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类产品供货合同营改增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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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类产品供货合同(营改增版标准文本)采购方: 供货方: 电缆类产品供货合同 采购方: (或简称“甲方”)供货方: (或简称“乙方”)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乙方适用税率 17%/13%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电缆类产品供货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1.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详见附件1采购清单(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1.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1.2.1. 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如国家、地方有关当局对规范或标准进行了更新,以新标准为准。1.2.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以米为计量单位。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2.1. 电缆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技术规定执行;2.1.1. 供货方运输前须采用坚固的新木箱或其它合适的包装,适合长途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蚀、耐粗暴搬运。供货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收货人名称;发货标记;目的地;货物名称。货物规格型号、设计编号;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以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2.1.2. 由于包装不适合所发生的损失,供货方应负担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2.1.3. 下列资料须包装在设备的包装箱中:装箱单8份;数量和质量证书8份;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合格证、厂家检测报告(进场报验时使用)。2.2. 电缆产品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并负责回收。第三条 产品的装运、交货及交货地点、卸货3.1. 供货方负责办理装卸、运输、保险,相关包装、装卸、运输及其保险(出厂至运抵交货地点移交前的保险),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包含在合同价内。3.2. 交货地点、卸货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3.2.1. 供货方应根据采购方指定的场地自行卸货,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交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3.2.2. 产品在到达采购方所要求的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货方办理,并由供货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2.3. 采购方接收人: 。采购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 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安排计划。第四条 产品交货期限4.1. 第一批次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采购方材料进场计划单通知为准;4.2. 每批次具体进场时间提前10-15天通知。第五条 产品及材料价格5.1. 合同签约单价按以下第 类情形约定(第一类情形适用于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房地产项目;第二类情形适用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房地产项目):(一)产品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仓储、运输(含保险费)、装卸费、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安装指导、检验检测、相关服务费等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采购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政府收费、保险、信用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等全部费用。(二) 产品价格为不含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单价,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仓储、运输(含保险费)、装卸费、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安装指导、检验检测、相关服务费等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采购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政府收费、保险、信用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等全部价外费用。产品应计取的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税率执行。5.2. 产品价格基于电缆产品战略采购报价表及供货价格约定的方式确定,被视为已考虑了构成标的物价格的材料市场价格价格、人工价格、汇率等全部因素的波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战略协议价格计价原则及供货合同价格一旦确定不应因任何这些费用进行调整。第六条 履约地点6.1. 采购方开发的所有项目工地现场。6.2. 对于采购方在其它城市新开发的项目有采购需求时,采购方有权将其纳入合作范围。6.3. 供货方应根据采购方在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交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6.4. 产品在到达采购方所要求的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货方办理,并由供货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七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7.1.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7.2. 订单签订时供货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由采购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7.3. 供货方应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小时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发货时间;运货汽车牌号;运货汽车司机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传真方式告知采购方及材料接受单位(工程安装承包方)。7.4. 货物应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卸至采购方指定地面位置,经采购方、安装单位、供货方、监理单位四方核对无误,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后签署收货单为收货完毕,收货单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交货检验完毕后,采购方即拥有了电缆设备的所有权。7.5. 供货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采购方提交详细发货清单、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清单所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应与本合同及订货清单等相一致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7.6. 供货方在送货时需提交采购方标准验收单,货物验收单与接收单是供货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7.7. 