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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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一、多元化开发旅游产品1.观光旅游。积极开发适合观光、休闲、游览的山地、湿地、公园、滨海(河)等旅游景区点。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2.度假旅游。适度规划开发滨海(河)、湿地、山地等度假旅游产品;利用旧村落,开发山村和渔村度假、养老度假等旅游产品。勘察温泉资源,探索温泉度假旅游和医疗保健度假旅游的模式。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服务业发展局3.文化娱乐旅游。开发红色旅游、寺、宫等历史文化旅游、民间艺术节等民俗文化旅游。责任单位: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4.海上旅游。充分利用湾的优势资源,积极发展海上观光休闲、赶海垂钓、海上运动等旅游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兴建游艇码头,开发游艇等体验性和参与性强的海上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旅游局、相关街道办事处5.体育旅游。继续争取承办“全国群众户外登山健身大会开幕式”等活动,打造“登山节”的品牌;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省、市群众性体育比赛事项。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旅游局、相关街道办事处6.乡村旅游。适度发展“山里人家”农家乐、“红岛人家”渔家乐、山色峪田园采摘、渔家风情、赶海拾贝等特色乡村旅游,培育乡村旅游精品。责任单位: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旅游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街道办事处7.节会旅游。继续挖掘旅游资源,创建“赏花节”“红杏节”等旅游节会活动,到“十二五”末,旅游节会活动达到3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各街道办事处8.饭店(餐饮)旅游。充分依托靠近机场的优势,适度发展星级旅游饭店;积极培育特色餐饮品牌,打造星级“农家乐”“渔家乐”、韩国料理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餐饮品牌。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9.购物旅游。打造以国际工艺品城、皮革城、新年购物节等为龙头的购物旅游企业群体,接待旅游团队,全力开辟购物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10.颐养探亲游。挖掘资源,积极打造以养老度假、探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11.商务总部游。挖掘资源,积极开发以商务、总部楼宇经济为主要特色的商务旅游,丰富旅游内涵。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12.工业(农业、渔业)旅游。挖掘具有科普、购物、参与、体验等价值的工业、农业、科技项目资源,发展工业(农业、渔业)旅游。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工业与信息化局、区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13.积极引进和引导企业开发旅游装备产品。鼓励联合引进开发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旅游装备产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招商局、区旅游局、相关街道办事处二、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14.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在重要的交通场站、景区点规划建设旅游咨询中心,在高速公路、机场、汽车站、三星级以上饭店、3级以上景区、博物馆、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街区、旅游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立中英文双语道路指示牌,方便游客进入区各景区点。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相关街道办事处15.完善旅游交通体系。编制区交通旅游规划,加快建设完善市区以及周边各区(市)到区的公交线路和站点,推动公交服务网络延伸到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制订旅游观光巴士运营方案,适时开通旅游观光巴士路线。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旅游局16.加强旅游停车场建设。在3A级及以上景区点和市级及以上旅游示范点等重要旅游景区点,规划建设停车场,增加旅游大巴停车泊位。旅游旺季,要新增旅游大巴临时停车场。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17.加强旅游公厕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旅游沿线重点区域建设公共厕所。一般区域公厕数量按不少于每平方公里3座,重点区域公厕数量按每平方公里45座的标准建设。新建公厕要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分局、区旅游局三、加大旅游政策扶持18.加大政府旅游投入。从年起,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项目策划、旅游商品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重大课题研究等。各街道要根据实际,安排适当的资金,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19.支持旅游大项目建设(1)支持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自营部分,不含销售部分)以上的旅游项目,或者观光类旅游项目占地1000亩以上,包括:文化、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自主经营,销售类项目不享受支持政策)等项目,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保证金(上缴市部分除外)、水土设施补偿费(上缴市部分除外)全额缴纳,项目完成验收营业后返还50%;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三年资金支持。(2)支持新建星级旅游饭店。按照星级标准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星级旅游饭店,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保证金(上缴市部分除外)、水土设施补偿费(上缴市部分除外)按应收总额的100%收取,项目按合同计划进度竣工验收,并通过国家旅游部门星级审核后,再按应收总额的50%给予投资者资金支持;自通过国家旅游部门星级审核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三年资金支持。(3)支持开发乡村度假旅游项目。依托现有的旧村和民房,修旧如旧,挖掘传统文化和民俗旅游资源,连片开发经营山村度假、渔村度假、养老度假等乡村旅游产品,一次性开发50户以上,且改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统一注册公司,集中经营管理,正式开业以后,按照改造建筑面积区财政一次性补贴50元/平方米,同时,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三年资金支持。(4)支持引进和设立大型法人旅行社。在我区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法人旅行社,自注册并正式营业之日起,所缴纳的税收,由区财政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三年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四、保障措施20.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区长工作调度会议制度,定期督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分管和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中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落实工作责任,督查工作进度。各牵头单位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旅游局)。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旅游局、各责任单位21落实扶持政策。本意见与我区现行政策如有重复,按照从高的原则,不再给予重复奖励。22加强考核奖励。加强对街道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在年度经济工作表彰会上,设立旅游业发展先进街道和先进企业奖项。23培养专业人才。将旅游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纳入人力资源建设体系,建立适应旅游业发展的人才队伍。2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年12月31日止。25本意见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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