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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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新法关注典型案例1.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职工利益的案件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1. 适度调整工作内容不构成变更劳动合同2.2014年上半年12省市调整最低工资2. 在校大学生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新法关注1、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职工利益的案件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最高院关于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l 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在企业兼并重组中,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要及时发现和注意倾听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l 法院要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制定必要的风险处置预案。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法院要及时启动大要案工作机制,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2、2014年上半年12省市调整最低工资 l 初步统计,2014年上半年已有重庆、陕西、深圳、山东、北京、上海、天津、山西、甘肃、青海、云南、四川等12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从调增幅度看,今年最低工资涨幅收窄迹象比较明显,平均增幅约14%。l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我国最低工资调整间隔为两年,不过在实践中,这一时间间隔正越来越短。根据现有数据统计,1995年至2004年,各省市平均每1.79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2005年至2010年平均1.75年调整一次,2010年至2014年平均1.20年调整一次。 l 2014年2月1日起,陕西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典型案例1、适度调整工作内容不构成变更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牛某系某装修设计公司的木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在牛某入职时已进行培训并签收,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拒绝完成指派的工作,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公司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一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某天,公司安排本在A场地做木工的牛某去工期紧的B场地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牛某以其为木工拒绝。公司以其“拒绝公司指派任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为由给予书面警告。十五天后,公司再次指派牛某去B场地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牛某再次拒绝。公司以牛某不服从规章制度为由正式与牛某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指派牛某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行为是对其工作内容的适度调整,不是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也不侵害牛某的合法权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判决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l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很容易被误以为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从而制约了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量合理的对员工进行工作分配和安排的需求。 l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临时性的工作变动,属于对工作内容的适度调整,并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把合理调度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归还给用人单位。 2、在校大学生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南京中级法院认定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李某系南京市某职业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李某至某公司处进行求职登记,经公司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 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合同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2008年 7月21日,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仲裁决定,以李某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认定该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从而终结了仲裁活动。李某对此不服,向南京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李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本案中,李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并明确向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因此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内容为公司付出劳动,公司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案例分析 l 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区分在校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还是以勤工助学或实习为目的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并相应地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实习协议等合同文件,以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由于法律关系定位不准而承担超出预期的法律责任。 本简讯系城服公司内部的出版物,内容仅供参考,非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更多的信息,可随时联系西安曲江圣境城市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西安曲江圣境城市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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