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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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做实、做新、做大、做强”的工作方针,使集团公司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设备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工作要通过对运行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指挥来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优质、可靠运行。第四条 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要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发扬“严细认真、一丝不苟”的优良作风,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应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逐步形成一套具有集团公司特色的发电设备运行管理模式。第五条 要重视同国内外的信息交流,特别是公司各发电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博采众长,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发电设备的运行管理水平。第六条 要贯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把经济运行管理放到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各项经济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利用先进手段进行火电机组热经济性分析、诊断和优化调整,探索机组调峰最佳经济运行方式。第七条 要保证生产指挥系统畅通无阻,严格执行调度纪律,认真履行调度公约,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规范组织生产,并逐步实行经济调度。第八条 要开展发电设备运行分析活动,把运行指标分析和可靠性指标分析以及技术监督指标、行业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运行机组安全、可靠、在控。 第九条 运行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目标的根本保证,要高度重视运行人员培训,建立并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机制,重视从运行人员队伍中培养、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发电企业运行管理岗位。第十条 各单位要树立为运行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对运行人员的各种待遇。第十一条 发电设备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 建立一个政令畅通、求实高效的生产运行指挥和管理系统;(二) 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运行规程、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三) 建立一支爱岗敬业、训练有素的运行职工队伍;(四) 建设一个文明整洁、秩序井然的运行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十二条 达到集控运行条件的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运行人员的素质,实现全能值班员,逐步推行集控运行。水电厂可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改造和人员素质的提高,逐步建立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制度。第十三条 为提高发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将组织开展同类型火电机组竞赛活动。第二章 发电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协助安全生产部做好本辖区内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厂长(或经理)对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参加生产调度会,协调全厂各部门为运行工作做好保障;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运行人员的实际问题,调动运行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第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生产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是运行工作的直接领导者,要集中精力切实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一) 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运行方面的各项规程、规章制度,审批各级运行管理的责任考核制度和全厂性运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二) 加强对各级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掌握运行部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根据生产需要提出运行机构设置及人员调配的意见,主持对值长的独立值班考试及任命;(三) 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批准其职责和权限,每天至少检查值长工作一次,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四) 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必要的会议制度,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五) 以身作则,深入现场,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巡视,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搞好文明生产;(六)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厂级运行分析会,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运行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分析总结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主持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七) 监护和监督指导现场重要操作及复杂性操作,组织机组大修后的验收、启动和特殊运行试验工作。 第十七条 运行部主任的职责是:(一) 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督促运行人员严格执行“运行规程”、“两票三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二) 负责本部门运行人员的岗位培训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针对运行中出现的薄弱环节,采取特殊的培训措施,定期组织好反事故演习;(三)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运行规程及现场岗位各种运行记录格式;(四) 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制定针对性措施。每天对主要记录进行审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监督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五) 主持部门运行分析会、运行管理工作会,提出运行分析总结报告,定期召开值长会议,不断提高值长的技术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六) 组织运行反事故演习及反事故预案的制定与实施;(七) 监护和监督指导现场复杂操作及系统性操作,参加机组大修后的验收、启动和特殊运行试验工作。第十八条 值长的职责是:(一) 接受并完成电网调度员的调度命令;根据本企业生产指挥序列,接受本企业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指挥和监督;负责全厂运行操作、安全经济调度、事故处理等工作,在夜间或紧急情况下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二) 正确执行经过批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具体指挥本厂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审批电气及热力系统操作票。