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效力未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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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摘要】: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制度是合同效力制度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不同性质、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区别,对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妥善处理、裁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键词】:可撤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 合同无效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可撤销合同,(书上)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如下特征:1234有以下三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三)效力待定合同,指(书上)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有效合同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在以下情况。使之成为有效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规定(一)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2(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四、案例分析可撤销合同: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100元的电动玩具1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小红的母亲要求小杰返还古筝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互易标的物价金数额较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该交易与当事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有效合同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两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2、与一般效力未定的合同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本案双方当事人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都对合同进行了追认,缺一不可。本案中,小红的法定代理人于3个月后知悉互易行为,未超出我国法上一般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因此其承认或否认权并未消灭。小红母亲主动将电子玩具退还,并请求小杰将古筝退还,上述请求权的行使应该推定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互易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的效力未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自然互负回复原状义务,因此,小红的母亲请求小杰返还古筝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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