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集团控股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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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件编号:JZY-JT-XZ- GL-ZD-003-A-0 颁布日期:2008-10-8 公示日期:2008-10-8 负责单位: 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起草人: 王翔修改人: 审核人: 程雁 批准单位: 佳兆业集团控股车辆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控制车辆费用开支,规范集团日常公务车辆的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佳兆业集团控股车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佳兆业集团总部所有涉及的日常公务车辆的管理。下属地产公司可参照执行或按照实际情况在此制度框架下制定实施细则。3、职责3.1、集团行政管理部为集团总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采购、用车安排、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并对下属公司车辆管理有监督、管理职能。3.2、下属地产公司综合部为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采购、用车安排、维修、保险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按照集团颁布的授权手册进行审批。4、主要内容4.1申请使用程序和范围4.1.1由用车申请人预先填写用车审批表,每次出车需填写一张审批表,不得一表多车。4.1.2用车审批表须根据集团颁布的授权手册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办公室/下属地产公司总经办(以下简称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决定出车。用车审批表必须在用车前一天下午5:30以前交给公司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批准并安排司机及车辆。因特殊情况临时申请用车需由行政职能部门临时安排。4.1.3公司公务用车一律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同意后方可出车。如遇负责人外出情况,司机可用电话口头汇报经同意,用车完毕后补签。4.1.4公务车司机出车前先填写驾驶员出车记录表,工作完成后填写今次使用公里数交同行使用人核准确认后签字。司机在每月月底将该表交给行政职能部门审核。用车确认按以下原则:4.1.4.1 接待公司客人用车,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签字确认。4.1.4.2集团总部及下属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含)以上用车,由使用人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4.1.4.3其他办事人员必须由使用人签字确认。4.1.5 国内公务车使用范围:4.1.5.1公司日常对外接待,集团内部接待(集团总部及下属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含)以上人员带队到访)。4.1.5.2集团总部总裁助理级(含)以上/下属公司第一负责人省内其它临近城市出差(单程2小时以内)。4.1.5.3业务部门省内其它临近城市(单程2小时以内)考察且超过4人(含4人)以上。4.1.5.4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因公外出。4.1.5.5 公司所在城市日常公务外出(仅限城市公交未覆盖地区)4.2车辆调度和管理规定4.2.1调度车辆原则及程序:先上级后下级,先外宾后内宾,先急后缓,公私分明。4.2.2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追究当事人和驾驶员的责任。4.2.3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用车时需尽量做到一车多用。4.2.4如因公务申请出差用车,除需履行用车手续外,用车者必须注明大概回程时间。4.2.5公司车辆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钥匙及车辆行驶证交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不允许私自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经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司机才可停放他处,用车司机必须确保车辆安全。4.2.6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车辆的购买,车辆的年检、保养,养路费的交纳,车辆保险等其他事务由行政职能部门审核报批。4.2.7车况检查:驾驶人出发前,需检查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核对车辆使用记录表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或不良情况,应向车队长报备,并在车辆使用记录表上注明,否则视为驾驶人所损坏。4.3、车辆维修4.3.1如经过检查,车辆需要维修,须尽快安排维修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不允许未经修理就继续使用。4.3.2车辆修理一律先由车队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核准,再到指定的修理厂诊断,并打出需维修部件、零配件、工时费清单,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根据集团颁布的授权手册审批同意后才能到指定厂维修。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书面申请的,需口头请示,否则不予以报销。4.3.3车辆于行使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请示,经批复后视情况进行修理。4.4车辆日常保养。4.4.1每天需对车辆进行养护和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并申请维修,否则,司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4.4.2车辆清洗、打蜡等一律到公司指定的汽车美容美洁行连锁店处理。4.4.3 定期保养,每行驶5,000km8,000km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由司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4.4.4公务车一周未使用时,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分钟。4.4.5载重限制:轿车限载四人(不含司机),中巴等其他车辆依车辆的限重为准。4.5、车辆违规及事故处理4.5.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4.5.1.1无照驾驶; 4.5.1.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4.5.1.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5.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4.5.3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4.5.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车队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联络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填写车辆事故报告单上报综合部。4.5.5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 人与公司共同负担。4.5.6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4.6、费用管理4.6.1、公司车辆费用年度定额管理,由公司第一负责人整体控制,如超出年度预算定额则不予以报销。4.6.2、司机不允许私下与相关维修保养单位、洗车场、加油站等串通,少修少洗多拿票报销,一经查出,按三倍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辞退。4.6.3、车辆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根据集团颁布的授权手册审批同意后办理报销。4.6.4、车辆各项税费和保险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购买。4.6.5、油料由公司指定的加油站供应,并按车号分别登记月加油量。4.6.6、车辆日常清洗、打蜡,到公司指定的清洗场地,其余清洗、打蜡费用一律不予报销。4.6.7、零散停车费、路桥费凭票据报销,须于票据后注明出车时间、地点、事由。4.6.8、维修费需凭指定维修厂发票和维修申请单报销,其余厂家发票一律不予报销。4.6.9、以上费用,如临时有特殊情况未能到公司指定点处理的,须当时报告、请示车队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同意后按当时实际发票报销。5、附则本制度由佳兆业集团行政管理部拟定,其解释权归佳兆业集团行政管理部所有,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6、附件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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