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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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体系及其完善,Page 2,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一、外资法的概念和体系 二、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3,一、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一)外资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典制模式: 2、单独法规制模式: 3、统一制模式:,4,二、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一)始终自由开放(美国) 1、对外资进入未实行一般投资审查制。 2、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国民待遇。 3、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 (二)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加拿大) 1、对外国投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申报与审查两种程序。 2、维护本国利益,保护关键行业。 (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5,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1、20世纪60、7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开始制定外资法的,比较注重对外资进入的审批。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但限制也较多。 2、20世纪80年代后,它们相继放松对外资的管制,如取消外汇管制、废除履行要求等。 3、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也逐步趋向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国民待遇日益得到各国不同程度的认可,各类对外资的歧视措施也逐渐减少。,6,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一、外资准入 (一)外国投资的资本构成 又称出资方式,一般包括外币现金,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其他权利等,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7,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二)投资范围 各资本输入国都对投资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通常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如国防、通讯、能源、交通、金融等。 2.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通常是亟需资金和先进技术投入的新兴产业和面向出口或进口替代的产业,如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8,(二)投资范围,3.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也就是除开上述两类行业之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了。 依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9,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三)外资比例 1、关于投资比例的几种规定 (1)在外资法中规定一个适用于国内一般行业的比例。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限为25%。 (2)对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比例。 2、当地化 当地化,是指外国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投资时于东道国达成的协定,按协议一致的期限和条件,逐步将其股份售给东道主(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直到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比例减少而转变为本国企业或混合企业。,10,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四)审批制度 1、审批的目的与作用 对外资的审批,是资本输入国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拟进入的外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的一种行政行为。 2、审批机构 负责受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的政机构称为审批机构。 (1)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 (2)由现存的有关政府部门行使审批职能 (3)中央与地方的复合或分散审批机构,11,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四)审批制度 3、审批内容 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审批标准、审批机构、审批范围、审批程序等。 积极标准是指审批机构鉴定外资积极作用的标准。 消极标准是指不予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12,(四)审批制度,4、审批程序 (1)初步申请或立项 (2)正式申请 (3)审查与批准 分为程序上的审查和实质性的审查 5、审批的法律效果 (1)承认该项外国投资合法有效,可依法获得保护 (2)给予外商及外资项目以法定的优惠待遇 (3)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13,(四)审批制度,6、审批制度的改革 (1)精简审批机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 缩小审批范围,如仅要求进入“消极清单”行业的外资接受审批等。 (3)放宽审批标准。如不再将投资措施与外资准入捆绑在一起,同时审批标准具体化、透明化。 (4)增加行政复议或申诉程序,,14,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二、外资待遇 又称国际投资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 有关外资待遇的标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绝对标准,如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法标准等;二是相对标准,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15,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三、投资保护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保护通常是指对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给予的保护。 (一)国有化与征收 国有化与征收一般是指国家将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16,(一)国有化与征收,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对国有化与征收做出了规定,要求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依法进行以及给予公平、公正和充分的补偿。 有些国家还在专门的外资法中向外国投资者作出更为具体的保证。如我国现行外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还依赖资本输入国与其母国政府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所带给他们的保护。,17,三、投资保护,(二)投资原本及利润汇出 风险主要发生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外汇管制可分为仅针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以及同时针对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管制。 为了消除外国投资者的顾虑,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都会在其外资法中对投资原本及利润汇出做出有条件的保证。,18,三、投资保护,(三)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1、税收优惠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体现“四个统一”: 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 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将现行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19,(三)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2、其他鼓励与优惠 (1)财政补贴、资金援助 (2)信贷融资优惠 (3)其他优惠鼓励措施 3、经济特区的投资鼓励与优惠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划出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对该区域的对外经济活动采取更为开放的特殊政策,提供优惠的措施,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外资和技术,扩大外贸,促进本地区和本国的经济发展。 税收优惠 财政优惠 简化行政手续 特殊的政府保证。