食品包装标识(食品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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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标识标注与食品安全监管,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研究员王瑞萍Email:wangrp618,食品包装标识、标注与食品安全监管,前言第一讲预包装食品第二讲散装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声称保健品(食品广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法与食品标签、说明书)第三讲食品包装标识、标签的特别要求,前言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二)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1、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主体)2、食品经营的法定条件与要求(环境)3、食品(客体)(三)食品现场检查违禁食品(十一类);食品标识、标注;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管指与食品安全(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有着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内容食品监管还包括主体准入、公平竞争、商标、广告等,二、法律体系(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规层面特别规定专项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糖料管理暂行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章层面:卫生、质检、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规章和联合规章(注:地方法规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政府规章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二)食品标签标识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食品安全法法规:1/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章与国家标准: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质检、卫生、农业、环保等部门规章,三、疑惑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及标准一般由卫生、质检、农业等部门制定,是否应当依据其规定进行查验,一直以来是困扰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一个问题,包括工商部门。各个监管职能部门长期以来有一个习惯性的认识观念,就是职能部门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本部门或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似乎其它部门发布的规章与本部门毫无关系,也不能够作为本部门监管的法定依据。,四、食品包装标识的法定概念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识方式:粘贴、印刷、标记标识载体:食品食品包装标识内容: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使用方法、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标识形式: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食品标签的概念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2食品标签foodlabel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第一讲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概念,两个特征:1/预先定量2/预先包装,一、无标签食品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九)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二、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一)应标未标或标注不完整(包括警示说明、适宜人群、营养成分等)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一,9项内容强制标注第二,婴幼儿和特定人群营养成分和含量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二)其他不符合规定链接: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48条(资料1)1、标注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二款定性,依据第86条处罚;2、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定性,依据第87条第(六)项处罚。3、标注不真实的虚假、夸大,有规定的法律条文(见桔黄色字体)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问题产生纠结点:对食品安全法第48条理解。疑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真实性的要求,是指食品标签的第42条全部内容应当真实,还是仅指“食品成分与含量”应当真实?,第一种理解:指第四十二条全部内容那么,凡是不真实表明第四十二条内容的,均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和第86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第二种理解:指“食品成分与含量”而言那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表明不真实,则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一)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真实,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竟合、流通环节、产品质量法第55条);保质期与保存期的不同保质期:品质最佳时期。保存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使用的是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日),(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伪造或冒用,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53条;(三)产品标准代号不真实,通过检验,低于标准指标要求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四)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适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五)伪造冒用认证标志,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8条、第53条。,说明(取证)第一,(与食品广告的区分)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虚假、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按照广告对待,而是按照标签、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定性予以处罚第二,净含量、成分或配料、婴幼儿和特定人群主副食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需要食品检验、监测证实;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需要经过查询或调查。,三、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容)(一)保质期1、保质期标注的法定要求第一,强制标注第二,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标注保证食品质量的特定贮藏条件第三,”年月日”标注应当完整第四,免除条款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饮料酒、食醋、固态食糖(参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9条),关于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3.7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关于保存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3.8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2、“保质期”标注的违法情形(1)应标未标:认定法第42条(四)处罚法第86条(二)(2)超过保质期认定法第28条(八)办法第9条(九)处罚法第85条(七)(3)保质期标注不符合标准处于符合标准的保质期内:予以规范超出保质期的:按照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四)项:未按规定清理库存食品,(二)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1、食品名称法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6条(书P139)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1(书P158)法定要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如:“爽歪歪”乳饮料(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如:“豆奶粉”(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在日常消费中,最常见的是上述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标识如:用乳粉调制的含乳饮料,命名为“奶”;用水、白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苹果香精、维生素A和维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饮料,伪称“天然浓缩苹果汁”等等。,2、净含量法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条(书P141-147)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4(书P162-164)法定要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项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标注的位置)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就“长度、面积、计数”等特殊计量的情形作了净含量标注的说明。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运用,如第五条。,3、生产日期法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9条(书P14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6.1(书P165)法定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三)成分或配料表法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1条(书P147)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2.2(书P159-162)法定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标注的顺序)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必须标注具体名称而非通用名称问题)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四)产地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河北.石家庄河北.唐山,(五)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地址)法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8条(书P139-14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5(书P164)2009年10月22日修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8条法定要求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注:食品生产原则上全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实际执行中有一个施行目录。