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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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内部控制制度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第二章 坏账准备第三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第四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公司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期末数的一定比例(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该比例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采用账龄分析结合个别认定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账龄 计提比例1 年以内 6%1-2 年 10%2-3 年 20%3-4 年 30%4-5 年 40%5 年以上 100%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在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发生坏账的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当予以相应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 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三)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六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一)凡因债务人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依据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列作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清理应收款项(以下简称清欠)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及律师对应收款项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清欠计划金额。(二)清欠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三)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客户欠款数额、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与分析等。(四)采用法律手段清欠的制度方法。第八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规定还款计划及拖期处罚的条款,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外,造成的死帐,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要求经办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第九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第十条 当公司的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的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一条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第十二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应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第十三条 存货损失:(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第十四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加强预算管理、采购管理、生产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确认为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储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第十六条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公司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的,应由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负责,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金额、预计投资的风险或回报(或实际收益)等,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二十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二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或处置的,应由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负责,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或处置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投资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第六章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 期末公司应对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六条 期末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期末公司应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九条 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年度中期和期末,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投资管理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程序审批。第七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一条 期末公司应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必须能够获得和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应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了协议,使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第八章 商誉减值准备第三十三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四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九章 资产减值准备报告及损失核销程序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年度末应向董事会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及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各项资产损失,具体核销损失程序为:当公司上述资产发生损失时,首先应由有关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财务部门及内审部门复核,由财务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总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损失核销的金额,并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二)确认损失的依据:追踪催讨方法和采取的具体措施,法人单位破产、清算注销、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恶化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消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相关资产市场参考价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资料,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三)资产处置方法及处置残值。(四)损失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金额重大(一般为 100 万元以上)或性质严重的,公司总经理应以书面报告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批准后核销。金额巨大(一般为 1000 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严重的,应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损失核销的金额、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以及相应的书面证据或依据。(二)资产处置方法及处置残值。(三)减少损失的改进措施。(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第三十七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一)核销或计提金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二)减值准备金额超过上年总资产 5%(含 5%)或年度增长1000 万元以上。(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或减值损失。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核销和计提金额。(二)核销损失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过程及原因。(三)追踪催讨过程和改进措施。(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六)核销损失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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