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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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三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2017年6月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使 用 须 知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写 组 2017年6月附: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食 品 组重庆:市局 刁雪洋、巫山县分局 李娇、江北区分局 冯金梅海南:省局 张远前、海口市局 程肖霞、三亚市局朱颖山东:省局 孙国梁、东营市局 延爱丽、济宁市局韩斌药 品 组江苏:省局 刘雨治、淮安市局 邹晓熔、南京市局 崔婕安徽:省局 赵俊强、梁立松、铜陵市局陈文辉、合肥市局马骏吉林:省局 张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化妆品组广东:省局 江伟豪、广州市局 李嵩、中山市局 李海霞上海:市局 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 金静医疗器械组北京:市局 李德全、丰台区局 龙璐、海淀区局 胡日露湖南:省局 王辉、韦力、岳阳市局 李俏奇 目 录化妆品生产环节: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1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4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7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10五、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3六、生产伪造产地的化妆品案16七、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案19八、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案22化妆品经营环节:一、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25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28三、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31四、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34五、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37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41-可编辑修改-化妆品生产环节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你从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租用位于中山市黄圃镇中糖社区202号的房屋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有3个品种,分别是玫瑰花水(规格,批号)、灵芝精华(规格,批号)和细胞修复霜(规格,批号),分别生产了121瓶、449瓶和470瓶,分别销售了20瓶、36瓶和17瓶,销售单价均为13元/瓶。你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你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金额为949元整,即违法所得为949元整。相关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生产现场的相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到倍的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化妆品:玫瑰花水(规格,批号)101瓶、灵芝精华(规格,批号)413瓶和细胞修复霜(规格,批号)453瓶;2. 没收违法所得949元整;3.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3796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745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2017年4月1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27日生产的威尼染发膏(批号为BC4526)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化妆品技术要求中的配方成分不一致,且在生产中实际投料配方与批准的配方不一致,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查明,你单位生产了上述化妆品1600瓶,已销售1440瓶,库存160瓶。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6.20元/瓶,销售金额为8928元整,即违法所得为8928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成品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罚。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应当在法定幅度内采取一般处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28元整;2、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35712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464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 5月26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成品仓库内对你单位生产的祛痘霜(批号:LZ161203)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12月3日使用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原料生产祛痘霜(批号:LZ161203)共4000支,其中6支被本机关抽检,剩余3994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产品留样。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94支。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每支4.50元,扣除召回产品数量,你单位实际销售上述产品数量为3900支,销售金额为17550元整,即违法所得为17550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产品召回通知书;退货单及退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鉴于化妆品禁用原料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性,且你单位存在没有按要求进行产品留样等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50元整;2、处罚款8424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179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8月12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5月13日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千叶粉”生产了靓丽护肤霜(批号为LZ160513)50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产品留样。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的产品数量为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6元/瓶,销售金额为8000元整,即违法所得为8000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鉴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产品留样等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整;2、处罚款36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40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3月10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的澳雪原果橄榄油滋养沐浴露(规格:900g/瓶,批号:B107124,限期使用日期:20180501)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CFU/g)为1.0*104,超过化妆品卫生标准菌落总数100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16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你单位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澳雪原果橄榄油滋养沐浴露(规格:900g/瓶,批号:B107124,限期使用日期:20180501)共1111瓶,销售单价为7.44元/瓶,其中被抽样送检11瓶,企业自检消耗掉10瓶,免费赠送给客户作为样板10瓶,售出120瓶,被本机关扣押960瓶,违法所得为892.80元。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保健品、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编号: 2014B-00074CG)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化妆品澳雪原果橄榄油滋养沐浴露(规格:900g/瓶,批号:B107124)960瓶;2.没收违法所得892.80元;3.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3571.2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464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5月30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生产伪造产地的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4月17日生产的“玫瑰花爽肤水”实际生产加工地是在河南省,但你单位在上述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产地为上海市,标示了虚假的产地。你单位生产上述“玫瑰花爽肤水”共1000瓶,实际销售600瓶,库存400瓶。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0元/盒,销售金额为6000元整,即违法所得为6000元整,货值金额为10000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XX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产品外包装、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化妆品玫瑰花爽肤水(规格,批号)400瓶;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3.