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某道路工程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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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南充市某道路工程合 同 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二00八年二月0目录一、合同协议书2二、中标通知书6三、招标文件8四、投标文件9五、合同专用条款10六、合同通用条款2七、施工图纸8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9九、工程量清单40十、廉政合同41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45一、合同书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充市某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土石方、路基、路面、桥梁、排水管网等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南充市计委宜计固2007611号 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暂定于2008年 5月 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09年 2月 15 日 合同工期: 10个月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合格 五、合同价款合同金额(大写): 捌仟捌佰叁拾伍万柒仟叁佰壹拾玖整 (人民币): 88357319.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另册)、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5 月 12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待双方完整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后自动失效。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二、中标通知书三、招标文件(另册)四、投标文件(另册)五、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上顺序作为本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449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CJJ1-9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4套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5.2.1: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施工阶段、保修阶段。5.2.2: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授权:进行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5.2.2.1:在质量监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按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责任和权力。业主保留在质量问题上的一切否决权。5.2.2.2: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按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责任和权力。发包人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完成省、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权力和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5.2.2.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发包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发包人保留计量、计量支付的终审权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签认权。5.2.2.4:在合同管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变更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发包人保留工程变更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力外,发包人还授予驻地监理工程师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职权。5.2.2.5:发包人保留对分包方案的最终审定权力。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的全部权力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要求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租)用、青苗及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和架空障碍物,达到基本具备工程施工条件,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如因协调配合(发包人原因)问题无法正常施工,造成的工期滞后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8.1.2 将施工所须的水、电路线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至施工现场,场内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场外道路由发包人负责于开工前完善,确保大型机械进出场和各类成品及半成品运输通道基本畅通、提供施工临时道路;且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维护上述通道达到能满足运输及机械行驶的荷载要求并承担上述费用。8.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8.1.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须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挖掘占道手续、委托工程监理、施工用地等满足工程进场要求。若不能在开工前办理、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陆续办理,发包人并应在开工令发出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8.1.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牵头协调由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协助勘测放线工作。8.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5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8.1.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进行协调,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供专项资金。8.1.9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 8.1.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1.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交件提交时间: /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的工程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报表每月25日前提交。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施工正常运行。9.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南充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9.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已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意见及专项资金进行处理,影响的工期应顺延。9.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城市管理部门要求。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工期确认的时间:自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次日起算。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3 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四、质量与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监理工程师要求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1.2 实施爆破作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办理爆破相关施工手续,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价格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政策变化、材料价格变化、停水、停电及招标文件中所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双方协商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合同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调整;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预付款为本工程合同金额的10%,人民币:8835731.90元,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审核支付。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从第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起每月扣回预付款总额50%。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量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定,单价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执行,每月25日前提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进度报表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后7天内审定,审定后7日内按完成进度的75%支付(银行转账)。26.2 本工程须在银行开专户,由业主委托银行监控工程款专款专用。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调整。(出现本合同293条款情况时除外)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进场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由双方共同进行复核、认定。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双方共同复核的工程量为准。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4)在支付及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经上(含15%)时可申请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但是否调整由监理工程师、发包和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决定。如需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参照(3)条规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工程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4套。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3、 工程结算:(1)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7日内,付款至工程结算总额的85%;工程结算审计后2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34、 质量保修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在办理财务结算时一次性扣除,保修期满后28日内无息退还全额保修金。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1.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条。35.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条。35.1.4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条。35.2.2 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条。35.2.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37.1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A)约定向 南充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同意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同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需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40、保险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40.1.1 发包人投保内容: / 40.1.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40.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自行为其在本合同服务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办理保险事项,否则后果自负。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3%,在合同签署前提交,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数: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正本1份、副本各4份。47、补充条款47.1在合同段全部工程及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后28天内,发包人全额退还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47.2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六、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规定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委托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造价: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书中的应当有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时间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或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使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 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旅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前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派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观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重要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10. 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有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的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进行验收与否,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延误。19. 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规范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七、施工图纸(另册)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另册)九、工程量清单(另册)十、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根据有关建设、廉正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正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南充市某道路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严格执行南充市某道路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代表(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 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的经济活动等。(五)、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义务(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代表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至少二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南充市某道路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 承包人: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2008 年 5 月 12 日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经协商一致,对南充市某道路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范围和内容为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和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_无_年;3、装修工程为 无 年;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无 年;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无 个采暖期、供冷期;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无 年;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 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险。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08年 5 月 12 日 2008年 5 月 12 日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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