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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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 卷 封 面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案 卷案卷名称: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2号办案单位: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卷人:赵书忠 归档时间:2011年7月12日自2011年7月至 年 月保管期限长期本卷共 1 件 61 页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责任人名 称日期页号备注1201101001顾海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011.6.3012J112001投诉材料2011.6.302-33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2011.7.14-54营业执照复印件2011.7.165委托书2011.7.176工资表等证据材料2011.7.18-317赵书忠立案审批表2011.7.13282002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7.2339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23410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2011.7.635-3611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2011.7.637-3912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2011.7.640处罚13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2011.7.641处理事先1400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1.7.6421500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1.7.64316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6441700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1.7.645精选资料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责任人名 称日期页号备注18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64619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11.7.114720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2011.7.114821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2011.7.1149处理决定22000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7.115023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11512400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11.7.115225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115326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2011.7.1254-5527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2011.7.125628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2011.7.1257.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举报 投诉 编号:201101002举报(投诉)人姓名张三性别男工作单位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举报(投诉)时间2011年6月30日联系电话13023000000举报(投诉)方式书面举报身份证号132104197801011668被举报(投诉)单位某公司单位负责人张某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联系电话85088888举报(投诉)人认为被举报(投诉)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内容摘要 张三反映该公司于2011年1月招用10名职工至今,但未依法与他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双倍工资。证据材料书面举报材料一份共2页举报(投诉)人签名张三监察员意 见举报人反映情况属我大队管辖范围,建议受理、由企业检查科调查处理 签字:顾海峰 2011年 6 月 30 日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受理,由企业监察科依法调查处理 签字:杨改周 2011年 6 月 30 日备 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举报材料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时间:2011年 7 月 1日 10 时 10 分至10 时 20 分地点: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某 性别 男 年龄:33 身份证号码:142103197801011668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邮编:050000 工作单位:某公司 职务和分管工作:人力资源部经理 负责人事工作 联系电话:85088888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 某公司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答:单位全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问:你单位地址?答: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 共 2 页 第 1 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你在该公司负责什么工作? 答:负责人事工作。 问:你公司现有职工多少人? 答:30人。 问:经查阅你公司报送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材料,你单位只有20 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张三等10名职工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吗? 答:是。 问:你公司是什么时间招用他们在你公司工作? 答:我公司是2011年1月招用的。 问:他们2011年2月到6月份工资合计是多少? 答:工资合计为10万元,工资表上有具体的金额。 问:你单位2-6月是否按双倍标准支付他们工资? 答:没有,按一倍支付的。 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 答:已过目,以上无误。 张某 2011年7月1日 监察员:赵书忠 郝文华 2011年7月1日 共 2 页 第 2 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现委托我公司 张某 作为接受贵大队调查处理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负责人,委托权限如下:1接受贵大队办案人员的询问,如实反映我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2按要求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材料;3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4参与处理本单位与职工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纠纷;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负责组织协调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与贵大队办案人员进行联络。委托单位名称:某公司 受委托人情况:单位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姓 名:张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四 工作单位:某公司职 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职 务:人力资源部经理 联系电话:85088888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单位盖章2011年 7月 1日.2011年1-6月工资表、劳动合同、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石 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J112001号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书面审查 举报 投诉 其他案件名称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当事人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四职务总经理电话80588889劳资负责人张某职务人力资源部经理电话85088888案 情 及立案依据2011年6月30日我科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某公司未依法与10名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对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对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调查,认定该公司于2011年1月招用张三等10名职工,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双倍标准支付工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立案。主办监察员意 见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签 名:赵书忠 郝文华监察证号:Z01038 Z01029 2011年 7月 1日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签名:苏建文 2011年 7月 1日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 签名:杨改周 2011年 7月 1日备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石 人社劳监改通字 2011 第2002号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未依法在一个月内与10名职工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2-6月份双倍工资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规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方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1 年 07 月 05 日 17时前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并于 2011 年 07月 05 日 17时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劳动监察机构联系人:赵书忠 郝文华 联系电话: 89631908 行政机关(印章) 2011年 07月02 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某公司送达地点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张某 2011年 7月 2日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时间2011年7月2日邮寄时间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拒收理由送达人签名(盖章)监察证编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时间:2011年 7 月 6日 10 时 10 分至10 时 20 分地点: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某 性别 男 年龄:33 身份证号码:142103197801011668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邮编:050000 工作单位:某公司 职务和分管工作:人力资源部经理 负责人事工作 联系电话:850888888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 某公司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答:单位全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问:你单位地址?答: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 共 2 页 第 1 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我局2011年7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 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文书,要求你单位依法与职工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单位是否已按要求改正? 答:现没有改正。 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 答:已过目,以上无误。 