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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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两人以上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或契约、合同,是合伙企业设立及确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8、19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务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未依约履行其出资义务的,应当依法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诚信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人为例外)合伙损益的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对不足部分,方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的比例,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按相等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入伙与退伙,入伙: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的继承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只能取得被继承人对合伙企业的单纯财产利益,而非当然具有合伙人身份并参与合伙企业的决策和经营。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除了企业解散的一般原因外(不包括破产),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的,合伙企业也应当解散。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及终止以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分析,南口镇农村女青年邵萍,自改革开放之初便在北京打工。2005年她看准北京市绿化对于人工草皮的需求日益增大,是一个可以开发的好项目,便将自己打工的积蓄全部投入到创业中,在顺义租了草场,自己既做老板也做工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她对市场的把握很准确,终于使她提供的绿化草皮在北京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2007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到1100万人民币。在她的创业过程中,从老家一起来北京打工的姐妹刘云,一直与邵萍共患难,经历了企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感激刘云,2008年,企业变更登记时,邵萍将自己企业的45的资产登记在刘云名下,自己则拥有企业55的资产。刘云作为企业的主管会计,从此更加努力工作,企业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5月,邵萍被确诊为晚期胃癌,并于同年8月去世。其间刘云很少到医院看望邵萍,借机培养自己的势力,将企业中重要职位上都换上了自己的亲信,独揽企业的生产与财务大权,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邵萍死后,她也没有去参加葬礼,并且阻止邵萍唯一的继承人其弟邵兵及律师进入该企业。刘云坚决反对邵兵加入企业的管理,还扬言大不了就散伙,反正客户都在她手中掌握着,再重新来过也无所谓。请问: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邵兵可否加入合伙企业?,简析,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属于法定退伙事由之一。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其后果是:邵萍退出合伙企业,按照邵萍死亡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偿还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负的债务后,剩余部分的55作为邵萍的个人财产由邵兵继承。由于该合伙企业只有邵萍和刘云两个合伙人,因此邵萍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就不具备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因此合伙企业必须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进行清算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继续参加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加入合伙企业。在本例中,刘云反对邵兵加入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除非邵萍在企业登记的合伙协议中对继承人可以加入合伙企业的问题有约定,否则邵兵无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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