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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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是什么?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8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串通投标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条例不仅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批、资格审查、招投标及评标程序、招投标投诉及监管、违反招投标条例的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对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由于招标项目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串通投标现象在建筑招投标市场并不少见。本文尝试从现行法规角度归纳分析串通投标具体情形,以及串通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定义。串通投标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定中标价格价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社会上俗称“围标”、“内部指定中标”等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滋生腐败,为法律所禁止。招标投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招标投标条例就投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17种串通投标情形进行了界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2 串通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串通投标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的,中标无效,导致重新招标,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合法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行政责任。串通投标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一、罚款。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人中标的,处以按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串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串通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串通投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市场准入限制。串通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吊销营业执照。串通投标人在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3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法规文号】 公发(2001)11号)串通投标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至今已有30年,相对于西方国家200多年招投标历史和成熟机制而言,我国招投标制度尚处在幼年期,招标投标条例实施后,对串通投标的情形规定较为详尽,增强了查处串通投标的可操作性,但招标投标条例并未就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如何依法对参与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与处罚有待国家及地方配套法规出台。 3 鉴于不少建筑市场参与方对招标投标法规理解存在盲区,加上社会监管约束惩戒机制的不健全,在重大利益的驱动之下,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的现象并不少见,部分串通投标参与人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是不知法不能成为任何人逃避法律的借口,如建筑市场参与方不注意串通投标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等到风险真正降临时,悔之晚矣。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规定,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完工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是如何规定的?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9.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3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39.4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39.5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9.9计日工(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论述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B.2.1 总则1 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监理规划、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2 适用范围。写明该监理实施细则适用的项目或专业。3 负责该项目或专业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4 适用工程范围内使用的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5 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B.2.2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1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2 混凝土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B.2.3 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1 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等,具体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检验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点及旁站监理方案等。2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具体明确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报验、签认程序,检验内容与标准。 3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明确对承包人检测试验室配置与管理的要求,对检测试验的工作条件、技术条件、试验仪器设备、人员岗位资格与素质、工作程序与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监理机构检验的抽样方法或控制点的设置、试验方法、结果分析以及试验报告的管理。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程序。5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根据规程、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等,具体明确质量评定内容与标准,并写明引用文件的名称与章节。6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B.2.4 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1 进度目标控制体系。该项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阶段目标或里程碑时间,关键节点时间。2 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如横道图、柱状图、网络图(单代号、双代号、时标)、关联图、“S”曲线、“香蕉”图等,应满足合同要求和控制需要。3 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明确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等)的申报时间、内容、形式、份数等。4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明确进度计划审批的职责分工、要点、时间等。5 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明确施工进度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分工;拟订检查内容(包括形象进度、劳动效率、资源、环境因素等);明确进度偏差分析与预测的方法与手段(如采用的图表、计算机软件等);制订进度报告、进度计划修正与赶工措施的审批程序。6 停工与复工。明确停工与复工的程序。7 工期索赔。明确控制工期索赔的措施和方法。(附录B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B.1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 B.1.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由项目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相关各监理人员参与,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B.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专业特点,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B.1.3 监理实施细则要体现工程总体目标的实施和有效控制,明确控制措施和方法,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B.1.4 监理实施细则应突出监理工作的预控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突出监理工作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 B.1.5 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B.1.6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时,应注意各个监理实施细则间的衔接与配套,以组成系统、完整的监理实施细则体系。 B.1.7 在监理实施细则条文中,应具体写明引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的名称、文号;文中涉及到采用的报告、报表时,应写明报告、报表所采用的格式。 B.1.8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B.1.9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条款可随工程不同而有所调整。 B.2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B.2.1 总则 1 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监理规划、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2 适用范围。写明该监理实施细则适用的项目或专业。 3 负责该项目或专业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4 适用工程范围内使用的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 5 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 B.2.2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1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2 混凝土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B.2.3 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等,具体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检验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点及旁站监理方案等。 