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合同法高升专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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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合同法专科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B 3、B 4、C 5、A 6、A 7、A 8、A 9、B 10、D二、多项选择题1、BCE 2、BCD 3、AB 4、BCD 5、ABCE6、ACD 7、ABD 8、BC 9、CD 10、BCD三、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4.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5.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四、简答题 1、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在订立阶段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在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和相互照顾的附随义务。2、合同的履行之中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3、合同终止后,也应该遵守保密和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是后契约义务。4、合同的解释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的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我要说明一点: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即使有规定但其内涵也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法律漏洞的工具。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3、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1)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类型 (3)无权处分人以权利人名义处分财产订立的合同 4、简述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苦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经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案例题案例(一)答案要点: 1、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双方之间的机械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3、双方的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物应是质量合格的产品。由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调试,直到机器可以正常生产。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质量的确存在问题,则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或退货,但乙方的确不能提供合格产品,甲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答案要点: 本案应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付款,后5吨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理由:本案中,甲方的10吨订单之传真是一个要约,乙方在收到挂号信前先对甲方的传真作出了及时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就10吨的荔枝买卖已达成合同,因此双方应按此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对于此后的挂号信及确认书之事,由于乙方并没有回信承诺,双方就后5吨的荔枝没有达成合同。甲方的要求降价5%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乙方并没有同意此变更,因此,双方仍应按已经成立的原合同履行。 既然双方之间只有10吨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应该以旧价格支付10吨的荔枝,而对于另外的5吨荔枝,双方如能通过协商解决,则按照协商的价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乙应拉回自己的荔枝。第二章 合同订立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C 2、A 3、C 4、B 5、D6、D7、B8、A9、C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E 3、ABCE 4、BCD5、ABC 6、ABD7、ABCDE8、ACE9、ABCD 10、ABCD三、名词解释1.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或者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3.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失效。4.所谓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四.简答题1.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合同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不具备一些条件,合同就不成立,这些条件就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说来合同的成立要件有:(1)存在双方或多方的订约主体.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由于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以订约主体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是一种合意,当然是对合同内同的合意。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当然也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至于对哪些内容协商一致,有不同的看法。(4)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2.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或者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3.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5.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当拒约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要约有效期间经过。凡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后失效。未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于合理期限承诺,要约失效; ()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只要撤回或撤销符合条件,要约即归于失效; ()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属于要约;甲回复报价行为属于承诺。(2)该买卖合同成立。(3)可行使撤销权。(4)自其知道甲放弃其到期债权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三章 合同效力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C 5、C 6、A7、C 8、A 9、B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E 2、CDE3、ABCE 4、ABC 5、ABCD 6、ACE7、ADE 8、ABCE 9、AB 10、AB三.名词解释.1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3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4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5胁迫: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四.简答题1.答: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均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因此,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构成要件上有共同之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活动、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等。但就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有两种主要观点: 单一要件说?或称相对人无过失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双重要件说?或称被代理人有过错但相对人无过错说。?其基本观点是,表见代理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权代理。二是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2.答: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二、产权未登记过户,买卖行为无效。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六、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五、案例分析1、自始无效。2、于2001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第四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B 4. C 5.B 6.C二、多选 1.BD 2.ACD 3.ABC 4.ABC 5.ABC三.名词解释.1、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3、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4、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时的善后事务。5、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四.简答题1、债的履行包括三层含义:(1)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违约行为。(3)债权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债的履行虽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债权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可免除履行的义务。一般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3.简述协作履行原则。答: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4.简述经济合理原则。答: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5、答;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特别要求?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2)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五、案例分析1.参考答案 (1)履行期限是本年度五月份 (2)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甲是提前履行,而乙没有地方储存是没有过错的,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对债权人没有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接受。但是在本案接受方有拒绝受领的合理理由。2.参考答案(1)有效。(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解题思路:本题之设计相当精当,具有相当的难度。本题的7个设问中,可分为三个部分,第(1)问为第一部分,考查表见代理的效力;第(2)(5)问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考查不安抗辩权制度;第(6)(7)问为第三部分,考查留置权的设定与行使。本题的难点在于第(1)、(5)、(7)问,应当予以重视。3.参考答案(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王某一直未占有质物。(3)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DVD机(质物),属合法占有。(4)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案可作以下处理: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第五章 违约责任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C二.