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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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类别】 税费征管 【文件代码】16817395 *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深规土字1993142号)市、区租赁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的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将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租赁办指定的帐号。区租赁办按租赁管理费总额2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租赁办,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四、(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六、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专款专用。各级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挪用租赁管理费行为的,按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七、各区租赁办必须建立财务报表制度,并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租赁办。以上规定,请各级租赁管理部门执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深规土1994576号)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房地产证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七)准成本商品房;(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九)微利商品住宅;(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深规土1995169号)市局产权处、各分局产权科:为了加强物业估价管理,规范物业估价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未经我局批准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未经市物业估价所核准的物业估价报告书不具法律效力。向国家专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物业估价报告书未经市物业估价所审核确认的不得进行抵押登记。特此通知。附件:第一批评估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广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所3深圳正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4深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5中国地产(深圳)咨询公司6深圳裕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深圳艺发物业咨询公司8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深圳新安联房地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10深圳特力房地产交易所11深圳四海房地产交易所12深圳深华仑估价师行13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14梁振英测量师(深圳)事务所15深圳市君亦置业有限公司16深圳合络房地产建设测估有限公司17深圳国银建筑物业事务所18深圳市丰和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19深圳市方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1深圳东和房地产交易所22深圳程绵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1995年7月13日深规土1995355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管好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行政划拔、减免地价款土地的鉴别(一)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一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二)凡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均属行政划拨的土地。(三)凡提供“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凡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月租金6补交地价款。租赁所将收缴的地价汇入区办帐号后,由区办直接汇入市土地开发基金帐号。二、关于房屋用途的核定(一)租赁部门在办理合同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上登记的用途来填写用途。(二)对于房地产证与建筑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地产证为准。(三)对于房地产证中同时存在土地用途与房屋租赁且不一致的,以房屋用途为准。(四)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发票中注明的用途,不是最终批准用途,不能作为确定用途的依据。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三、关于改变功能房屋出租的问题对此应严格按我局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须同时提供我局同意改变功能的批文、补交地价款发票及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才能办理合同登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四、(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出租,需经抵押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六、(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六、房屋租赁合同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对临时建筑物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年限。)七、(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七、无房地产证或无法提供证明其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出租问题的处理:(一)1982年1月3日(不含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村委)证明批准其出租。(二)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三)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包括承租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八、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一)收费时间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房屋租赁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经业主要求,可按季、半年、年收取管理费,但不能强制业主按季、半年、年或跨年度预收。(三)管理费滞纳金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月交纳的必须在当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按季、半年、年交纳的应在当季、半年、年的头一个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否则按迟延交纳房屋租凭管理费处理。滞纳金计算时间为:当月十日(或头一个月十日)至交费时间止。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 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1996年10月30日深规土1995629号)福田分局: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一、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二、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三、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深规土1996423号)各建设、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6号令),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除外)进行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应到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现明确报建程序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6号令),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除外)进行装饰装修均应到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现明确报建程序如下:)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装修方案,并领取方案批复意见书。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装修方案,并领取方案批复意见书。)二、持装饰装修方案批复意见书(如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应附送市规划国土局改变功能的有关批文)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报。三、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图报建并领取装饰装修工程许可证。四、持装饰装修工程许可证到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五、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深圳市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装饰装修施工图报建内容、工程质量、消防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报建程序进行报建,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于未办理报建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许可证,不给予各项验收。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凡违反本通知者,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 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深规土1996552号)在深各测绘单位:注1(注1:原主送单位为:宝安、龙岗分局,测绘大队,在深各测绘单位:)为加强测绘管理,最近省国土厅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该通知精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应按规定在我局测绘地籍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测绘单位,凭深圳测绘队伍注册登记证在我市办理测绘任务登记。)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不再办理登记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余任务按本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和限额在我局测绘产权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属宝安、龙岗区规范的测绘任务,可在分局测绘中队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然后由分局测绘中队每季度一次将登记情况上报市局测绘产权处。)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证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表,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四、(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对在我市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收取测绘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五、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量工程范围为:5级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等外水准以上测量;05平方公里以上1:500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1平方公里以上小于或等于1:1000比例尺地形工程测量;编制的各种专题地图和宣传地图;航空摄影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海洋测量;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独立进行的或中外合作的测绘项目;市属重点工程的测绘任务。六、不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队伍,我局将依法处罚。注6(注6:此条原文为:六、不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队伍,我局将注销其注册登记证。)附: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深规土1997122号)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管理所:为提高深圳市城市环境质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设计的贯彻和管理,现对全市范围内详细蓝图和建筑设计规定如下:一、凡是根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为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除须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外,还须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内容进行设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领;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法定图则阶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部分为对建筑形态、群体关系、环境设计等其他城市设计内容的指导建议;三、所有上述建设项目须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予以落实,在相关阶段的设计中需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和设计,并与设计图纸同时报审;不相适的需提出正当理由。四、上述建设项目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完成下列成果:(一)文字部分:1区域城市文脉、结构与形态;2周边建筑物类型、风格与形态;3与城市环境协调的方式。(二)分析图纸:1人流、车流交通分析图:2城市轮廓线与街景分析图;3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分析图;4彩色透视与灯光效果图;5三维环境分析图。(三)室外环境图纸:1室外绿化(含树种、植被)设计;2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设计;3室外铺地设计;4广告与橱窗设计;5建筑小品设计;6周边道路设施的设计或建议。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 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1997年5月20日深规土1997231号)为进一步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根据深府1997107号第十五次用地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预售条件但交清地价款有困难者,经我局批准,可先进入市场销售,但需以售楼款抵交地价款。此类项目由我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经市局批准后,开发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合作各方)到交易中心签订监管代理协议,并由交易中心到市局市场处办理预售手续并领取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均存放交易中心。二、地价款付清前,整个项目的全部楼盘均由交易中心监管代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由交易中心发放,各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在交易中心签订,并加盖交易中心公章。四、监管代理期限内所有售楼款均须进入监管帐户,监管帐户银行预留的印鉴,由交易中心出具公章,开发公司出具私章。售楼款由交易中心按60的比例扣留以缴纳地价款,剩余部分返回开发公司用作工程款。五、地价款付清前,楼盘销售工作主要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与开发公司商讨后,交易中心制定销售计划并根据市场行情及地政处测算市场地价时的预计售价等确定楼盘价格。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该项目预计销售总额的08作为广告宣传推广费用。六、交易中心监管代理的楼盘,交易中心自行销售的,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售楼款的15的监管代理费;开发公司自己联系客户的,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售楼款的10的监管代理费。七、地价款付清后,开发公司可领回预售许可证自行销售。无开发经营权的,经批准进入市场的项目,全部由交易中心监管代理。八、若开发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条款,我局将视情况给予开发公司停止年审、登报公告非法买卖、登报公告中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和不予办理房地产证等处理。九、龙岗区、宝安区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两区交易中心监管楼款代理销售,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公布前发生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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