2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具体明确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报验、签认程序,检验内容与标准。 3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明确对承包人检测试验室配置与管理的要求,对检测试验的工作条件、技术条件、试验仪器设备、人员岗位资格与素质、工作程序与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监理机构检验的抽样方法或控制点的设置、试验方法、结果分 析以及试验报告的管理。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程序。 5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根据规程、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等,具体明确质量评定内容与标准,并写明引用文件的名称与章节。 6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B.2.4 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进度目标控制体系。该项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阶段目标或里程碑时间,关键节点时间。 2 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如横道图、柱状图、网络图(单代号、双代号、时标)、关联图、“S”曲线、“香蕉”图等,应满足合同要求和控制需要。 3 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明确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等)的申报时间、内容、形式、份数等。 4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明确进度计划审批的职责分工、要点、时间等。 5 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明确施工进度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分工;拟订检查内容(包括形象进度、劳动效率、资源、环境因素等);明确进度偏差分析与预测的方法与手段(如采用的图表、计算机软件等);制订进度报告、进度计划修正与赶工措施的审批程序。 6 停工与复工。明确停工与复工的程序。 7 工期索赔。明确控制工期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B.2.5 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投资目标控制体系。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各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2 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的依据、范围和方法;计量申请与付款申请的内容及应提供的资料;计量与支付的申报、审批程序。 3 实际投资额的统计与分析。 4 控制费用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B.2.6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监理机构内部的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2 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 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4 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B.2.7 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1 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变更处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2 索赔管理。明确索赔处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3 违约管理。明确合同违约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4 工程担保。明确工程担保管理的监理工作的内容。 5 工程保险。明确工程保险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6 工程分包。明确工程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7 争议的解决。明确合同双方争议的调解原则、方法与程序。 8 清场与撤离。明确承包人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内容。 B.2.8 信息管理 1 信息管理体系。包括设置管理人员及职责,制定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2 编制监理文件格式、目录。制定监理文件分类方法与文件传递程序。 3 通知与联络。明确监理机构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通知与联络的方式与程序。 4 监理日志。制定监理人员填写监理日志制度,拟定监理日志的格式和内容,以及管理办法。 5 监理报告。明确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和提交时间、程序。 6 会议纪要。明确会议纪要记录要点和发放程序。 B.2.9 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和内容 1 明确分部工程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2 明确阶段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3 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4 明确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5 明确工程移交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B.2.10 其他根据项目或专业需要应包括的内容。) 监理实施细则1作用 2编制范围 3编制依据 4写法 5内容1作用1、对业主的作用: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一份详实且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2、对承包人的作用: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实施细则后,会十分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3)促进承包人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3、对监理的作用:1)指导监理工作,使监理人员通过各种控制方法能更好地进行质量控制。2)增加监理对本工程的认识和熟悉程度,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3)监理实施细则中质量通病、重点、难点的分析及预控措施能使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中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4)有助于提高监理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监理素质。2编制范围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13编制依据已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相关的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14写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监理工程师的定义: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所以监理实施细则应是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考虑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技术特点,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公司组织一批有经验的2工程师共同商讨形成,也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商讨结果执笔完成。鉴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自身水平与经验不足,单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起草,应该是欠妥当的。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可行性,要求专业性一定要突出,明显体现监理程序与监理方法。监理实施细则写法如下1、在施工准备阶段,如何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案;在各分部工程开工之前,如何对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做具体地检查及说明检查内容。2、在施工阶段,如何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位置及对质量控制点检查的方法;对质量通病提出预控措施,提醒承包人如何进行预控。3、指导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如何进行动态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4、明确施工 质量监理的方法,即检查核实、抽样试验、检测与测量、旁站、工地巡视、签发指令文件的适用范围;对各个阶段及施工中各个环节各道工序进行严格的、系统的、全面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证达到质量监理的目标。5、突出重点,书写如何对工程的难点、重点进行质量控制,如何预防和处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6、制定质量监理程序(即工作流程)来指导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规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动,统一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步骤。5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监理依据三、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目标四、监理工作内容1、准备阶段2、施工阶段五、监理工作流程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方案;3、审核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4、核查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5、安全检查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监理工作方法(手段)2、监理工作措施八、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处理程序1、安全质量隐患的处理程序2、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九、监理工作制度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2、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4、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5、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6、安全物资查验制度;7、设计变更处理制度;8、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9、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0、监理报告制度;11、监理日记和会议制度。12、监理组织工作会议制度;13、对外行文审批制度;14、安全监理工作日志制度;1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16、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十、监理资料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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