不定项选择1.ACD 2.ABC 3.CD 4.ACD 5.ABCD三.名词解释1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2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3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答: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简述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答: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不可抗力的范围在合同中进行约定。3、简述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条件.答: 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1、 须有情事之变更2、 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 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 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 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五、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隆兴服装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亚星百货商场可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2)亚星百货商场的答辩也不合法。因为本合同并不因亚星百货商场要求解除合同而当然终止效力,也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当然免除全部责任。(3)亚星百货商场对于2001年9月16日以后发生的隆兴服装公司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此日之前的隆兴服装公司的实际损失,亚星百货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赔偿责任。(4)合同履行地为亚星百货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某市。(5)亚星百货公司应在隆兴服装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某市履行付款义务。第六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C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CD 3.ABC 4.ABC 5.ABC三.名词解释.1.提存:是指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4.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四.简答题1、简述合同转让的特征和条件。 答:(1)特征主要是主体的变更。即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整体转移,而合同客体(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2)条件由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到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可能产生重大后果,因此,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进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即合同能够转让,而且转让后,合同约定的标的仍然能够实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必须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合同的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原批准合同中已约定可转让的则不必再批)。2、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3、在哪些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l)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约定或协商解除合同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解除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2)法律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既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也包括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完全改变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为合同解除的当然条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赋予相对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解除合同必须催告迟延履行方,并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解除合同不必催告迟延履行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案例分析题答案1、(1)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以。因为根据法定抵销的要件,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同种类种类及品质,并且给付的性质可以抵销,自动债权放弃期限利益的,可以抵销。 小王的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小王抛弃期限利益的主张抵销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3)小赵。因为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推出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本案中,小赵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因此为新的债的债权人,因此,他可以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 2、(1)无效。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定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同意才生效。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2)赵某。债务承担取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承担生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承担人主张债权,如果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3、(1)符合法律,因为在债务人下落不明,而财产保管人拒绝受领债务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 (2)归张某。因为,提存的效力相当于给付,债务人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利息属于提存款的法定孳息,因此应归张某。 (3)归国家所有 。因为,根据合同法,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七章 买卖合同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答案: 1 C 2 C 3 A 4 D 5 C 二.多项选择题答案: 1 BC 2 AC 3ABC三.名词解释.1.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3.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4.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四.简答题.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一)、买卖合同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以获取买受人支付的相应价款为目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以获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为目的,两者互为对价、具有明显的有偿性。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的显著标志。2、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对应互为条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3、 买卖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2、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 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2.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权利瑕疵。4.必须是承租人作出通知后出租人不能予以及时的救济。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3、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负担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答: 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四、案例分析(一)参考答案(1)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上所作的销售广告,应为意在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属要约邀请。市民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买房的要求以及预先登记,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原理,此应为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11月20日,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另一要约邀请。因为该通知对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标的、价款等均未提及,故应为另一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张妻交给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并开具收据,应视双方签订的一个预合同。因为双方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过程和要件,应视为合同;又因这一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下一个合同,也即售楼主合同的签订,故属于一个预合同。(2)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对买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3)广安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定金。(4)广安公司应返还5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给张某夫妇。(5)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工程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与竣工交付日期。(6)广安公司应将该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但该合同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因为该登记仅具有备案性质。(7)依法可以再行转让。(二)参考答案(1)甲、乙合同之债不属任意之债,而是选择之债。合同的标的在未特定之前是三级或四级棉花一万担。(2)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归属的,选择权归债务人,故乙公司有权行使选择权,决定履行的标的。(3)运费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代办托运关系中,运费由买受人承担。(4)风险负担由乙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违约在先。(5)应由乙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违约在先,不得援用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6)丙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参考答案(1)交货日期应为7月30日。 (2)大米单价应为每公斤180元。(3)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大米每公斤为180元而非220元,乙公司以20元卖出,所获差价2万元为利益而非损失。 (4)保管费用和风险负担全部由甲负担。因为甲迟延受领违约在先,7月30日以后发生的保管费用和风险负担均移至甲承担。(5)有权留取差价,并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6)乙方有权依变更后的合同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第十章 借款合同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A 2 B二.多项选择题 1 ABC 2 BCD 3 CD 4AD三、名词解释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4.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四.简答题.1.答: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合同的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同时负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出借方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时收回借款,并取得利息的权利,同时又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公民之间的借款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答:一、借贷双方名称、法定地址。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贷币、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及计收方法。 四、借款先决条件。 五、提款与还款。 六、借款人承诺和保证。 七、违约及违约处理。 八、特别约定事项。 九、适用法律。 十、签约合同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签字。 五、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王某、毛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本合同于4月10日成立生效,借款金额为3万元。(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一则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转让行为无效;二则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4)应支持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但不支持偿还利息的请求。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无特别约定,应为无偿合同。(5)王某、毛某对张某房产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王某辩称先执行张某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因为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辩称先执行毛某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王某、毛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7)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张某那处平房,所得价款由李某优先受偿;执行张某其他财产,以偿还李某的余额债权;若以上两措施不能满足李某债权,在其债权余额范围内由王某、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应向赵某返还购房价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解题思路本题之设计,无论从设计思路之巧妙、难度安排之适度,还是从考查范围之广泛、考查角度之精当等方面来看,都堪称一流。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理清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张某、李某的借款合同内容如何;(2)王某、毛某与张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3)王某、毛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按份保证;(4)张某、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效力,房屋所有权有无转移。欲解开本题,以上四种法律关系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来不得半点含糊。本题第(7)问难度最大,要全面回答本问,需要对本题的全面把握。考生可通过回答本问的实践,锻炼一下自己的统筹思考的能力。法理详解(1)此处应注意,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王某、毛某及李某,张某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2)、(4)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此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本案中李某、张某并未约定利息条款,故应为无偿合同。张某、李某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实际提供金额为3万元,故应以后者为准。(3)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转让抵押房产给赵某,并未通知抵押权人李某,故张某、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则,张某、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赵某已投入居住,但并未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而不动产所有权并不依交付而转移,应依登记完成而转移。因此,退一步讲,即使赵某、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赵某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5)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此规定,王某、毛某应对房屋抵押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问,本案中的担保书仅有保证人签字,债权人李某并未签订,该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回答应是肯定的。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即属此类。(6)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弄清楚以下法律关系,下面依次分析:其一,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我们认为,本案中王某、毛某在保证书上的承诺,显然属于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毛某对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既为一般保证,毛某、王某即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辩称应先执行房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的理由是于法有据的。其二,王某、毛某的内部关系。王某、毛某在一般保证中是共同保证关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毛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既为连带责任,王某辩称先执行毛某的财产才可执行自己的财产,就于法无据了。(7)分析了上面各个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就呼之欲出了。考生在回答“本案应如何处理”这一类的题目时,应充分注意各种法律关系处理的完整性,并保证彼此不存在冲突。这里要着重分析一点,就是张某对赵某应负何责任?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于张某在与赵某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张某当然应退还房屋价款及其利息。但是,该合同无效是张某造成的,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张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D 3 D4 B二.多项选择题 1 ACD 2 BD 3 ABCD 4ACD三.名词解释.1.租赁合同: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2.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3.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四.简答题1答: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定于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特别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项:: z- X; o4 R l* a(1、买卖不破租赁/ ) L. V6 * e1 s% - f A% a2 x G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叫做租赁权的物权效力,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条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物权效力,即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现象可以叫做“债权物权化”。5 _, z/ q9 . e) J1 R2 U* b, l- E# s; k4 K3 k4 C4 s0 n* A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 H7 * C- yD& 5 r* O;!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势指在出租人出卖出租的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及部委规章,房屋所有人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由承租人决定是否购买,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4 w. , S% r9 E) F# K( n& $ u3、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0 K( X J, ?4 y* f4 0 Z( Z/ l6 c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租赁权作为与承租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享有在租赁房屋中居住的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这些特定人的权利,法律允许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但是应当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4.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构成,存在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及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在实践中,融资租赁交易表现为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1)用户与供应商(出卖人)之间商定设备买卖合同条件;(2)用户向租赁公司提出缔结租赁合同的申请;(3)用户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合同;(4)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买卖合同;(5)供应商向用户交货,用户进行验收;(6)用户向租赁公司交付标的物受领证,并支付第一期租金;(7)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买卖价金。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五.案例分析题(一)参考答案(1)是附条件的合同。(2)该合同部分有效。依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赁期间应为20年。(3)该合同在2月20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4)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5)应由出租人甲电子厂承担维修责任。(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7)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二)参考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第十二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B二.多项选择题 1 A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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