(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这一内容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印发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完全一致,也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释义一致,释义一:食品产地的总体标注原则是第一,既标注生产者名称,也标注生产者所在地址;第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具有合法地位,即应当依法登记注册;第三,标注的必须是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这是因为生产者有可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也有可能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释义二:生产者地址、名称标注的具体情况说明及要求:第一,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子公司,只要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食品产地标注总公司或子公司均可;第二,如果生产者是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且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两种标注方式:标注总公司和子公司或总公司和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第三,受委托加工食品分为两种情况标注一种是受委托加工但不负责对外销售的,标注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委托企业,而不是受委托企业;另一种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注:目前质检部门有28大类食品在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目录内),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两种标注方式任选一种其一,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其二,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第四,对于有分装行为的,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如超市对大包装食品进行的分装,再如在县以下市场销售的白糖,大包装改为小包装的分装等。,(六)生产许可证编号1、法定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发布)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第四十七条进一步强调说:“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由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一:未加贴质量安全标志查验食品包装标识与食品监管案例一4.doc3、未加贴质量安全标志的违法情形(1)销售的产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加贴QS标志违反特别规定第三条和暂行规定第七条“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2)销售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加贴QS标志(虽然违法,但属于真实标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加贴QS标志(不真实标注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二款定性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办法第55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第48条处罚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许可”是行为许可,与销售商品本身无关。,(七)产品标准代号1、强制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2、三类标准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3、违法行为的确定(1)代号的真实性通过官方网站查询(2)食品安全达标的真实性通过食品检验确定资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注意:质量等级与加工工艺标注问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如酱油、酒按照加工工艺有区别。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执行标准有标注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要求的,应当标明,没有要求,不需要标明。工商监管人员在实际监督检查中,不可一概而论,还应当了解食品执行标准的具体要求,依照要求而行。,(八)警示标注、特别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产品质量法第二七条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五)项内容的细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生产企业所标注的营养素和热量,是进行质量抽检和检验的依据(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卫生部颁发,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四、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注形式的规定)1、不可分离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注:散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贮存、销售环节要求执行)2、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最小单元是以独立包装的最小交货单元判定的,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哪些内容?联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其他条款,分为两种情形对待:第一种,一般情形,其标注的内容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执行。第二种,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情形,其标注的内容包括六项内容,即: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3、混装食品独立包装必须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条款释义:1/适用的对象是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2/内置独立包装食品标注的要求。对于混装食品,每一件独立包装食品应有独立的食品标识,且食品标识的标注应当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3/外包装食品标注的要求。分为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标注内容,且这部分内容属于强制标注部分,应在独立包装和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这种情况还规定了一个例外,就是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第二种情况,外包装上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4、色彩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目前有问题的,如“果冻”、“糕点”的标识)5、文字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6、大小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四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特别规定第三条或暂行规定第七条“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注意: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法定要求特别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国质检法2007454号文对法定要求解释为:“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三定方案,工商部门应当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显然负责监管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包括食品)的行为。法定要求的范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要求,还包括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因此,除法律法规之外,不论哪一家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标识的规章,还是安全技术规范提出的强制性要求,都属于法定要求的范畴。,第二讲散装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声称保健品,一、散装食品(一)贮存环节与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定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较食品安全法补充的内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二)重新分装食品的标签要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其第十一条还规定:“(第一款)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第二款)由生产者或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第三款)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同样,各级工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现场标识的内容与食品出厂包装的一致性。行政处罚:特别规定第三条“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三)其它规定1、品尝食品与销售食品区分要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2、不同生产日期食品区分要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禁止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二、进口食品(一)进口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规定的同国内食品要求违法行为定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注:进口“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签要求的,按照条例第58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二)未经备案经营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三)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性评估材料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7条、48条有8种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与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1、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而没有的2、标签、说明书载明内容不完整的3、未标明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的4、未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5、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6、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7、不符合清楚、明显,容易辨识8、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注: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条例第58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四、声称保健品法律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一款)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违法行为1、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2、内容不真实的3、未载明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4、产品的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注:条例和办法均未作定性与处罚规定,食品广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说明:食品标签、说明书没有当作食品广告看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法与标签、说明书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8条、第53条定性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注意:涉及乳品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违法的定性规定。(无处罚条款),2、讨论:伪造、冒用厂名厂址,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3条,还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48条?