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协议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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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协议书甲方: 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万博支行 乙方: 凯里市飞腾文具经营部 甲方作为银行卡专业化收单机构,乙方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POS机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责任第一条 负责为乙方安装银行卡受理POS机具(含主机、密码键盘等) 1 套,此终端可以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第二条 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解决或解答、处理。第三条 负责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指南、交易单据、宣传标贴等业务用品。第四条 负责将当日POS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 个工作日内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乙方开户行: 凯里市农村商业银行万博支行 户 名: 凯里市飞腾文具经营部 结算账户账号: 2511020101201100058510 第五条 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户,须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将按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结算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资金。第六条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第七条 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签购单。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发卡行退单,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POS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第八条 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全部的空白业务单据和业务资料,甲方确认收回机具后应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机具押金。二、 乙方责任第十条 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和各发卡机构银行卡业务章程,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甲方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承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一条 乙方在受理中国境内银行卡业务时,须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0.77%顶或(封顶值 元/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该服务费由甲方从乙方交易金额中自动扣收。第十二条 乙方须接受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涉及监管机构规定或鉴定的其他条款,乙方需同时遵守。第十三条 乙方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机具等进行业务培训,乙方能基本解决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对持卡人及时、准确地解决或解答、处理。第十四条 乙方对所有银行卡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一种银行卡的合法交易。第十五条 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POS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显要位置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标识卡。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第十八条 当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九条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银行卡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参与结算。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或风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一)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二)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三)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四)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五)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否则,因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空白业务凭证,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指南受理银行卡,乙方收银人员须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POS交易签购单均需持卡人签名)。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按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指南和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POS终端每日银行卡交易。对隔日退货交易,应凭营业员填写的退货单及原始交易签购单向甲方提出调账(退货)申请。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2年,以备查对。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原件或复印件。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以下变更事项:(一)商户名称、法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二)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三)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第二十七条 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四)套现: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五)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六)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八)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九)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十)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十一)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十二)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十三)其他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乙方出现第28条所列风险状况时,乙方同意甲方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第三十条 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三、其他 第三十一条 乙方结算账户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不能受理贷记卡(含准贷记卡)。第三十二条 POS机具所有权归POS机具提供方所有,本协议终止后由所有权方收回。第三十三条 缔约一方除因第28条所列条款之外的原因需终止本协议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他一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他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和/或开支。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其他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有关条款,其他一方均有权通知其予以改正。如果该违约方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3天内仍未停止其违约行为,其他一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对发生的银行卡交易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仍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并按争议处理委员会的裁定意见执行。第三十九条 其他补充条款: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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