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精确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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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编号承包人编号备 案 编号鉴 证 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印编 制 说 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FIDIC条件和有关省市的经验,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行的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做部分修订而形成。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同时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和管理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约定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本合同文本条款的标题和旁注只起提示作用,不视为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发包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当事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38.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全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放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10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2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4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1.1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的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和缺陷保修责任的款项。1.17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22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3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4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5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2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不责任。1.2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0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天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组成及解文件及解释如下: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标工程);(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师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如下,由发包人承包出解释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 3.1 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适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和法规专用条款中约定。4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及规范发、承包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示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相应标准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规范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费用承担 4.3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图纸图纸的提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供和使用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保密要求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延误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 5.4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提交图纸供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补充图纸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技术资料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6 通知致承包人 6.1 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的通知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致发包人 6.2 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的通知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二、工程管理人员7 工程师工程师的 7.1 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确定及更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派驻施工 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 7.2 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权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职 7.3 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权的限制的批准:(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减轻或者免除;(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发工程款支付人凭证;(7)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紧急情况 7.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时工程师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 的权利工程师可先行行使7.3款中的权利,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委派和撤 7.5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回工程师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工程代表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指 7.6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令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果,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工程师未 7.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尽义务或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程失误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 7.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公正无私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做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提出建议。8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8.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和有关资料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项目经理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签字后送交工程签字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 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组织施工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和工程师送交报告。项目经理 8.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更换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议更换 8.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代 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表代表(工程师)的姓名和有关资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的和承包人。发包人义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务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佩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发包人工 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 9.4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托用由发包人承但。10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义 10.1 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务 承包人工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作(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时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必要的标志;(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行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完成约定工作四、施工准备1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 11.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认施工组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织设计和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进度计划 工程师对 11.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进度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实际进度 11.3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与进度计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划不符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单位工程 11.4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 进度计划按单位工程编制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工程 11.5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用款计划 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未解除承 11.6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包人的责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任和义务 12 施工准备现场作业 12.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原因造成不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法承包人对 12.2 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图纸等资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料进行复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核 勘察资料 12.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研究分析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现场考察 12.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风险、挖掘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为由而向发包人索赔,并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地下构成 12.5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对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物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做出充分的考虑。放工放线 12.6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做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提供工地 12.7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 12.8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土地征用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继,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临时占地 12.9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的租用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如需租用临时占地的,经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工程专用 12.10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五、施工工期13 开工及延期开工工程开工 13.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造 13.2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成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开工延期申请后的48小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而工程师不同意顺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造 13.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成的开工迟开工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该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延期工期。14 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 14.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外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造 14.2 因以下原困造成的暂停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成的暂停(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施工(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造 14.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成停工承包人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复工 14.4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修复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承担。15 工期延误发包人延 1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误及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延期(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按合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程师对 15.2 承包人在15.1款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延误工期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的确认承包人延 15.3 承包人因自身因款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误工期的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责任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开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16 工程竣工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责 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任约责任。提前竣工 16.3 施工中发包人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六、材料设备供应1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 1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入相应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应材料设(附件2)。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应当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备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材料交接 17.2 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包人负 1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责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承 1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担责任 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材料;(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结算方式 1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 18.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购材料设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备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承 1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担责任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代用材料 18.3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由发、承包人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指定 18.4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19 材料设备检验材料和设 19.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标准、规范的备的检验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内容 19.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检验费用 19.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次检验 19.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栓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随时检验 19.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七、工程质量与检验20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20.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争议 2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检测费用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在 20.3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下列内容:质量控制(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保证系统;方面的责(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任(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藏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5)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 检查和返工施工符合 2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要求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工程质量 21.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不符合要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求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检 21.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正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查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承 21.4 因工程师指令失损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责任 承担。2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和中 22.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是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间验收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不 22.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按期验收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工程师签 22.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字要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23 重新检验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引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4工程试车工程试车 24.1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的安装范围一致。工程试车 24.2 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程序(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款能按以上时间担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工程试车 24.3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试车中的责任:中双方的(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责任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欺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投料试车 24.4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安全与文明施工25 安全施工承包人责 25.1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任(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3)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发包人责 25.2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任(1)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3)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监理人责 25.3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任担监理责任。26 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26.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 26.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程序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7 事故处理安全事故 27.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处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事故争议 27.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处理28 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各种残物、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保持施工现场清洁。29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30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 3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的约定。确定合同 30.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乍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示的方式,发价款的方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式(1)因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就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可调价格 30.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价款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因素(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预见的市场因素等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4)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价款 30.4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调整程序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造价人员 30.5 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确认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单。31 工程量确认工程量计 3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规则工程量 31.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过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审 31.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核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在计理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记录和图 31.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纸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不定期是正确无误的。计量结果 31.5 计量的结果:(1)如承包人未按31.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理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2)如工程师未在31.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3)如工程师未在31.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造价人员 31.6 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确认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32 工程款支付工程预付 32.1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的时间应不迟于预款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货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进度 32.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款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同期扣回。追加合同 32.3 本通用条款第30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4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价款支付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其调整支付。暂停支付 32.4 累计进度款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进度款对 32.5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付程序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承 32.6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担违约责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 发包人承 32.7 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支付民工 32.8 承包人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工资证券抵付。造价人员 32.9 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确认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十、工程变更变更内容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得擅自变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更设计承包人合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理化建议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的提出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 33.4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4 确定变更价款变更价款 34.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价款的报告, 的确定程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序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变更价款 34.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的确定方(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法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0%或发包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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