,20,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四、特许协议 围绕特许协议而产生的最具争议的问题集中在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即特许协议究竟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契约?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废特许协议,是否应负国际责任? 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特许协议是国内法上的契约,也就是说,东道国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修改协议。另外,为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许多发展中国家改采由政府组建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方式,从而使政府处于比较超然的地位。,21,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五、外国投资的监管 (一)立项监管 1、要求经批准的外国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如期到位。 2、规定外国投资项目投资的作价必须经有关政府机关的评估。 3、规定外国投资项目在筹建过程中,必须定期向外资管理部门提交报告。,22,五、外国投资的监管,(二)项目营运监管 有的国家外资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外国投资项目的营运实行经常性的监督。例如,印尼外资法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向投资协调局递交年度经营报告,而且该局将会同企业所在地官员,每年至少对投资方进行一次访问,以保证所批准项目的履行。,23,第二节外国投资法的具体内容,六、投资争议解决东道国当地救济 投资者在没有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之前,是不可以寻求母国外交保护、外国法院诉讼等其他解决方式的。概括来说,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 二是卡尔沃主义。 三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四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24,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体系及其完善,一、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一)我国外资法体系 我国外资法不是采取统一立法形式,而是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互相联系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外国投资法体系,即包括纵向层次和横向联系的各项专门法律和相关法规、规章而形成一个有机的和系统的外资法体系。 从法律结构来看,可分为三个层次: 1、最高规范宪法性规范; 2、国家专项单行立法; 3、地方性法规。 从法律的内容来看,既包括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公法性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25,一、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二)我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1、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确保中外双方权益 2、以鼓励为主,兼行限制 3、立足国情,适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26,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体系及其完善,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 1、法规数量繁多,内容散乱。 三资企业有3个法律和3个实施条例/细则;5个经济特区有3个法规;各类开发区有许多国家及地方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审批、注册登记、验资核资、投资比例、进口出口、外汇管理、经营管理、劳动雇佣、融资担保、资源和土地使用,各种法规就多达上百项。此外还有众多的部门和地方规章。,27,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2、已有规范有待修改和完善。 有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立法精神、内容及技巧与国际规范存在不小差距;有的法规内容陈旧;有的内容不够完善;有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 例如,对外贸易、保险业,28,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3、存在不少立法空白。 例如,电信业打破垄断后怎么规范; 咨询业已起步,但缺少法规确定从业资格、咨询收费和税收标准等。,29,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4、透明度低。 (1)法律体系方面,法出多门,互相重复、冲突,使投资者无法确切认识。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主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之后送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其合理之处在于主管部门熟悉业务,但局限性是由此导致的法律条块化分割,各主管部门设法扩大本部门的管理权限。 (2)法规制定方面,一些地方性、行业性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规未做到以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公布,统一性较差。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合同章程重大变更、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等没有明确规定。,30,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5、权限不明确。 主要表现为立法与行政权限不甚明确,中央与地方权限不甚明确,政策与做法不很统一。 如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允许外资本金转移,行政法规对外商当地筹资有限制,这些却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加以放松限制,而非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31,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6、统计不规范,信息系统落后。 我国的产业划分、行业定义、统计范围及标准,与国际惯例不一致。 对国内外投资的现状、发展及有关动态更缺乏系统的分析和研究。,32,二、我国外资法存在的问题,7、对外商投资的待遇有待明确和统一。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待遇总括看来是一种“混合平等”、优惠和歧视交叉使用的待遇。这种“大棒加胡萝卜”原则的平衡点很难掌握。过分优惠就出现“假合资”、“假外商”的现象;过分歧视就会减少外商投资的项目。 主要有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差别待遇。,33,三、关于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思路,1、我国外资立法模式的探讨 从我国经济建设及世界发展的趋势来看,都要求将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从“双轨制模式”逐步转变到“统一制模式”。 问题及争议是:在转变的过程中是否要先采用“法典制模式”作过渡。,34,三、关于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思路,2、修改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 我国应依据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特别是TRIMS协议的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所确立的标准,进一步检视现行外资法,逐步取消妨碍国民待遇的有关经营方面的投资限制措施,切实消除对外商的各种形式上或事实上的差别性做法。,35,三、关于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思路,3、逐步统一国内法制以明确国民待遇的参照标准。 我国应遵循TRIMS协议以及相关国际投资规范、惯例所确立的原则、规则及例外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族工业、特殊自然资源、幼稚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对外资予以限制或禁止,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36,三、关于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思路,4、逐步重构外资法体系 在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组织形式和管理等,按其责任形式分别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雇佣人员适用劳动法;其他方面适用有关内资企业适用的相应法律。而外商投资管理法只涉及外资定义、资本构成、投资比例、投资审批、投资范围、投资期限、资本转让等投资限制措施和经营管理自主权、资本及利润的汇出、征收及其补偿等投资保护措施。,37,复习思考题,名词解释: 外国投资的资本构成 投资比例当地化 经济特区 思考题: 1、什么是外国投资法?各国有哪些立法体制和形式? 2、简述我国外资法的立法体系。 3、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 的改革特点。 4、试论我国外资法的不足与完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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