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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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与防范一、关于仓单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是基于仓储合同产生的,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物权证券。基于仓单物权凭证的基本性质,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即为其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提取、转让和出质仓储物。仓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法定凭证。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后,只是转移了对物的占有,而仓储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保管人签发的仓单提出仓储物;二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三是持有或者转让仓单可以成为仓储合同存在和履行的证明。在仓储合同关系中,保管人向存货人给付仓单既是保管人接收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仓单成为仓储合同存在和履行的证明,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合同法规定,仓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保管人和存货人在仓单上签字、盖章后,仓单生效。二、关于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基于仓单具有提取、转让仓储物的法律性质,因而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存货人或者仓单合法持有人可以将仓单出质,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仓单持有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权利凭证即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质权始发生法律效力。仓单质押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存货人(出质人、借款人) 与仓储物流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将货物存储在仓储企业的仓库中,仓储企业收取仓储费并开具仓单。存货人以仓单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银行进行审查,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银行委托仓储企业代为监管仓单项下货物,双方签订监管协议,仓储企业收取监管费并代银行承担监管责任。在质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仓储企业不得向出质人放货,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行使质权。仓单质押监管业务,为存货人提供延伸增值服务,扩展了仓储企业的利润空间,化解了银行的资金风险,实现了三方共赢,将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的有效结合,促进了物流行业由传统基础物流向现代化物流的发展。三、仓单质押及其监管业务的风险表现1、仓单本身的法律风险仓储保管人的主体资格风险。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出具仓单的,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和有从事仓储保管经营范围的合法经营者。债权人在接受仓单质押时,首先要审查在仓单上签字盖章的保管人的资格,如果明知他自身连仓库都没有,那么他出具的仓单更是子虚乌有了。2、仓单内容存在瑕疵的风险仓单不像“承兑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有固定的样式,目前业务中使用的仓单一般是由仓储企业自行设计的,形式上不统一。然而合同法对仓单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欠缺主要内容的仓单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会给仓单持有人主张权利造成障碍;同时由于内容约定不明,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能会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产生纠纷。3、法定程序欠缺引发的风险一是未实际验货。验货是合同法赋予仓储保管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切实履行验收货物程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并根据验货结果出具仓单,保证初始状态下单货相符;二是背书。背书具有公示效力,保管人和持有人必须签字盖章并记载仓单已经质押的事实;三是交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约定仍由出质人持有仓单将不能产生质权。4、客户信用风险债务人资金资信状况和诚实守信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在正常状态下实现,如果客户选择不当,就会将债权人拖入到漫长复杂的诉讼过程中去。因而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加强客户信用管理仍然十分必要和重要。5、仓单项下货物的选择风险在仓单记载的储存期间内,货物市场价格和汇率的波动、自然条件的变化,会造成仓单项下的货物的价值和质量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仓单项下的货物变现能力,直接威胁到债权的安全。此外,还要避免因货物变质丧失价值而造成的风险。2008 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钢材、原油、矿石市场价格大幅跳水,有些债务人放弃仓单货权后,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6、仓储保管人的管货风险仓储保管人的管货风险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物的风险,一种是自然风险,一种是人的风险。物的风险主要来自货物的自然属性、包装和仓储保管的设施设备条件等。自然风险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和尽职程度。四、仓单质押监管业务风险防范措施探讨1、防范仓单的法律风险(1)仓储保管人应当依据合同法,拟定统一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仓单文本,指定专人保管和开具仓单。同时,保管仓单的人要与验货人分开,避免出现“一手遮天”的情况。加强验货环节的控制,采用科学的验货措施和设备,不能盲目以点带面,不能仅凭存货人的入库单就直接出具仓单。债权人在接受仓单质押时,要严格审查保管人的资格、仓单的法定形式要件,必要时入库进行核实。(2)严格区分“入库单”、“存货证明”、“提货单”与仓单的实质性差别所谓“入库单”、“存货证明”、“提货单”等均非法律意义上的物权证券。一般“入库单”只能表明仓储人何时收到了某人的何种货物,至于目前货物的存储状态、所有权属性则无法保证;“存货证明”是表明出具证明时存货的状态,是时点上的证据资料,出具证明以后货物到底怎么样无法可知;“提货单”一般是存货人填写的,指示保管人照单放货的单据。“出入库单”、“提货单”都只是履行合同的证明。总之,上述三种常见单据,都不具有物权证券的性质,无法转让、出质。存货人要积极向保管人索取仓单,而债权人更不能接受上述三种单据的质押。2、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客户信用管理保管人和债权人应当审查存货人(债务人) 的工商登记资料、各种证照,核实仓储物的品种质量,查证仓单项下货物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还要审查债务人的银行信用等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当期的验资报告等资信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保管人和债权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系统、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可以借鉴银行有关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方法,利用自己掌握客户及市场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互动的监管和控制机制,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以期有效地防控风险。3、有条件地选择仓单项下的货物为避免仓单项下所监管的货物风险,在审核仓单时也要关注项下货物的自然属性和经济价值,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这种选择当然也适用于动产质押中对动产的选择。(1)合法性审查第一,国家禁止和限制流通的货物要慎重接收。第二,没有合法来源的货物不能轻易入库,要通过审查购货发票、质检报告、铁路运票等原始凭证来确认货物所有权。(2)变现能力审核对于债权人而言,接受市场需求大、流通性能好、价格相对稳定的质物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3)自然属性审查。仓储物的自然属性与仓储条件和包装密切相关,直接关系保管人的责任,也关系到债权人预期权益的实现。仓储物的品种、规格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便于计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无质量问题。一般钢材、建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轮胎、白色家电等大宗货物就具备上述条件,而化学制剂、成品油和鲜活农副产品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仓储人就要根据自身情况来接收。4、加强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无论是对存货人还是对质权人而言, 保管人都要对仓单项下的货物承担保管和监管责任,保管人要加强对仓单项下货物在质押期间的监管。5、完善制度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出入库程序和仓单管理的操作规程。6、加强动态管理 仓库内如果存在货物混存、同种类物超额存放的情况下,要严格区分仓单项下已出质的货物与普通货物。在超额存货时候严格遵守放货下限,保证所监管货物的数量或价值大于或等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质权人要防止货物价格风险,当仓单项下的货物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时,设定警戒和平仓线,保障仓单的变现价值始终等同或超过债权数额。7、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物流仓储企业可以借助电子信息系统平台协调内部各个部门和环节的工作,优化操作流程的系统,防范和减少内部操作的失误。对业务操作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提高应急反应和危机处理的能力和效率,有效地实现出质人、物流仓储企业和质权人三方信息畅通、信息共享,防范风险,实现共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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