到货后,供货方负责召集采购方、工程安装承包方、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情况,如果采购方参与现场验收,发现送交货物与单据显示数目不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协议规定的,采购方有权要求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货方须按照采购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货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货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若货到24小时工程安装承包方无合理原因未到,则视为该方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各方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如验收合格,则此合格证明为供货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货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如到场的任何一方验收不合格的,供货方需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如发现存在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等差异,需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和供货方联系人,以便及时服务。7.8. 所有权及风险:货物的所有权自供货方将货物在采购方指定地点交验合格时转移至采购方,风险随所有权一并转移。供货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在采购方收到货物之前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供货方承担。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货方承担。7.9. 交货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线缆有质量缺陷的供货方责任。7.10. 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在未验收前的保管工作由供货方负责。在保管期间内,任何货物发生毁损、丢失的风险均由供货方承担。第八条 产品检验为确保本合同下货物的质量、性能符合要求,采购方可根据技术要求对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进行品质检验。7.1. 检验依据:按现行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实施检验,特殊型号电缆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内容检验。如以下规范或标准与其他的有互相抵触之处,以要求高的一个规范或标准为准。未得到采购方同意,不可取消或替代以下任何规范或标准。如国家、地方有关当局对规范或标准进行了更新,以新标准为准。GB2900 电工名词术语GB/T12706-2008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GB/T2951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GB18380-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实验GB/T19666-2005 阻燃及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7650-1998 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出气体的试验方法GB/T17651-1998 电缆或光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测定GB/T3956-1997 电缆的导体GB/T2951-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机械性能试验方法GB/T3048-1994 电缆外护层GB12666-90 电缆燃烧试验方法及耐火特性试验方法GB6995.3-19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JB/T8137-1999 电线电缆交货盘GB50217-94 电力电缆设计规范GB502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IEC60502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0KV(Um=36KV)挤包 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7.2. 检验7.2.1. 电线长度误差参照国家标准在0.5%以内。7.2.2. 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7.2.3. 货物运抵采购方工地或指定地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检验完毕,如逾期视为检验完毕。但采购方事后检验如出现质量异议,供货方不得以采购方以检验完毕为理由,将应由供货方承担的责任转嫁至采购方,责任以及损失仍有供货方承担。7.2.4. 采购方对电线电缆具有随时抽检的权利,抽检产品被判定合格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当抽检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且供货方必须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更换,具体更换量可根据实际不合格量确定。若有质量或技术方面异议可以由国家级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公证检测。7.2.5. 钢制电缆盘由供货方免费提供给采购方使用,使用完毕后供货方回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供货方不再收取采购方费用。第九条 调试和验收8.1. 采购方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供货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供货方应派人参加线缆调试及试运行,提供安装指导及技术支持,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8.2.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线缆有质量缺陷、不能正常使用、或实际使用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供货方应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并承担拆除及再次安装的费用支出,赔偿由此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8.3. 线缆安装完毕后,正式通过当地供电部门关于中低压电线电缆的相关质量验收并送电运行84小时试运行正常且检测数据符合国家标准的,方视为供货方交付的线缆验收合格。8.4. 根据采购方对采购产品使用环境进行前期技术解决方案,供货方推荐更适合采购方使用的相关新产品,为采购方的产品选型提出专业性建议,解决采购方在各阶段遇到的产品应用方面的问题。第十条 变更处理方法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相距超过7天的时间范围,采购方如须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供货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调整订单金额,但不得就采购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费用。相距在7天之内采购方如需变更的,供货方应满足采购方的要求。如有超出协议外的产品订单更改,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产品价格、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1.1. 产品的价格,依据战略采购协议确定的价格原则由双方商定一致。合同价款:供货方必须遵照双方确定的价格清单来确定项目供货合同价款,以人民币结算。具体按以下第 类情形约定(第一类情形适用于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房地产项目;第二类情形适用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房地产项目):(一)合同含税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二)合同不含税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增值税为: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价税合计的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11.1. 采用供货分期、付款分期的支付方式,具体支付进度如下:11.3.1. 预付款:价税合计合同总价的20_%。供货方应提前15日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为所有货物到工地后的一个月。11.3.2. 货物交付款:按合同工期的供货阶段分期支付,每批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检验合格,累计支付到该批货物总值的80%,即该批货物总值的60%;11.3.3. 结算完成(工程供货完毕,双方账目核对清楚)后累计支付到货物总值的95%。11.3.4. 质量保证款:结算总价的_5 %作为质量保证金。11.2. 款项支付:因甲方实行集中付款制,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于当月集中付款申请日(每月25日)申请预付款,至次月25日集中支付。供货阶段分期供货后,甲方将于当月集中付款申请日(每月25日)申请应付供货款,至次月25日集中支付。11.3. 发票:11.3.