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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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 20 -.甲方名 称:经济性质:法定住所: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姓 名:籍 贯: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移动电话:家庭坐机:住 址:为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入职保证乙方在此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个人的信息、证件等情况均完全属实,没有隐瞒和遗漏,对甲方的提问均做了真实的回答。特别是在乙方是否存在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问题上,乙方对甲方作了不存在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回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就业限制。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不经预告而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第二条 告知确认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如实向乙方告知了其所从事岗位可能带来的职业危害、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回答了乙方有关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的提问,对本合同的签订双方均不存在任何误解和欺瞒成分。第三条 合同期限一、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可与对方协商本合同续订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另签劳动合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合同失效后,乙方仍有义务向甲方进行工作移交,甲方也可通知乙方办理工作移交。因乙方拒不移交或者移交不及时、不彻底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甲乙双方如属首次签约,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同约定的条款续签了本合同,合同期限为壹年。四、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在甲方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经与甲方连续签订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按下情况办理: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任一方提出与对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方同意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不反对的,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据此再要求甲方变更合同期限类型。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未就本合同续订事宜进行协商,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示乙方本合同已到期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视为双方均放弃了与对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意以本同约定的条款续签期限为叁年的劳动合同。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期限类型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则本条第二、三、四项不再适用。六、乙方在甲方企业职代会等组织中担任职务尚未结束任期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的,则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任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第四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乙方技能及就业意向安排乙方在甲方所属区域范围内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很差;非甲方原因乙方连续90天不在岗;经考试考核不合格;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或不宜再从事现任岗位工作的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岗位保证甲方对财务、库管、机要等类岗位及经常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实行保证人制度,保证人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属于上述范围的,乙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保证人并有义务签署相关协议。第五条 试用期约定一、试用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 日内到甲方指定部门或单位报到,报到之日为试用期开始之日,期限为 (月/日)。试用期计算在本合同期限内。二、试用期工资:乙方在试用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岗位工资的 %计发试用期工资。工资计发方式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执行。三、乙方在试用期内经试用符合下列条件,即为试用合格:1、能较好地执行甲方制定实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较好地执行甲方规定的劳动纪律;2、能较好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备相应的岗位安全知识、岗位技能;国家对特定行业实行资格证书准入制度的还须具有相应的作业证书或技能证书;3、不存在其它任何就业限制及不宜或不能从事拟任岗位的因素;4、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得到所在部门或单位认可;5、其它 试用期满后,乙方提出个人工作总结连同转正定级的申请一并转送所在部门(单位),甲方人力资源部依据乙方所在部门或单位开具的含有试用鉴定结论的函件为乙方办理各项待遇,办理情况乙方可向所在部门(单位)及甲方人力资源部询问。四、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经甲方说明理由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相关记录上签字;乙方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五、乙方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较高工作技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甲方用人部门(单位)考核合格,报经公司批准可以提前结束乙方的试用期。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与甲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并且至本合同签订时没有间断的,双方均不再约定试用期,本条规定亦不再适用。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2、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奖惩;3、按照生产、管理需要,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生产,进行工作成果验收等。二、甲方承担下述义务1、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迫乙方劳动;强迫乙方在危险条件下或危险区域内冒险作业;2、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报酬)、缴付社会保险;3、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5、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等。三、乙方依法享有下述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及企业福利、参加工会、参与企业决策等权利。甲方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切实为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便利。四、乙方履行下述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秘密、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损害甲方声誉等义务。第七条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结合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甲方依据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所需的工器具、原料等生产条件。甲方不安排未成年员工和女员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强度的冷水、高温等劳动。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原材料、非专属于个人的各类用品器具必须爱护,按规定使(领)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未过使用期限的上述用品器具退还甲方或者由乙方按市价购抵。