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效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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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专题二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一、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效力是在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在劳动法上的划分,是法律对已成立的劳动合同的判定。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成立并不就意味着合同就必然有效,劳动合同成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已成立的劳动合同要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法律才赋予其法律上强制力。根据法律对合同判定可以将合同效力分为四大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劳动法第18条、合同法第5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综合得出,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一)合同主体要合格;(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三)合同内容要合法、完整;(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外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者应当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主要表现为:除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的未成年人,劳动者应为年满十六周岁。 劳动法第15条。达到退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也不符合劳动者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当前国家关于退休年龄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也可适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2条。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对于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都不符合第三要件“内容要合法、完整”。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为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法第19条。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因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可分为合同整体无效和合同部分无效。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的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我们不难看出这两条法条分别是针对合同整体无效和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规定。那么对应上述法条看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的第一项第三项情形应当为劳动合同整体无效,第二项情形应当为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明知自己的法定责任属故意,排除劳动者权利定会给劳动者造成财产上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类合同条款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三、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劳动合同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7条。当然,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讨论时间:2013.3.22 制作人: 龙 蓉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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