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货物进场经验货确认后五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已验货物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发票形式按以下第 类情形约定(第一类情形适用于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房地产项目;第二类情形适用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房地产项目):(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采购方认证通过后方才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额缴税、且到甲乙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11.3.2. 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11.3.3.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11.3.4. 乙方提供的货物实际未使用的部分,由甲方按销售原价退回予乙方,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退回部分款项直接冲减乙方销售物资的应收款。11.4.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在双方之间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资或合营的关系。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保修、维修约定12.1. 供货方必须按约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满足最新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并符合采购方工程的其他相关具体要求。12.2. 供货方承诺所有出厂的电线电缆产品均达到国家最新的合格品要求。具体是指:电缆生产过程中对使用的原材料严格把关,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国际或国内顶级的原料,并对每一道生产程序进行常规检验后再由专人进行再次检验,并对每次检验结果单独列入台账,确保合格出厂。12.3. 质量保证期:为自产品调试验收合格起贰年,使用寿命不低于国家最新标准规定的年限。12.4. 保修期内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所引发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材料等所有服务全部免费,供货方也可委托与采购方签署供货合同的经销商来提供对应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但需经采购方认可。非供货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供货方应及时安排人员给予更换,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12.5. 当采购方所使用的产品出现故障时,供货方指定的售后服务人员将尽快赶到现场,并协调将故障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及事后对故障进行分析,判定责任。12.6. 供货方应保证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在收到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12.6.1. 供货方须在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答复,并须派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维修项目;12.6.2. 当供货方在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未在规定时间解决的情况下,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供货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当供货方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能满足前述需要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本合同或有关法律程序求偿;12.6.3. 供货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12.7.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12.7.1. 任何由于采购方未经供货方许可改装产品而造成的损坏或缺陷;12.7.2. 根据供货方提供的操作手册和任何其他有关指导文件而进行操作、保养和检修所造成的损坏或缺陷;第十三条 采购方权利与义务13.1. 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采购方保证直接采购的工程项目中就本合同书规定的产品仅以供货方为供应商,但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前采购方已定标的工程除外,本合同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13.2. 如采购方需要采购的相关产品在供货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合同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采购方有权利视供货方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供货方产品。13.3. 采购方有义务对供货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13.4. 采购方有义务监督供货方合同的执行情况。13.5. 采购方有权随时对供货方进行考察。13.6. 采购方有义务及时知会供货方或供货方必要的项目状况及进度计划。13.7.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甲方有权重新组织招标采购。13.8. 采购方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商务条款及其双方在具体项目合作过程中的洽谈进程及其内容。第十四条 供货方权利与义务14.1. 供货方保证按照本合同之价格和规定对采购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及其所在城市)进行相应产品供货。14.2. 供货方有义务保证满足采购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采购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条款执行。14.3. 供货方保证充分满足采购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采购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和充分的供货能力。如产品在采购方及采购方所属项目公司所在区域需办理准用手续的,供货方需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提供准用证明,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供货方承担。14.4. 供货方必须对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投标报价中各项技术参数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全负责,完全服从并配合采购方随时进行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抽检结果若发现与供货方先前投标承诺不符,一切损失由供货方承担。14.5. 供货方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最高标准。14.6. 供货方有义务在签订供货合同前向采购方提供供货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出厂合格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14.7. 供货方承诺:自接到采购方书面供货通知之日起,针对配合样板区的供货,送到工地现场的时间为最短 天内并满足采购方或采购方的分包人组织施工要求;针对大批量供货,最短 天内送到工地现场并满足施工需求。14.8. 供货方负责对所供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并提供现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在合同单价中。14.9. 供货方有义务确保为采购方项目使用的供货方产品提供充足的备用材料,以满足长期售后服务的需要。14.10. 对于在供货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供货方有义务向采购方提供和战略采购价格水平相当的价格。14.11. 供货方有义务接受采购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并为考察工作提供便利和配合。14.12. 供货方有义务及时向采购方推荐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采购方对产品的选用及更新。14.13. 供货方有义务及时向采购方通知其联系方式的变动。14.14. 供货方需要变更其委派任一项目的人员,应提前取得采购方的书面同意。14.15. 供货方有义务保证供应到采购方开发项目上的所有材料是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标准。14.16. 