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077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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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对车辆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法令、法规,以及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管理是指公司及各内部核算单位的全部机动车辆管理的总称。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车辆计划与选型、购置、使用、维护与修理、报停与调拨、转让与出售、报废与更新等全过程管理内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核算单位。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室处置生产性车辆的购置、报废、转让出售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车辆管理实行一级审批、分级管理办法。公司安全机务部是主管全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制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2、负责编制车辆管理的台帐、报表。3、负责车辆申报、选型、购置、调拨、转让、出售、更新、报废等审核、审批工作,以及需统一对外办理的有关工作。4、监督检查车辆运行技术状况。5、收集和掌握各类车辆技术信息,为公司领导审定车辆选型提供决策依据。第七条 车辆使用单位及其车管员负责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维护、修理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车辆使用、维护、修理、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有关车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2、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向上级提出本单位年度车辆选型、购置计划和报废更新计划。3、建立健全本单位所有车辆的技术档案、台帐、卡片、报表,做到一车一档。负责按规定要求向上级报送各类报表。4、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维护和各类检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做好车辆各类维护签证和车辆进出场门检工作,确保车辆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5、参与制订本单位车辆燃料、材料、轮胎消耗的各类定额标准,严格考核,确保本单位车辆经济、安全运行。6、办理本单位的车辆落户、报停、报废、补证等工作。第三章 车辆计划与选型第八条 由公司投资的新增或更新车辆必须由车辆使用单位于当年1月初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明确数量、车型、价格及经营线路等情况分析,经公司安全机务部、计划财务部、运输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当年车辆购置计划报总经理室审批下达。 第九条 当年未列入计划的新增或更新车辆(指公司投资的),原则上不得购置,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室批准方可执行。第十条 新选车型,由使用单位根据初步确定的经营线路、客货流量情况、道路情况、车型性能、配件供应等情况提出申请报告,公司按“经济上可行、技术上可靠”的原则,经公开招标后予以确定。第四章 车辆购置 第十一条 公司公营的任何新增、更新车辆必须由公司安全机务部门对外办理购置手续;承包车辆由使用单位对外办理购置手续,并在公司安全机务部门报备。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上牌后,车辆使用单位相应编制卡片,统一编写自编号,并由车辆使用单位将发票、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附加税证、车辆购置审批表(公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公司)、汽车营运线路审批等资料复印齐全,建立车辆原始档案,做到一车一档。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后,随同各类发票、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附加税证复印件交安全机务部审核存档。第五章 车辆使用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上岗证的车辆使用责任人(即保管驾驶员或承包驾驶员),教育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前必须阅读车辆使用说明书,熟悉了解该车型的使用性能、技术要求,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各车辆使用单位、承包人和驾驶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让车辆在使用前、中、后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在使用有发生机件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机件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营运车辆驾驶员要积极配合门检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车辆附属配置如ABS、ASR、空调、中央缓速器、GPS、视频系统、VCD、安全带等的日常使用、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其工作正常。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改装原车和装备。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单位要监督检查驾驶员(包括承包人)严格执行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的座(吨)位装载,严禁超载或私自改装车铺位和行李箱。第二十条 新车或装用大修发动机的车辆必须执行走合期关于减载(20-25%)、限速和里程的规定(以车辆使用说明书为准),严禁在走合期内拆除限速装置,走合期后认真做好走合维护。第六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第二十一条 根据交通部2016年第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公司所有车辆(包括承包车辆)必须执行强制维护。第二十二条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编制车辆以及附属配置维护计划,并按计划实行强制维护,维护记录必须列入车辆档案。第二十三条 承包车辆的维护必须按公司客、货运车辆签定的承包合同规定执行强制维护。承包车辆如不按期提供有效的二级维护峻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护根据车辆不同的运行阶段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第二十五条 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主要作业内容如下:1、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和附属配置齐全有效(如ABS、ASR、空调、中央缓速器、GPS、视频系统、VCD、安全带、灭火机、三角停车标志、三角木等)。