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制监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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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业法制监督工作意见一、加强局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独立设置、专职配备、专业上岗、三人以上”的要求,调整充实局农政科力量,配备专职人员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支持局农政科开展农业依法行政、农业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其工作经费予以优先保障并在办公条件改善、设施设备添置、法制业务进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二、拓展局法制工作机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局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和县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行政案卷法律审查行为,建立由法制工作机构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合法性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完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局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答辩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县农业局常务会议制度,修订县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参与重大农业行政决策的机制;处理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农业涉法事件,应当由法制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理方案制定、政策法规宣传等相关工作。三、实行授权执法机构法制员 AB岗工作制。县植物检疫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应当在稳定现有法制员人选的同时,再选任 1名业务能力较强、执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法制员人选,报局统一公布。现有法制员与新任法制员实行 AB岗工作责任制。A岗法制员应当依照局关于印发法制员职责的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履行职责。B岗法制员应当协助 A岗法制员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权力清理和规范、农业普法教育、依法行政报表统计等工作,参与 A岗法制员主持的重大复杂行政行为的听证工作;在 A岗法制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B岗法制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查,制作并送达行政案卷法律审查意见书。四、推行局行政案卷法制员预审、初审制度。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局名义实施的一般和重大复杂行政许可案件(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案件,下同),案件承办人在提请局农政科进行法律审查之前,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分别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员、局行政许可科法制员预审,并按照法制员提出的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修正等工作;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文书,应当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法制员初审后,报局领导审批;局名义实施的“一审一核”行政许可案件以及受授权许可主体委托由局行政许可科制作并送达被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阶段执法文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提请局行政许可科法制员实施法律审查。法制员实施预审、初审应当制作行政案卷法律审查意见书。五、强化法制业务培训和监督。局行政许可科和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每周一次的执法业务学习制度、每月一次的办案质量通报制度以及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为法制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对其实施动态监督;局政策法规科要健全法制员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业务交流、行政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对新任法制员及时进行法制监督新知识的培训,使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全面加强农业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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