供货方有义务保证在同等条件下符合采购方所规定技术标准的同类型产品战略采购价格为最低价格,此价格不高于供货方相同产品在同一年度国内年开发面积总和排前10名的房地产公司的中标价格。如果采购方发现有两家(含两家)以上上述房产开发商的供货方产品价格低于供货方给采购方价格的5%时,对超出最低价格的差价部分,供货方除向采购方或项目公司返还差价外,还需承担差价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差价部分的10倍计)。如供货方对差价部分有异议,供货方必须提供有效依据加以证实。同时供货方应确保给予采购方的战略价格在与供货方战略合作单位的价格排名中位列前5名(价格排名按从低至高进行)。14.17.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供货方可根据采购方需求,向采购方推荐符合采购方用途的新产品或型式,经双方确认后,增加在产品清单内。14.18. 供货方有义务每半年向采购方总部及其下属经营机构提供一次质量改进报告书。内容包括过去半年供货方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方面认证的情况;供货方内部生产流程有何优化,内部质量控制流程改善情况;半年前的客户反馈情况(包括产品和服务),针对客户的反馈采取的具体改善措施,半年后同样的反馈的数量/比率的变化。14.19. 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供货方有义务不断通过优化产品方案、整合原材料采购资源、降低制造成本等方式满足采购方采购价格持续降低的需求。双方每季度对协议价格回顾,如果发现影响采购方采购产品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如,原材料成本、制造成本、运输成本、政策变化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出现下调的,采购方有权要求采购产品价格做同等比例的下调,如供货方不能在采购方规定时间内实现的,那么采购方保留调整合作范围(包括规模、地区、项目、合作期限等)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14.20. 供货方将为采购方建立特别的服务及培训机制,免费为采购方相关人员培训产品知识、系统维护知识、设计理念、新产品、新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提高采购方对供货方产品的认知和体会。14.21. 如因供货方提供产品的质量或技术安装和维护保养问题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供货方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承担责任。14.22. 供货方承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承诺为采购方提供税率与经营业务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货物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方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5.1. 采购方、供货方确认订单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双方必须履行。倘若无法履行订单时,违约者需支付对方订单材料设备总价的10%作为不能履行订单之赔偿;15.2. 供货方未按订单规定日期交货,供货方须支付采购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采购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的责任),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订单,另行确定供货方,供货方应赔偿违约而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的责任),另交纳订单材料设备总价的10%违约金;15.3.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供货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采购方交送订单规定的合格产品,向采购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5%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采购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货方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订单,供货方应向采购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订单标的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15.4. 供货方违反订单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供货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15.5. 采购方若无合理原因未按时付款,则应每天向供货方交纳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15.6. 供货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采购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采购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对业主及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业主据此对采购方的索赔,等等。15.7. 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订单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15.8.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采购方有权力单方终止本合同,供货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5.8.1. 供货方拒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与采购方签订供货合同;15.8.2. 采购方对供货方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者供货方有本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达3次的;15.8.3. 供货方不具有按本供货合同规定对采购方开发项目供货能力和资质;15.8.4. 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一次通过项目所在地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导致采购方项目延误的;15.8.5. 因供货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采购方根据供货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供货合同的;15.8.6. 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各项产品样本、以及报价中各项经济技术参数等在现场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中,被发现与供货方承诺不符,或者超出采购方认可的允许误差范围,并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15.9. 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所在的采购方或供货方的损失)。15.10.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15.11. 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16.1. 本供货合同在战略协议截止日前签署,若战略协议终止而本供货合同仍未履行结束,则本供货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供货合同履行完毕。16.2. 本供货合同一方若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终止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采购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协议份数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采购方所在地。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附件4-1采购清单(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最终确定的供货价格)附件4-2产品供货周期(见附件1-8)附件4-3工程保修三方协议附件4-4进场计划单附件4-5进场验收单附件4-6材料设备到货签收单附件4-7退换货处置记录单附件4-8廉政责任书附件4-9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4-10售后服务表,售后服务细则附件4-11供货方各地区联系方式及授权供货商列表(见招标文件 附件1-7)(以下无正文)采购方(公章): 供货方(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第 14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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