处罚款5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10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7月29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包装车间内对化妆品“清爽洗发水”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3月14日生产上述“清爽洗发水”1000支,已销售800支。由于库存的200支上述化妆品已接近有效期限,你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擅自涂改化妆品清爽洗发水标识中的化妆品生产日期。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及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5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7月11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的“清爽洗面奶”未标注全成分表。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进行改正。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6日第二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有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的“清爽洗面奶”。经查明,你单位共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的上述化妆品700支,已销售300支,库存400支。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及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4月12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化妆品经营环节一、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2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销售的3D紧致V脸弹力面膜(规格:,批号:)进行抽检,经检测所检验,检出“氯倍他索丙酸脂”(糖皮质激素),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要求。2017年3月10日,本机关将检验结果告知你单位,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你单位在有效申请复检期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产品是由你单位委托A公司加工生产的,共委托生产了1200片,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销售了350片,销售价格为每片12.8元,本机关抽样5片,现库存845片,违法所得共计4480元。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进销存记录等书证、物证。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3D紧致V脸弹力面膜”(规格:,批号:)845片;2没收违法所得4480元整;3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1792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224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3月31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2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英乐士面部孕斑活性精华液”(规格:,批号:)。经调查,你单位在A区A路396号第3幢401室从事婴幼儿用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你单位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英乐士面部孕斑活性精华液”,销售价格为328元/盒,共销售了2盒,违法所得为656元整。该化妆品是袪斑类产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但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记录、产品照片等书证、物证。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考虑到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社会危险性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天;2没收违法所得656元整;3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1312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968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3月1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2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查见存放的伊珊左旋维他命C精华液(规格:,批号:),包装盒标识原产国:美国,现场未查见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调查,你单位销售的伊珊左旋维他命C精华液(规格:,批号:)具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但无法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述产品均由你单位从台湾邮寄回来,未经我国商检部门检验。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你单位进货上述产品共计150盒,销售给A公司140盒,库存10盒,销售价格为每盒248.32元。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6日,你单位将销售给A公司的上述产品库存共计113盒全部召回并退还货款,本机关抽样1盒,你单位实际销售上述产品26盒,违法所得共计6456.32元。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记录等书证、物证。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罚。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应当在法定幅度内采取一般处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伊珊左旋维他命C精华液(规格:,批号:)123盒;2没收违法所得6456.32元;3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25825.28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2281.6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3月1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1月20日,本机关对A区香楠路29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地下室仓库查获规格500ml NURSERY YUZU Make Up & UV Cleasing Gel、规格180ml NURSERY YUZU Make Up & UV Cleasing Gel等14种进口化妆品,均未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调查,你于2016年6月开始通过淘宝网或自己直接从香港购入的方式买入日本、澳大利亚等14种进口化妆品,并通过淘宝网店直接销售。所有涉案化妆品均未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从2016年6月至案发实际销售上述进口化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23148元整,违法所得共计23148元整。相关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网店销售截屏、现场查获的14种化妆品等书证、物证。处罚依据和种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的给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报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SABON Body Scrub(规格600g)7瓶、Batiste Dry Shampoo(规格200ml)44瓶等产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23148元整;3.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9259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574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5月4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2月10日,我本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单位查见“活能助颜套组”的化妆品(规格:,批号:),但你单位无法提供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经调查, 上述“活能助颜套组”化妆品销售价格为每套1200元整,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你单位共购进了3套,销售了2套,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记录、产品照片等书证、物证。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考虑到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社会危险性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你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整;3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48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72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3月16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7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的“保湿蚕丝面膜”超过了使用期限。经查明,你单位已于2016年11月21日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受过警告处罚,且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改进。你单位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保湿蚕丝面膜”共5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每盒56元,违法所得为280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整;3.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56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84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7年4月2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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