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定密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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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浅析定密责任人制度从旧保密法到新保密法,是我国保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在过去,在定密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定密解密制度的规范程序和定密解密审查制度和相关监督制度保障,各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谁都能定密”,“有定密无解密,一密定终身”等现象。保密法颁布后,增设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限制度,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树立了解密服务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新理念。本文立足于保密法,对比美国的定密责任官制度,分析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特征,并就如何运用和落实好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探讨。一、美国定密官制度与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比较国家保密局曾借鉴美国定密官制度,在部分地区和部门试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密法中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说,美国定密官制度对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由于两国国体不同,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权力职责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所以,将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密法中定密责任人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1、授权对象不同在美国定密体制下,定密授权是指原始定密权的授权,一种是总统直接授权,另一种是享有绝密级原始定密权的官员授权,两种都是直接授权到个人。而我国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可以看出,原始定密权不是直接授权到个人,而是由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行使,或和中央国家机关联合行使。一般机关、单位行使的是派生定密权,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需要提请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其审定的机关确定。2、授权对象职位不同。美国定密官是总统授权的定密官员,基本是政府重要部门的行政长官。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一般是涉密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的人员。3、定密权限不同。美国不同等级的原始定密官分别享有绝密、机密及秘密级原始定密权,以定密官的名义制定保密指南,并就派生定密进行指导。而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属于派生定密人,没有具体定密级别限制,并且只能依照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信息的等级。二、保密法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分析1、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特征保密法中,明确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从上述规定看,定密责任人首先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然后才能行使定密责任人权力,其特征有三:一是定密责任人具有法定性。定密责任人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定的具有定密权限的自然人。比如,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为定密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二是定密责任人享有派生定密权。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应作为不明确事项按照程序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定密,密责任人对不明确的事项没有定密权。所以,定密责任人享有的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三是定密人职权法定化。保密法规定,定密责任人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基本职责分为三项: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并贯穿于国家秘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比如,在国家秘密的确定阶段,定密责任人首先要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其次定为何种密级,最后根据工作需要限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及保密期限。2、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保密法收回了县级机关的定密权,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依法享有定密权,并明确了定密权限。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方针,科学地设置定密权限,有利于减少国家秘密产生的数量,这样有利于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3、定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增加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工作过程中的保密与解密的规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自由裁量。在国家秘密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延长,否则就视为该国家秘密到期解密。另一种是保密期限未满,如,保密范围调整后不再是国家秘密的,或者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责任人做出利益评估,判断是否可以解密。总的来说,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制度性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并明确,比如,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都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规定,这在下文将详细说明。三、对加强定密责任人制度建设的一些想法定密责任人作为行使定密权的主体,定密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保密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所以在学习和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强调定密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定密责任人理论制度研究,推进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1、高度重视定密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准确、有效地保守国家秘密是定密工作的重要职责,离开定密所开展的保密工作是无的放矢。作为定密责任人应该有高度敏感的定密意识和自觉性,要意识到定密是保密工作部门的看家本领和基本功,更是依法管理保密国家秘密工作的基础。2、加强理论研究,出台定密责任人相关制度和政策理论指导实践,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关键在于要深入开展相关理论、政策研究,制订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这项制度的设计更加饱满、合理。 一是确立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定密责任人是定密工作的权利行使人,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所以,确立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利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议由国家保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结合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尽快出台相关制度,确立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定密权与定密范围。定密权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中的特定人员的专有权力。定密范围是与机关、单位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被授权人行使职权的范围。保密法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这样修订,一方面避免了“谁都能定密”等不良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定密工作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建议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应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协作,根据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级别、工作性质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权限和定密范围的原则,并制订出相应的制度。由各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参照上级部门具体要求,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定密制度。比如定密范围、定密级别、保密期限、解密审核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是健全定密、解密工作程序。随着电子政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机关工作程序和公文处理流程已经与过去有了本质的不同。延续以前的定密、解密工作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必须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使定密、解密工作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达到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的目的。建议结合公文处理的流程,合理确定公文起草、流转、承办、审批、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定密规定和责任区分,确定争议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尽快形成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易于推广的新定密、解密工作程序,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应用。 四是确定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定密责任人权力大、责任重,只有以制度约束,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时才能做出清晰、详细、明确判断。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组织、秘密范围、解密审核、定密统计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作重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职责,为建立规范的定密工作责任制打下良好基础。 五是加强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定密责任人作为本单位定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和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该单位的定密工作乃至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监督机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研究:一方面,发挥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国家各个部委的垂直管理系统,加强对下级机关和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并且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开展定期联合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等方法,加大对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从而形成监督检查的双保险机制。 3、加强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 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置,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还直接影响到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应该有较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定密责任人应具备以下素质:一是定密责任人在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二是定密责任人应具备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只有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有权威,才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三是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四是定密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笔者建议借鉴国外一些特殊行业在任用干部时的选拔办法,包括身份鉴定、政治考察、技能测试等方式,严格按照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要求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走过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应该积极探索,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选拔考察机制,为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在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这是定密责任人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专业技能方面的基本保障。通过培训,使其能对保密法、保密纪律、定密原则、定密制度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真正成为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做好培训工作,需要国家保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订培训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发放,对培训经费来源、组织方式、涉密级别、培训周期、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邓小平同志曾指示:“一定范围的人,知道一定范围内的事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一个组织问题,你们应尽一切努力做到专管,缩小范围,严格制度,否则机密就无法保障”。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定密工作作为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已成为做好当前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只有准确、科学、依法定密,落实和运用好定密责任人制度,才能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虞晓雷 男 1984年2月单位:金州新区保密局 副主任科员联系方式: 8769209313898690741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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