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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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合 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以下简称企业 )与 (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二条 企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等各项劳动标准,保证同工同酬。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职工所反映的各项意见,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工会支持并配合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劳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第五条 职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和工会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所有职工均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和标准执行。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办理。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的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和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九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支付职工(包括试用期的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 实行试用期的员工,其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或本单位职工同意后,可以短期延迟支付职工工资,但最长不超过 天。 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生产管理状况,企业对以下工种实行按件计酬:各岗位的单件计价标准与工会协商后签字确定,并作为附件附于其后。企业应在每月 日将职工的上月生产量进行公布。第十三条 企业与工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及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指数,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则,于每 年进行一次新的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后,作为本合同第十条的替换条款。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 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加点的,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劳动环境,并不断加以改善。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女职工及特殊人群的保护。特殊工种的职工应持证上岗。新上岗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对工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企业方必须予以研究落实;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和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八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以确保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企业按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和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后的治疗费、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及丧葬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月提取一定的福利费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职工文化和福利设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补充保险制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七章 教育培训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与所从事岗位有关的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第二十六条 企业建立奖惩制度。对职工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作出公正评价,分别予以表扬、奖励和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取得证据,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第八章 协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就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问题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集体协商应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进行,企业应向工会提供必要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数据,工会在协商前应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不得有过激的行为。 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各37人组成,双方人员要对等。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及时研究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全体职工通报合同履行情况。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进行修订。本合同期满前60日,双方协商代表应就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到期未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的,则本合同在以后的 年仍然有效。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终止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上级政府部门或市总工会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的行为来处理争议事项,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第三十三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预防和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各 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则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工会各存一份,报劳动部门一份,送镇街工会、市总工会各一份。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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