第八条 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一、工时制度: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此岗位实行下列第 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3)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二、休息休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养,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发给乙方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 乙方因私事需要请假的按甲方公司规定办理,事假不计发工资,并可能影响节日或者年终福利等。三、例外情况: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受上述工时制度的限制,临时安排乙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1、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导致甲方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需要及时抢险的;2、甲方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严重影响生产,需要紧急抢修的;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临时下达的紧急生产任务需要临时改变工时制度的;4、甲方所在行政区域发生灾害事故,公司决定抢险救灾的;5、因生产工艺的需要,不能间断作业的; 6、因工作需要临时派出乙方到外地出差办公的;7、需要临时改变工作时制的其它情况。四、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按规定签到或者签退,由于乙方迟到、早退、在约定的工作时间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甲方确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下,乙方应承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减少工资报酬、补正工作质量瑕疵的责任。甲方按国家规定以通知、文件、会议等任一形式告知乙方相应休息休假期日,但乙方仍按正常工作时间签到、上下班、接受工作任务的,视为乙方同意加班加点而无须甲方再行通知或办理批准。五、本条表述中的加班加点工资其具体名称及支付以本合同有关工资的规定履行。第九条 工资(劳动报酬)一、工资说明:甲方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开展岗位作业比优,对甲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岗位均实行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制度。即分配给乙方所从事岗位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与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并交付了相应的合格产品或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后应得的工资,包括各类津贴、补贴等。考核工资为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技术熟练程度、工作效(成)果、产品质量、工作努力程度、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超额量、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因素,按照百分制考核后分配给乙方的工资。甲方当月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国家最低工资支付,国家实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按该标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二、工资构成:乙方所从事岗位的工资预计为 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 元,考核工资为 元。本合同中有关赔偿事项需要以工资为标准计算的,按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工资支付形式:甲方将乙方应得的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发给乙方本人;下列形式视为甲方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存折或其它现代支付工具以货币形式存入乙方账户。四、工资异议:乙方在支取工资时应对当月核发的工资进行确认,乙方对计算、支付等方面产生异议时可向所在单位或者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询问或者查询,甲方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乙方首次支取工资之日起30日内,多次未支取的异议提出的期限不再累加。五、工资条:甲方在工资发放时置备工资条,乙方在领取工资时可根据自愿原则按时索取,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发放日后30天。领取工资条的乙方应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甲方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银行签发的支取凭证为工资条,乙方支取的记录为签收工资条的记录。六、费用扣除:下述费用由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扣除或代扣代缴: 1、依法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所得税;2、依法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费用;3、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生效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应当扣缴的费用;4、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甲方给予经济处罚的;5、乙方向甲方预借工资或向甲方借款的;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应当代扣代缴或扣除的费用。七、支付时间:依据我国有关会计法规及甲方财务核算的实际(当月工资在月终后15日内时进行核算,15号以后办理结转支付),双方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当月工资的时间为次月15日至30日之前任一天。八、乙方在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九、工资的调整: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当地物价水平等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工资收入。第十条 保险、福利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企业经济效益能承受的范围内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依法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甲方可以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或者中途要求退办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甲方留存相关凭证。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患病等按国家和本企业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三、甲方根据乙方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劳动成果、以及节假日出勤或者全年出勤等情况,根据国家和本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年终奖金、津贴、补贴等方式向乙方发放福利。四、乙方在受处分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五、甲方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与公司员工代表就工资、福利、劳保、民主管理等事项展开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提高乙方及全体员工的各项待遇。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一、必要培训: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密集型或者高危险性等国家实行技术资格证书准入制度的岗位时,甲方应当安排乙方在上岗前完成上述培训并在取得准入证书后上岗。二、专项培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门经费用于安排乙方进行技能培训,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提供不少于2年的从业服务。多次培训的服务期限累加计算。三、其它形式的培训:甲方鼓励乙方在职期间自费参加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或者取得相关职称后,甲方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或职称津贴。甲方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积极为本公司所属员工创造培训条件,乙方有义务参加,并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四、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对待、刻苦钻研,积极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写出学习心得,连同培训期间形成的记录及乙方培训后的测试成绩、颁发的证书交甲方人力资源部存档并作为乙方定岗定级的依据。五、严禁乙方在外出培训期间从事与培训无关的活动,若因此而给第三人或自身造成损害甲方概不负责,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六、甲乙双方就乙方培训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条的规定。