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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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18TYJD1015 买方: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卖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18TYJD1015 买 方: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代建方: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卖 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标的之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和包装序号品牌及型号规格层/站/门数量(台)设备单价(元)安装费等单价(元)合计价(元)L1MCA-1050-CO904/4/41110000.0091215.00201215.00其他费用(RMB元):/合同总价(RMB元):贰拾萬零壹仟贰佰壹拾伍元整(¥201215.00)合同标的之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合同标的包装由卖方负责。本合同以下各项中,有口 的条款以 作为双方的确认。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2.1 技术标准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及第1、2号修改单;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执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液压梯执行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1240-2007);家用电梯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1739-2008);其他有关的中国规定和由甲方认可的国家的其它权威标准。2.2 技术资料2.2.1 本合同标的物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土建参数等),由买方于签订合同前确认盖章后提供卖方。2.2.2 本合同技术附页所列之各项,买方应在签署确认的同时予以确认。2.2.3 本合同技术附页所列若有待定内容,买方未能予以书面确认时,交货期另行协商。2.2.4 买方按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土建施工,以方便电梯的安装。三、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3.1 付款方式:买方以_电汇_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买方付款时,注明付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并立即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卖方的合同经办人。3.2 付款条件3.2.1货到现场付至合同总额的 50 %;安装调试(取得运行许可证)合格付至合同总额的 97 %; 3 %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付清。3.2.2 买方付款前,卖方按具体付款情况开具发票给买方。四、交货期限4.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满足前述第二条之2.2.1、2.2.2款以及第三条之3.2款的内容后。4.2 卖方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将顺延交货及完成安装时间;4.2.1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3.2款履行付款义务。4.2.2 买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之2.2.1、2.2.2款提交技术资料。4.2.3 买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之2.2.3款对待定事项作出书面确认。五、交货方式: 5.1 卖方须按期交货,买方应如期办理提货。买方提货的方式为: 卖方代办运输,送达地点: 黄山市屯溪区百鸟亭路百鸟亭小学 口 买方自提,提货地点: 5.2 为确保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买方以上指定地点。买方应提前确认工地现场道路通畅、可承载重型车辆安全通过、安排相关人员做好接货准备。5.3 若买方需要更改送货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卖方。更改送货地点引起的交货期变更和运输费用变更,双方协商解决。5.4 货到工地直至安装进场前,由卖方保管时,买方应提供合适的场所(位置应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层(盖有屋顶)里,应备好电梯保管场地(每台电梯需10米10米),该场地应设置在能确保把电梯导轨(5米长)搬去候梯厅的通路的地方),并保证货到工地7日内能够进场安装。5.5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建设工地并负责卸货。六、检验6.1 合同标的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提供合适的地点方便电梯货物的堆放。6.2 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由双方共同进行检验:6.2.1 在包装箱体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卖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换;6.2.2 如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由保管方负责。6.2.3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如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由卖方承担。6.3 卖方如期交货后经检验需补足、修理或更换的,只要卖方在合理交货期限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不视为迟延履行。七、土建及安装要求7.1 买方对井道、机房的土建已按卖方确认的电梯井道设计图纸及其图上的技术说明设计和施工,细微整改在安装过程中完成。土建图纸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与卖方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 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为了保证设备运行质量,本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工作应当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安装单位负责,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7.3 买方加装电(扶)梯附属设备须经卖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卖方概不负责。八、保修8.1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电梯安装质量保修四年、免费保养五年,保修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例行巡检。如因买方原因不能于货到工地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货到工地之日起三十个月失效。8.2 未经卖方同意,买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卖方不负责保修,并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均由买方承担。8.3 在保修期间,由于买方或电(扶)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8.4维修人员接到维修电话后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九、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9.1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就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9.2 卖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9.3 卖方逾期交货或者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9.4 卖方不能交货超过6个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买方逾期提货超过6个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所处置的标的物所得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时,卖方有权对买方继续追索。9.5 买方未按照第3.2条履行付款或要求延迟发货超过21天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仓储费:电梯每台每月1500元;扶梯每台每月3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9.6 买方未按照第3.2条履行付款或要求延迟发货超过90天或以上时,除按前项计算仓储费和违约金外,另须支付因仓储时间超过90天卖方为确保合同标的物质量而作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每台3000元。9.7 买方未支付上述9.5、9.6条所产生的仓储费及检验费前,卖方有权留置标的物。十、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人民法院解决。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技术规格(电梯)。口、技术规格(扶梯)。口、其他:十三、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起成立,并依法生效。