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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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知识点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二.学习要求1.识记:可保利益、告知、保证、近因、代位追偿权利代位、物上代位、重复保险2.领会:保险利益、重要利益、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3.简单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的主要内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产生必备条件委付成立的条件4.综合运用: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及计算方法,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定义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例如,某人拥有一套住房,如果房子安全存在,他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可以获得利益;但是,如果房子损毁,他不仅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显然要遭受到损失。可保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二.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也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有条件或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签定的保险合同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的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三.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衡量的利益。四.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避免赌博行为,五.可保利益原则在不同保险应用上的区别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1.可保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2.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3.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a.本人;b.亲属关系;c.雇佣关系;d.债权债务关系;e.被保险人授权。4.责任保险则来源于法定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1.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3.责任保险时效的要求与财产保险相同。,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1.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2.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3.责任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即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额度。4.信用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债权的额度。,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1.含义: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2.种类: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保证1.含义: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2.种类: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a.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b.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a.明示保证是以文字形式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b.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弃权和禁止反言:意在约束保险人的行为。1.弃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自动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2.禁止反言:一方既然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这种权利。,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3)隐瞒;(4)欺诈2.对于以上违反告知的行为,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动机如何,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保险法对此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规定:,(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的规定(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3)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3.保险人在订约中未告知的,则相关条款无效。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对破坏保证者,除寿险外一般不退保费。,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二、近因原则的应用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非寿险,既规范了经济补偿行为,又防止利用保险牟利,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额限度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保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赔。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1.定义: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2代位追偿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3.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可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4.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以赔款为限。5.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6.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1)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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