七、乙方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应当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报销的交通食宿费;培训补助费,并承提上述费用总额五倍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一、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二、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三、乙方在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扣发乙方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四、乙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甲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乙方进行惩戒:1、违反上述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的,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2、依据甲方有关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以上制度造成甲方损害的,甲方有权追偿;4、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确定的其它惩戒措施。五、甲方鼓励乙方就甲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涉及安全、影响安全的事项、行为、事件、隐患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记名或不记名的建议、投诉和报告,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并根据建议的价值按公司规定申请给予以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三条 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一、劳动纪律:乙方在职期间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除甲方许可外,在其它企业兼任任何职务;2、在上下班途中骑乘摩托车、驾驶自有车辆,若乙方违反本规定则视为乙方已到家或并非上下班途中; 3、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4、在悬挂有禁止用火的地点用火或者抽烟;5、在上班期间酗酒、打驾、侮辱、谩骂同事的;6、散布谣言、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或者甲方其他员工声誉的;7、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8、拒不执行甲方相关人员依规定作出的生产、调度指令的;9、与甲方属地村民(居民)发生冲突致使甲方公司形象严重受损的;10、不执行甲方请消假的规定,遇事不请假、请假到期后不消假、不到岗;11、违反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倒行逆施;12、不执行甲方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报告制度或者对事故的发生扩大负有个人责任的;13、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摊费用,报销出差等费用;14、其它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中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二、规章制度:甲方在国家确定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企业管理实际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张贴、传阅、学习、培训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认真阅读了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三、对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的员工,甲方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晋升工资职级的依据,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乙方被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四、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可以不经预告而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丧失请求甲方给予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权利。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双方应当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内容:(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发生变化,本合同与之抵触的;(二)甲方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三)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甲乙双方任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前双方均须善意、全面的履行本合同。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三、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五条 合同的中止本合同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一)乙方请事假、病假、自费脱产学习等,致使合同履行间断达90天以上且经甲方同意的;(二)乙方被国家安全、行政、司法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合同中止期间,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双方均不受本合同的约束,上述事由消除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4、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又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甲方工作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严重违法违纪给甲方声誉可能造成损害的;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继续履行将导致违法的;7、连续两次民主评议或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8、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的;9、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必要的;10、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不能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即时生效: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的;4、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导致乙方违法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六、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本合同:1、暂停工作将导致甲方生产中断或工作秩序混乱;2、暂停工作将导致甲方难以预估的损失;3、乙方因公出差在外,尚未回归甲方驻地进行工作交接的;4、工作尚未移交完毕,需要乙方继续履行职务的;5、其它不能或不宜解除合同的情形。八、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可以向乙方所在部门(单位)或者甲方人力资源部提出;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九、甲乙双方任一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解除本合同,除依据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解除的通知在到达对方后生效,本合同即告解除。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以口头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在部门(单位)或者甲方人力资源部应当将上述情况作成笔录由乙方签字后入档备查。提出合同解除请求的一方在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前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十、合同解除后至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关于工作移交、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社保关系结转、保密及竞业限制、违反本合同的责任等规定义务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十一、合同双方任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一)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二)乙方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或甲方决定解散的;(五)甲方将内部业务面向社会发包,乙方参与投标并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的其它情形。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工作移交,甲方也可通知乙方办理工作移交。