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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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贺琪 2008212208【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关键词】集体谈判 劳资关系 问题 对策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1、 集体谈判的特征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处理具体劳资关系的功能性特征。在集体谈判的形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下特征:1、 集体谈判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所进行的谈判对抗机制集体谈判首先作为法律谈判机制中的一种,首先法律谈判的对抗性特征,而具体到集体谈判过程中,又具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功能性特征。虽然在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占有资源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优势位置,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唯有双方在平等的法律环境中才能形成平衡的利益机制。2、集体谈判是既具有共同利益但又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所进行的利益协商与沟通。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双方谈判的基础是首先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即增加效益,提高生产,以使双方获得更大的利益。但同时,谈判的双方博弈的焦点即在于自身的利益。寻求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获得彼此利益最大化是集体谈判的核心目的。3、集体谈判涉及不同的谈判级别和谈判结构。集体谈判中,谈判双方既可以是一对一的谈判,亦可是劳动者团体组织与雇主的谈判。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了,因谈判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而在产生劳动协议的过程和持续的时间不同。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集体谈判制度。但就目前法律谈判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存在众多的问题和矛盾,尤其是在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法律谈判中集体谈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第一,我国集体谈判法律体系极其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只有在集体合同规定当中有相关条款。由于集体谈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所带来的谈判法律运行当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以及集体合同的内容、主体、争议处理的等基本问题,但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正当理由下或者不正当理由下,而且法律可操作性差。第二,工会干部的行政化和雇主化趋势导致其与参与集体谈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的工会干部多数来自于企业的中高管理层或者有雇主派人直接担任,而不是来自于基层劳动者的选举,由此导致工会现任干部并不了解劳动者真正的呼声和期望,同时更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干部通常会从企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真实的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干部身份问题直接削弱了其参与集体谈判的能力。第三,雇主个人漠视集体谈判制度,往往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利,以至于损害劳动者的谈判权益。最近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化的进程,矿难的频繁发生即是我国集体谈判规定缺失的的恶果。在集体利益的诱惑之下,众多的矿主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将劳动者的权益至于不顾之地。第四,集体谈判所带来结果并不能为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护。实践当中,很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合同内容空洞,实际履行率较低,而且签约的程序亦不规范。很多企业是迫于法律的压力才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对于法律的具体要求也只是敷衍了事,并不是认真的签订。同时,加上集体谈判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尤其是一些硬性的法律规定,很多集体谈判的结果只是流于形式而已,并没有得到正真的落实。第五,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个人权益维护意识较低,很多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集体谈判更是知之甚少。同时,工会的介入更是让很多劳动忽视了集体谈判,在当前体制中,员工并没有机会直接参与到集体谈判的过程。尽管是很多职工的权益遭到不法的侵害,由于缺少维权的路径,所以很大程度上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3、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对策集体谈判制度当前在我国尚处于欠发达的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集体谈判制度并未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结合当前的劳资关系情况和我国的法律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加强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的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国家立法机关加速专项立法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为集体谈判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对劳资关系双方来说,集体谈判法律应致力于处理具体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同时,应当确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尤其是针对企业在进行的集体谈判时所逃避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要进行专项的立法规范。完善立法的同时更应当加强实践的执法工作,唯有将集体谈判制度在企业当中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集体谈判制度在处理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其次,增强工会代表能力。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体制性的因素,工会在实际代表职工权益的过程并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应当立足于加强工会代表职工权益的能力和机会。对于工会的干部,应当从企业基层员工当中产生,了解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愿望,才能真正代表好职工的权益。而在实际的集体谈判过程中,只有来自基层的工会干部才能充分的为广大职工着想,自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会应加强对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当前集体合同的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以及利益保护不平衡的不足。再次,提高雇主和劳动者个人的集体谈判意识,增强企业内部沟通,完善劳资之间的对话机制,增加企业员工参与管理企业的机会。劳资关系处理实践当中,企业员工利益得不到维护,很大程度上原因是在于员工本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针对劳资关系中的一方,注重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制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到集体谈判制度对其自身的重要性。在没有集体谈判制度的情况下,双方在无秩序当中很难达成利益共同点,亦同样不能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同时,作为企业的主人,劳动者更应当利用工会或者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提升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的集体谈判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参考文献:1、 裴蓓,集体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纠纷解决途径,思想战线,2007年第4期,第33卷2、 曹艳春,浅议集体谈判制度,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3、 蒋源、张伟,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4、 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5、 刘同君,论集体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9卷第3期6、 赵小仕,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机制探究,当代经济管理,2009年第31卷第7期7、 张爱民,建立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思考,研究与探索,2006年1月8、 朱佳瑞、谢国如,法律谈判:纠纷解决的和谐之道,理论研究,2007年,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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