十四、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贰份,市公管局备案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盖章)单位名称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地 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邮 编电 话传 真 代 建 方(盖章)单位名称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邮 编电 话传 真 卖 方(盖章)单位名称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通 讯 地 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紫滕阁9幢103室法人代表张永忠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帐 号2210 3010 2100 0218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QC6K76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邮 编245000电 话0559-2567919传 真0559-2567919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甲 方: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代建方: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 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1、电梯型号规格、数量和工程价格 见设备买卖合同2、付款方式已含在电梯设备合同中。3、安装地点 安徽 省 黄山 市 屯溪 区(县)4、安装必备条件4.1 电梯货抵安装现场。4.2单体工程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结构设计原因,导致电梯基坑、井道、机房等建筑实际尺寸与投标时招标人提供的电梯间土建图纸不一致时,中标人应按电梯间土建实际构造调整电梯安装图纸,不得由此而要求追加相关费用。4.2.1 平面尺寸和垂直度及各预留孔洞、机房吊钩符合甲乙双方确认图所列各项规定。4.2.2 井道和机房内粉刷完工,模板、钢筋或勘察土建施工器具和建筑垃圾清除干净,底坑无积水或渗漏水,及时清理井道完工后井道的杂物。并通知乙方及时约定检查井道日期。检查后如有不合格部分需要修正时,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格的井道应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中的“土建交接检验”要求。4.2.3 建筑物永久性楼梯和机房通道门窗等施工完成并畅通和足够照明。4.2.4 甲方书面提供地盘完成面标高,并按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在各楼层门孔设置可开启的临时安全栅栏。4.3 甲方应确保施工期间的电源供应,电费由乙方承担。4.3.1甲方楼内提供电源接电点,乙方自行接至施工地点。4.3.2 甲方应将符合国标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确认图相关要求的动力电源于安装开工前送至机房内靠近门口(或乙方指定)处,并设置动力配电(箱)柜。4.3.3 安装工程调试之前提供正式电源。4.4 当甲方在设备买卖合同中选用了“五方通话功能”时,且需由甲方负责全部或部分布线工作时,详细的布线要求见附件对讲系统现场布线要求。5、安装工期5.1 甲方认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通知乙方派员进行安装前勘查作业,由双方确认安装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并商定计划开工日期。5.2 乙方进场安装前用书面形式(开工通知单)通知甲方具体开工日期和安装班组负责人名单,甲方联系人签收回复乙方,甲方签收确认的日期为正式开工日期。若甲方未将相关书面资料反馈乙方,则开工日期相应顺延。5.3 确定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完工(不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间)。乙方安装完工且电梯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负责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5.4 如遇停电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或不具备“安装必备条件”,完工日期顺延。6、甲方的责任和费用6.1 在乙方进场前,甲方在安装施工现场提供足够面积(70100平方米)的电梯部件存储库房。6.2 提供符合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和底坑,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清除施工现场积水和杂物。6.3 机房内每台电梯设备上方至少应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应有清楚的承载标示),其承载力应符合布置图的要求;并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三相五线制),在电梯验收前,电源应提供到机房电源箱。6.4 负责乙方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6.5 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6.6 电、扶梯安装甲方应负责提供吊装的场地和吊装点。7、乙方责任和费用7.1 在合同拟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7.2 在设备到货后,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7.3 在正常安装期间,负责保管库房内尚未安装的设备部件。7.4 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日立电梯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7.5 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7.6 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7.7 负责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7.8 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完成验收工作。7.9 电梯设备进入工地后一直到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前,负责保管电梯设备。7.10 电梯到货后卸货工作及看管保护工作。7.11 负责安装施工期间所需的水、电消耗。7.12 承担政府部门监督检验、验收及第二次年检费用。7.13现场安装须符合国家相关条例,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检查,乙方须派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有相似规模工程管理经验的工程师负责安装监督,并需在安装期内提交他们的工作报告,甲方保留有变更人员的权利。7.14设备试运行应在有关部门及甲方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7.15工程完成后,乙方须负责全部设备的保护和清洁工作,直至设备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移交甲方为止。7.16对本次土建工程建设工期作充分预见,不得由此而要求追加相关费用。8、质量保证8.1 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8.2 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电梯安装质量保修四年、免费保养五年内,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内依照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8.3 若甲乙双方验收电梯合格之日起10天内,甲方未办理报检的,则保修开始日期从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共保修五年(期间完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电梯保修期不再重新计算)。如因甲方原因不能于交付货物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则保修开始日期从交付日期之日起,共保修三十个月。8.4 保修期间由于甲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保修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8.5 交付货物后,由于甲方放置时间超过六个月或保管不当(未防潮、防盗、防腐蚀、防高温、防损坏)导致电梯不能正常安装或出现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其质量责任由甲方负责。9、违约责任9.1电梯的安装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若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预付的安装费用不予退回。乙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负。10、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项目安装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生效本合同在 设备 买卖合同生效之日生效。 买 方(盖章)单位名称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地 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邮 编电 话传 真 代 建 方(盖章)单位名称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邮 编电 话传 真 卖 方(盖章)单位名称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通 讯 地 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紫滕阁9幢103室法人代表张永忠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帐 号2210 3010 2100 0218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QC6K76经 办 人日 期年 月 日邮 编245000电 话0559-2567919传 真0559-2567919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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