查验食品包装标识与食品监管案例分析案例二4.do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讲食品包装标识、标签的特别要求,一、特殊食品二、食品包装材料三、其他专项(食盐、生猪、饲料与饲料添加剂),一、特殊食品七种: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一)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1、关于新资源食品的说明(1)我国对新资源食品生产实行审批制度,参见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2)新资源食品分为试生产和正式生产两类,两类生产均实行审批制度,批准单位是卫生部。(3)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期限有规定,为期是两年,两年后审批件自行作废,执法依据参见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新资源食品的标注事项(1)试生产阶段的新资源食品必须标注“新资源食品”字样和生产批准文号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参见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2、批准文号的标注形式试生产批准文号:“卫新食试字()第号”正式生产批准文号:“卫新食准字()第号”法定依据参见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3、新资源食品的广告宣传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卫生部令第46号详见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第38号),1、关于保健食品的说明(1)我国对保健食品生产实行确认、报批制度,参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2)保健食品分为国内生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需要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参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参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1)必须标注内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需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2)禁止性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三)辐照食品【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卫生部令第47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004)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1、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1)辐照食品实行许可制度,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没有规定必须标注批准文号(参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指定的辐照食品标识”;(3)(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辐照食品的标注在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均有规定,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9其他强制标示内容5.1.9.1辐照食品5.1.9.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5.1.9.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四)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卫生部令第28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说明(1)在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实行审批制度。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2)转基因食品均列入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工商机关可通过登陆卫生部官方网站搜寻的方式检索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看其是否经过批准。,2、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1)强制标注的内容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食物基因,对食物过敏者注意。”,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2)禁止标注内容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三)卫生部制定的禁止标识其他内容”,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5.1.9.2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五)有机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国外最普遍的叫法“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称之为“有机食品”第二十六条:“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1/有机食品标识只能在认证的范围内使用;2/标示载体范围:标签、包装、广告、产品说明书,第二十七条:“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第二十八条:“有机食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六)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1.11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1.5.24),1、检查是否得到农业部批准?第一项内容,“绿色食品”产品需要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绿色食品的信誉在我国实行审批管理,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第二项内容,“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需要持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是否在核准的范围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实行审批制度,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绿色食品的标志必须在核准的范内使用,因此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3、绿色食品标志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是否在注册的范围内使用?(我国绿色食品标志实行注册制度)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4、是否配有专门的标签?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GB7718-87标准外,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二款:“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LBXXXXXXX标志代码产品类别产品代号”,5、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七)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产品管理办法2002.4.29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11.25(农业、认监委)】,1、关于无公害产品认证的说明(1)无公害农产品的法定概念是:“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2)无公害农产品分为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产地认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产品认证由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资格的认证机构负责。,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逾期使用(有效期3年)、不得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注意:与绿色食品转让管理不同,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条件,而绿色食品经批准可以转让。,二、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食品用橡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一)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第十条:“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二)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第六条:“食品包装用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三)食品用橡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主要针对生产的规定,食品用橡胶制品禁止使用的材料参见第五条。,(四)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第七条:“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第八条:“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标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三、其他专项(一)食盐(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三)中国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四)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一)食盐(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用于食盐监管的均为行政法规,主要有: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对标识标注有规定的是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标注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特别标注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注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添加剂混合饲料标注,(三)中国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1、基本概念3.1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适宜人群的条件规定3.2营养素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2、与一般食品标签或标识规定不同的内容是:(1)禁止性内容中国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4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a)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b)“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字样规定c)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药用、保健功能,(2)强制标注内容较一般食品有增加中国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5.1.7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5.1.7.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四)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主要说明两点: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4.11所有标示内容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2、警示语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5.1.10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4927-2001中7.1.1的规定标示“警示语”。(注:警示语内容是:“切勿撞击,防止爆炸”。),附录:法定要求相关文号卫生部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2006.1.16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食品塑料包装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3.1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1996.7.18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工商联合)19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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