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变化后综合单价调整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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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工程量变化后综合单价调整的探讨Discussionon adjustment ofcomprehensive unit pricequantity changeafter摘要:对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应用成本会计的理论,同时结合工程量清单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试图对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Summary:Forconstruction projects inthe contract process,engineeringchange,comprehensive unit priceneed adjustment,how to adjust,usingthe cost accounting theory,combined withthe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s,carries on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discussion.Try tobe a reference for practicalwork.关键词:工程量变化综合单价调整Keywords:Engineering ,Changes, Comprehensive unit price, Adjustment项目招标后,在施工中出现某一子目的工程量变化是常见情况。对于工程量变化后,子目的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争议。例如,某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有的工程子目工程量变大很多。这时,基于此子目报价的高或低,甲方、乙方往往会有不同的反映:原单价高了,甲方会要求增加部分的单价适当降低;而如果原单价低了,乙方会提出此子目投标时已亏本了,增加的量应重新定价。同时,基于日常生活的经验,大家的普遍认识里,还存在量大价低、量小价高的印象。那么,对于工程这一特殊的商品,它的“数量”变化后,单价是否应调整、如何调整呢?本文试图从成本会计的角度予以简要的分析,并对照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呢?先从成本会计的角度来看。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个印象,买的商品数量越大,就可以提出价格降低,而买得少,商家也会说量少,价格不好便宜。实际上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概念。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每件商品的价格里都包含了利润。量大时,保持同样的利润总额不变,可以降低单价、减少利润率。从成本会计学的角度,商品的成本按其与业务量之间的依存关系,分为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其总额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增减变动影响而保持不变的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人员工作等。变动成本是指其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包装材料等。总成本=固定成本总额+变动成本总额(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而利润=销售额-成本总额=(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固定成本总额。因此,当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业务量增大,如果适当的调低单位售价,仍然可以获得与较低业务量时相同的利润总额。而业务量减少时,如果要保持相同的利润总额,则需适当的提高单位售价。这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因。但是,如果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也就是每件产品都处于亏损状态。这时,业务量增大,则亏损越大,业务量减少,亏损也减少。情况与前面正好相反,因此此时就不再适用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了。以上道理,对于建设工程同样适用。某一工程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子目,只有其边际贡献0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条件。这时,其子目的报价相当于单位售价,而变动成本大略说,可以包括(以下各费用的含义参照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随着工程量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项目。可以看出,某子目的投标单价最起码必须超过其施工所需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基本条件。而是否一定能依据“量增价减、量减价增”进行单价的调整,严格讲,还必须看“边际贡献(投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工程量”是否超过了该子目所需分摊的固定成本、超过了多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建筑企业的各项成本虽然大致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毕竟有浮动的空间。想准确的确定某一工程项目的某一子目的单位变动成本以及该工程所负担的固定成本,就必须熟悉、掌握该企业的人工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相当于企业内部劳动定额)、以及管理模式、固定资产等等众多的企业内部财务资料。这对于甲方来说,几乎是难以做到的,其中的道理类似于要想判定投标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一样困难。以上从成本会计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是有关联的,但如何关联,很难断定。但可以明确的说:不能简单的理解 “量增价减、量减价增”。再让我们来看看规范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的。先来看03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0.9条是这样表述的:“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可以看出,规范显示的信息有三条:一是综合单价是否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首先要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二是约定调整的幅度范围也要有合同约定;三是只说了单价调整的程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但如何调整,没有说明。再看08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了改进,在其条文说明4.7.5条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可以看出,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明确了工程量变化的幅度:10%且造价超过0.1%。但是,同样没有提出如何调整。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包括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中,对于合同外子目变更价格的确定,都是表述为: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是,怎样组价是适当的价格,工程师(发包人)又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认,也就是组价的游戏规则没有明确。所以,这样的表述仅是表达了变更价格申报、确认的程序,却缺少最核心的定价方法。因此,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审计单位就经常在结算时为如何确定变更价格而发生争议。最后,来看13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了明显的变化:1、取消了03规范、08规范中“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的表述,变成了:“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即首次提出了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但是,是不是每个工程子目,只要工程量变化超过15%,就一定要调高或调低呢?又如何调整呢?规范条文对此没有说,但是,与13规范配套的宣贯辅导教材(由规范编制组著)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一书的第65页67页,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首先,辅导书说明“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方便之门”。然后,辅导书也认为“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并给出了新单价计算的参考公式及示例。按其说明,要将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实际上就是标底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大小,决定综合单价是否调整。规范给出了三个公式:公式(2-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公式(2-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公式(2-5):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变更后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不调整。可以看出,2013规范对于工程量发生偏差后的单价调整还是很谨慎的。虽然9.6.2条文中说了量增价减、量减价增,但是首先,如何调整(即新单价的确定方法)可以双方协商;其次,对于合理区间内(标底价的(1+15%)(1-报价下浮率)(1-15%)的报价,基本上还是不予调整。只有投标单价畸高(P0P2(115%)或畸低(P0P2(1-L)(1-15%)时,才需要调整单价。调整的思路也仅是,将畸高或畸低的单价调整至合理的范围,即控制价的(115%)左右。应该还是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减轻不平衡报价对甲乙方利益的不合理影响。但是,规范在这里没有表述清楚,当投标价畸高、工程量减少时,与投标价畸低、工程量增或减时,这三种情况下单价如何调整。以下,笔者试着用前面成本会计分析得出的结论,对此三种情况做一分析。(一)投标单价畸高时:辅导书示例2,某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单价406元,按公式(2-4),得出单价应调整为:350(1+15%)=402.5元。示例3、工程量增加超过15%,因此根据量增价减的原则,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为:402.5元。以上是辅导书的例子。但是,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单价调不调呢?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正常的招标项目而言,评标时比的是投标总价。在总价合理的情况下,有项目畸高,那么必然就有其他一个或数个项目的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而高单价项目工程量减少,就带来了投标人利润总额的下降。另一方面,工程量减少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因此,对应的利润损失就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规范9.3.3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表述。如果此时再调低单价,将使得承包人的利润损失进一步扩大。故笔者以为此时不应再调整单价。(二)当投标单价畸低时:辅导书对这种情况未举例说明。按前面分析,这时可以理解为单位售价单位可变成本0的情况,则此时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已不再适用。可以看出,此时工程量越是增加,按原单价则亏损越大;工程量减少,则亏损反而减少。如前所说,工程量增减的责任不在承包人,那么对应的所扩大的损失也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这种情况下,工程量如果增加,为不扩大承包人的损失,单价应适当调高,可以调为P2(1-L)(1-15%);工程量如果减少,由于量减少,亏损已经减少,所以单价可以不再调整、仍执行投标单价。总结一下就是:一、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二、投标价标底价(1+15%)时,工程量增加,则调低单价、按标底价(1+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三、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工程量增加时,适当调高单价,可按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调整;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综合以上的学习、分析,笔者以为,在实际工作中,甲方、咨询单位,可以:1、在招标文件、合同中事先明示:未来任一子目的工程量都可能有不同幅度的调整,请投标人予以充分考虑,并对每一子目都合理报价,确保每一子目的合理利润。2、投标后,对投标报价、尤其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的清标分析,对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子目,在合同签订时提前约定明确:将来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的详细计算方法,以免结算时争议、扯皮。3、考虑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实际关联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的笼统理解“量增价减、量减价增”。张雪宁南京华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3-9-22参考书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2013);2、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3、成本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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