张某 2011年7月6日 监察员:赵书忠 郝文华 2011年7月6日 共 2 页 第 2 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报告事项: 张三举报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被调查单位(个人): 某公司 调查时间和地点: 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6日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调查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赵书忠 科员 郝文华 科员 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3、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事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4、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结合当地的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内容)。5、案件调查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全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详细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 注:本报告须报告人签字或盖章共3页 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 2、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11年6月30日张三到我大队举报,反应某公司2011年1月招用10名职工,至今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对该公司的用工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确有违法行为。于2011年7月1日申请立案,经大队主管领导杨改周审批后处理。 2011年7月1日通知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到我大队接受询问,并提供2011年1月-6月工资表、劳动合同、考勤表等相关证据。 3、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经对公司提供证据和陈述分析,某建筑公司2011年1月招用张三等10名职工,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名职工2-6月份的工资总额为10万元。我局于2011年7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文书,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逾期未执行该指令书。 相关证据:对被投诉单位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2011年1-6月工资表、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招用张三等10名工人6个月,2-6月工资总额为10万元;2011年7月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2011年7月6日对张某调查询问,证明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4、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 该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 共 3 页 第 2 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因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数占公司总人数较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不便于劳动部门调查了解,给劳动者维权带来较大困难,且该公司拒绝整改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建议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另因该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人工资2-6月份双倍工资10万元。 我科于2011年7月5日电话告知举报人代表张三,因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我大队将按程序依法给予处罚和处理,督促该单位履行义务。 监察员:赵书忠 郝文华 2011年7月6日 共 3 页 第 3 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当事人某公司案件名称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立案时间2011年7月1日立案编号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J112001号审批事项申请签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简要案情 2011年7月1日我大队接到张三举报,反映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我大队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文,要求该公司整改,但该公司未改正。提请审批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该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因该公司未订立合同人数较多拒绝整改情节严重,达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监察员意 见建议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签字:赵书忠 郝文华 2011年 7 月 6 日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同意 签字:杨改周 苏建文 2011年 7 月6 日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董力强 2011年 7 月6 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孙国平 2011年 7 月 6 日备 注注:本文书适用案件移送、证据登记保存、撤销立案、事先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延期调查和处理等事项的内部审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当事人某公司案件名称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立案时间2011年7月1日立案编号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J112001号审批事项申请签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简要案情2011年7月1日我大队接到张三举报,反映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我大队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文,要求该公司整改,但该公司未改正。提请审批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该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数额明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理要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监察员意 见 建议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10万元。签字:赵书忠 郝文华 2011年 7 月 6 日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同意 签字:杨改周 苏建文 2011年 7 月6 日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董力强 2011年 7 月6 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同意 签字:孙国平 2011年 7 月6 日备 注注:本文书适用案件移送、证据登记保存、撤销立案、事先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延期调查和处理等事项的内部审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石 人社劳监告字 2012第2002号 某公司 : 你(单位) 未依法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未改正 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处理)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10名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 2011 年 07 月 09 日 17 时 00 分前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联系人: 苏建文 联系电话: 89631908 具体地址: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11 年07 月 06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石 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11第2002号 某公司 :你(单位)因 未依法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未改正 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 你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10名职 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2号。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或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机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 付凯 联系电话: 86688725 单位地址: 市青园街102号 邮政编码 050000 行政机关(印章) 2011 年07月06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听证主持人、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某公司送达地点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1第2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11第2002号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张某 2011年 7月 6日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时间2011年7月6日邮寄时间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拒收理由送达人签名(盖章)监察证编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石 人社劳监告字 2012第2002号 某公司 : 你(单位) 未依法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理): 3日内补发工人工资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处理)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10名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2第2002号。拟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补发工人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 2011 年 07 月 09 日 17 时 00 分前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联系人: 苏建文 联系电话: 89631908 具体地址: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11 年07 月 06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某公司送达地点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1第2002号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张某 2011年 7月 6日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时间2011年7月6日邮寄时间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拒收理由送达人签名(盖章)监察证编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 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 案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J112001号 时间: 2011 年 7 月 11 日 9 时30 分至 9 时 35 分地点: 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 董力强 职务: 大队长 记录人: 郝文华 职务: 科员 参加人员(姓名、职务等):副局长:孙国平 大队长:董力强 副大队长:王洪新、孟繁刚、杨改周、郄顺和 法规处:付凯 处长:许冬艳、耿运锁 科员:赵书忠 列席人员: 讨论记录(主要包括:主办监察员、听证主持人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等): 赵书忠:我科于2011年7月1日立案查处张三举报某公司未依法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一案。经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拒绝整改。我们的建议是,因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数占全部人数比例较大,且拒绝整改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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