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汇外贸合同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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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 _现汇外贸合同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a外贸合同书现汇市年月日国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国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外贸公司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根据附件1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公司相应地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根据附件2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第二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第三条结算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1发货帐单2份;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明细单2份;4品质证明书1份。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第四条包装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第六条索赔购方可按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1货物的数量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2货物的质量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责任。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第八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第九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两国贸易协定办理。本合同一式份,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双方法定地址售方:购方:地址:地址: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国际电报:国际电报:运输地址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代表签字:代表签字:b外贸合同书现汇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条中所确定的清单no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no1中所载明的商品价格,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商品价格包括抵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买方国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保管、装运、保险的费用。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从公司运往。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第四条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no1中载明。清单no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第五条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中完好无损。每件货物上应有以下标记:到达站名称;卖方名称;买方名称;货件号;毛重;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第六条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发票一式三份;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包装单一式三份;本合同副本;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买方国境外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第七条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第八条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对商品在运抵港之前进行保险。第九条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no1。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no1的商品。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退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时起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第十条索赔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需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双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供应商品的理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第十二条罚则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1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1;2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2,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15。第十三条其他条件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见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买方国境外,则由卖方承担。本合同用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仲裁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由国际仲裁机构审理。第十五条双方法定地址卖方:地址:邮码电话买方:地址:邮码电话c外贸合同书现汇供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代表。购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代表。第一条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条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港。自设备从船舷运抵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发货前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境内有关的开支。律师365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发货单证包括:1发货帐单三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四条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天内有效。开证行应为银行或银行。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1发货帐单3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六条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月内正常工作。第七条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如这些情况延续3个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八条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双方均为终局裁决,必须执行。第九条通知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十条语言本合同用文书就。供方提供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第十一条其他条件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供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码购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码供方购方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附件1本附件为和于签订的第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供应下列设备:顺序号码商品设备名称计量单位单位数量每批价格货币名称1234567d外贸合同书易货年月日于市以下简称售方与以下简称购方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对象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售方有权对所供货物数量多交或少交3。第二条价格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计算,系国境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第三条交货期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第四条付款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帐单3份铁路运单副本品质证明书3份装箱单3份第五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6个月。第六条包装和标记包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文印刷下列标记:合同号货件号毛重净重包装箱尺寸厘米品名及货号运输号收货人和发货人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第七条发运程序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2品质证明书1份。3装箱单1份。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合同号品名件数发货日期车号运单号收货人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第八条其他条件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本合同签订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代表:法定地址:传真:年月日买方:代表:法定地址:传真:年月日e外贸合同书易货年月日售方与购方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国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所规定的办法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帐单4份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明细单3份4品质证明书1份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索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后30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审理。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第十一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办理。本合同一式份,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购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第十三条运输地址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售方:购方: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致力于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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