2、对车辆润滑油、燃油、冷却水、电瓶液、轮胎气压等进行检视补给。3、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装置进行检视、调整至正常状态。第二十六条 车辆一级维护,间隔里程5000公里左右或15天左右,须由专业持证维修工进行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转向等安全部位。第二十七条 车辆二级维护,间隔行驶里程3-4万公里或间隔时间3-4个月一次。需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护,一般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按维护类别作业要求进行拆检,合格后签发峻工出厂合格证。承包人或送修驾驶员应将合格证移交车辆使用单位的车管员,放入车辆档案。第二十八条 修理厂必须严格执行车辆以及附属配置的维护规范,做好维护检验记录,并签名、盖章。二级维护以上检验记录须一式二份,一份交车辆使用单位,放进车辆技术档案。第二十九条 根据交通部2016年第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加速折旧、快速发展的要求,实行发动机大修和总成互换方法,取代整车大修。对需要换发动机或大梁的车辆,必须向公安车管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并记入车辆档案。第三十条 修理厂对车辆包括发动机在内的各大总成修理必须有修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加大级别,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基础件,主要配合间隙,性能检测数据,以及检验员签证、修理日期等。并将记录交车辆使用单位放入车辆档案。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装或改造的车辆,车辆使用单位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七章 车辆检验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车辆的年检、半年度检验、,车况评定检验等工作。并将相关检测、检验、评定等有关记录及时归入车档。第三十三条 各车辆使用单位对不参加各类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各类车辆有权通知营运调度部门、驾驶员(含承包人停止运行。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机务部和车辆使用单位建立车辆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公司每年抽查一定比例车辆来督查检测检验工作的开展;各车辆使用单位对每辆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车辆门检按门检制度执行,并作好检查记录。第八章 车辆报停与调拨第三十五条 暂不使用、无法修复或等待报废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停手续。车辆报停封存期间车辆使用单位应负责保管好车辆和各种证件,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拆件。暂不使用的车辆还须进行一次封存维护作业,轮胎离地搁起。所有封存车辆起封运行前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使车辆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使用单位做好相关车档记录。第三十六条 车辆调拨,公司内部核算单位的车辆调拨由运输部提出,安全机务部督办车辆交接手续,并由新调入单位建立车辆采购以来的相关车档,安全机务部根据车辆调入单位的相关手续办理内部车辆管理系统的信息变化。第九章 车辆转让与出售第三十七条 车辆转让、出售(包括公营车出售给承包人)必须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车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机务部、运输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公司分管经理同意后方能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车辆。第三十八条 承包车辆由承包人提出转让、出售申请,由承包车单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经车辆单位经理室同意后方可转让、出售车辆;并向安机部备案。如属内部转让,则买卖双方应签订协议,经车辆使用单位同意并报送公司安全机务部、运输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同意,由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转让。第三十九条 车辆批准转让、出售后,由车辆使用单位填写车辆过户申请表(公安部门)、旧车交易表,协助对方办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过户手续。第十章 车辆报废与清查第四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按国家经贸1997年7月18日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报废,应由车辆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和报废标准,向公司提出申请,填报车辆报废审批表(一式叁份),经安全机务部同计划财务部核查后,报公司总经理室批准。第四十二条 车辆批准报废后,由车辆使用单位将申报报废的车辆送交专业汽车回收公司,报废车辆的回收款直接进公司财务帐户,并取得回收证明和发票。如系全额承包车辆,报废后的残值按合同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等待报废的车辆一律不得拆件,否则不予以办理报废手续。车辆报废后,原车证件由车辆使用单位妥善保存,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每年12月为公司和车辆使用单位的车辆全面清查时间。车辆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盘查,列具清查年报表和盘盈、盘亏表,报公司安全机务部、计划财务部。第十一章 车辆管理台帐、报表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各级机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车辆管理台帐、报表。1、车辆编制表或电脑档案(公司、车辆使用单位建立)。2、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车辆使用单位建立)。 3、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表(车辆使用单位上报)。(自行制定表式)4、车辆购置审批表(车辆使用单位上报)。5、车辆报废审批表(车辆使用单位上报)。第十二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考评规定予以考评处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九章、第十章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机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6-3-7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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