第十八条 工作移交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办理工作移交:1、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2、甲方或乙方任一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本合同的;3、本合同被国家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的;4、合同履行终止的;5、其它需要进行工作移交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接受工作移交,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办理工作移交。乙方出差期间发生本条第一项列明的情形需要进行工作移交的,应当在回归甲方驻地后进行。二、进行工作移交时按下列顺序确定接收部门(单位)或人员:1、在部、科、室、队、组、段等基层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向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工作移交;2、担任干部或领导岗位职务的向其向上一级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工作移交;接受工作移交的一方可以指定专人接受乙方的工作移交,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接受工作移交对象或者按上述规定进行工作移交有困难的由甲方人力资源部进行指定。三、乙方在工作移交时应当向甲方指定人员交付下列对象:1、由乙方保管的各类档案、书藉、印章、文件、(合同)协议、光盘等具有物质载体形式的一切原物、复制物、影印物等;2、乙方工作期间形成各类载有工作信息的记事本、记录本、纪要本等;3、由乙方掌握的甲方各类账户、网络、专用柜具等的密码、钥匙等;4、尚未到期的仍具有使用功能的劳动器具、生产器具、非专属性的劳保用品等;5、甲方向乙方颁发的胸卡、微记、授权委托证明等;6、其它应当移交的对象;接收工作移交的甲方人员应当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册,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后存档。根据相关记录表明乙方持有的甲方印鉴及授权委托证明等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交付的,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予以公告后重新制作。四、由乙方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是物化的,由乙方向获得该秘密的甲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实物交付。非物化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由双方按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的约定办理。五、甲方向乙方交办的各项任务及其办理情况由乙方写成文字材料交付甲方接收人员。六、工作移交完毕后,接收移交的部门(单位)应当开具表明完成接收的函件,乙方凭上述函件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办理档案、社保接转达手续。七、乙方在甲方处办理了住宿、存车、乘车、就餐等凭证、或存在借款的由乙方负责办理退证或借款归还手续;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提示上述部门及时办理退证、借款清退事宜。 八、甲乙双方以乙方在甲方持续工作为条件签订的有关协议或者合同(如附条件赠与、附条件住房福利、附条件期股等),在该约定条件未成就时乙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退还相关物品或权利凭证或退还已享受的相关待遇。乙方以员工身份或者甲方向其员工发放的以员工身份为占有、使用前置条件的,不论该占有、使用是否有偿,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甲方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收回乙方占有、使用的物,乙方应当交还或退出使用。九、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发的有关本合同及工作移交的表格需要乙方填写的,乙方应当如实填写。十、本合同被解除、终止或被确认无效后甲乙双方仍有义务按本条约定进行工作移交。工作移交完毕甲方为乙方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结转相关档案及社保关系;乙方也可在工作移交完毕后要求甲方及时办理上述手续。第十九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下列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招收录取费、食宿费、交通费、补助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费用;4、乙方拖延或拒不移交工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三、乙方在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向甲方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并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1、损毁、遗失、侵占甲方设备、设施、办公器具等财物的;2、因个人原因导致其它社会人员扰乱甲方办公秩序、损毁甲方财物的;3、因私与甲方其他员工发生冲突导致甲方受到牵连的;4、与其他人员拉帮结派,违法犯罪,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或物质损失的;5、故意损坏甲方声誉的;6、短时间内甲方人员流失严重,与其有联系的;7、其它行为导致甲方受到损害的。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可以直接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四、乙方应当加强本部门或本员工作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严格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反馈、请示、汇报,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本部门或本职范围内的工作,杜绝因本部门或本员工作存在缺陷、过失、遗漏而造成甲方损害的各类工作质量事故。在乙方职责范围内发生工作质量事故,甲方可以给予乙方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等处分;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乙方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工作职责,甲方可以推定乙方存在过错,从而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关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五、甲方或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违法或违约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得依据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赔偿金、补偿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六、经合同一方提议,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法定或约定补偿金,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反规定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七、甲乙双方通过其它合同(协议)形式就本合同相关内容作出不同约定并有违约赔偿约定的按该协议(合同)办理,签有相关协议但没有违约赔偿约定的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类似的约定办理。八、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甲方实际损害的,甲方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甲方已缴付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等费用;2、发放给乙方的各项员工福利;3、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乙方支付的工资;4、其它损失。九、乙方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培训服务等规定,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损失的,甲方可以从其剩余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依法追偿;甲方应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的,甲方在一次性支付乙方在岗期间的剩余工资时一并支付。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和解,也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甲方所在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甲方所在地乡镇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岗位描述、岗位经济责任制、报名表、自荐/推荐表、员工手册、乙方提供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乙方在职期间的培训、奖励及处分等资料;甲方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签订的其它协议等为本合同附件。上述附件中引用的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名称为准。第二十二条 其它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成立,乙方实际到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 日乙方未报到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签定日期:签定地点:-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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