当厂内出现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值长有权先行处理,但事后须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三) 设备发生异常时,值长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做好事故预想,防止事故扩大。发现设备缺陷而本值人员无法消除时,应及时通知检修部门处理。第三章 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运行管理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始终如一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如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运行人员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自我防范,认真落实和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特别要做好机组启、停和变工况期间的运行记录和事故预想,杜绝违章操作。第四章 发电设备经济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要贯彻落实“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把经济运行管理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第二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认真开展运行分析,促进各级运行管理人员及一线运行人员掌握设备性能及其变化规律,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第二十四条 各火电企业应继续推行利用先进手段进行机组热经济性分析、诊断和优化调整,有条件的电厂要利用计算机进行机组热效率在线监测和能耗分析,指导运行操作。第二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应制定各类负荷下的全厂机组运行方式和运行参数,使其处于最佳经济运行工况,提高电厂运行的经济性。第二十六条 各火电企业应试验、研究机组低负荷运行时稳定锅炉燃烧性能的措施,减少低负荷助燃用油。第二十七条 按照向机组设计参数靠拢的思路,各发电企业应以同类机组的先进水平为参照,定期开展电厂经济性评价工作,对电厂运行生产全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和考评,重点分析对供电煤耗有较大影响的因素,提出节能降耗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各火电企业应认真开展机组热力性能试验工作,指导运行优化操作调整及设备系统的更改整治,不断提高机组的经济性能。第二十九条 各水电厂要根据雨水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发电负荷,提高水能利用率。第三十条 各发电企业要建立节能考核奖励制度,成立以生产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为组长的节能领导小组。应积极开展以值际小指标竞赛活动等为内容的节能工作,节煤、节水、节电、节油活动要落实到运行岗位,提高机组的经济运行综合水平。第三十一条 各电厂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报日、月、年度经济运行技术指标报表及分析报告,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技术难点组织力量攻关。 第五章 发电设备运行调度管理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生产运行要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设备的启、停及重大操作、试验等必须实行全厂统一调度,以确保全厂安全经济运行。第三十三条 当值值长是全厂运行操作的直接指挥者,组织全厂生产系统完成各项操作调整任务,优化运行方式,推行经济调度,充分发挥设备潜力,使全厂生产运行处于最佳经济状态。第三十四条 值长的一切操作命令应发给有操作权的机长(单元长)和公用系统的运行主岗,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给有关值班人员,但事后要通知机组长或运行主岗。通常情况下,主管领导不应干预值长的正常生产指挥。火电机组启、停,重大操作和事故处理,生产领导和运行技术人员应对运行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凡机组发生重大异常或故障跳闸,除按调度渠道报告外,应尽快将故障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三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值长和机组人员都应保证机组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负荷及电压(无功)曲线运行,不应偏离其规定的允许范围。投入AGC运行的电厂,要按照电网调度的要求投、退AGC。 第三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应保证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远动装置、通讯系统处于完好状态。第六章 发电设备运行分析管理第三十八条 运行分析是发电企业加强运行管理及生产指标管理,保证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第三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运行分析会议,其主要内容是:(一) 通报上月生产计划和经济指标(包括节能项目)完成情况,对上月及年度累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运行的措施;(二) 通报上月机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到年底完成可靠性指标在运行管理上所采取的措施;(三) 对各专业运行情况、技术监督指标、目前设备系统存在的问题、与机组设计值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建议措施。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运行技术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分析,对影响机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问题提出改进运行操作、加强运行管理的措施,并提出设备维修和改造建议。第四十一条 发电企业运行人员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运行参数的变化,及时分析和调整,使机组始终处于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第七章 发电设备运行培训管理第四十二条 提高发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的根本在于提高运行人员的素质,各发电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包括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责任心、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自身的身心健康等)。第四十三条 发电设备运行人员的培训是发电企业全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培训工作要有必要的布置、检查、考核、奖惩。运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各电厂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建立能上能下的竞争上岗机制,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推行“集控全能值班员”制度,有条件的发电企业人员要经过仿真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暂不实行“集控全能值班员”的发电企业也要加强运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运行操作水平、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能力。第四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运行人员的电力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包括热控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第四十六条 鼓励运行人员通过培训学习达到岗位规范的学历要求或进行第二学历(专业)培训学习以及现代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全体运行人员的理论基础知识水平。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各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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