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格式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73104 上传时间:2020-04-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格式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同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格式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合同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格式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二、企业常用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是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其他条款,也并不影响其效力。(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要领(1)合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第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二)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风险一: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比如编造虚假主体。其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或者拿出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不是要签署的公司等情况。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风险二:合同相对方缺乏合同履行能力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调查对方的诚信能力及资信情况。企业的履约能力也是签订合同之前应重点考虑的范围,应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尽可能地调查交易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掌握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风险三:合同相对方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注意授权范围,也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风险四: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有歧义签订防范:签订合同时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员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由于合同术语的专业性要求,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逐条逐句地进行专项审查,特别是对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条件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出现歧义理解,并尽量使用法律语言,以防留下隐患。风险五: 合同标的物不合法签订防范:合同约定的可转让的标的物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允许流通的物品,及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风险六:合同欺诈签订防范: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及在履行合同中,应加强法制意识,提高警惕,切实落实企业内部合同制度管理,防止反欺诈。买卖合同欺诈,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歪曲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权利义务失去公平的合同。如厂家虚假的质量宣传,虚假的价格宣传,虚假的商标、厂名厂址等。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钱和物的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实践中易产生欺诈现象。若通过一个权威性的中介部门,买方把钱过户到中介部门的账上,再由中介督促卖方交货后,把货款转到买方账上,以增强交易安全感。其作用好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信用证的作用。目前,公证处就有类似的公证提存业务。三、参考案例案例 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主旨开发商在不具备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下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且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基本案情2001年12月,甲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2002年6月13日交付房屋,且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补充合同规定还规定了该房屋交付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书面入住通知,乙方在入住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和领取房屋钥匙,即表示房屋正式交付,该日期为房屋交付日。但2002年6月,甲乙双方在办理入住手续过程中,甲方称:按照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不再发放质量合格证书,而改为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开发商无须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开发商还声称,由于小区煤气安装工程尚未结束,故其在乙方验收并同意接收房屋后10天内方能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对此,乙方不服,起诉到法院,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200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将原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而本案中,甲方虽然按期履行了通知义务,但由于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视为没有交付。据此,判决甲方支付从约定的交房日2002年6月13日至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日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交付的合法性。律师评析所谓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对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钥匙。”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合本案来看其中包括:1、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是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之后发的,是开发商交付房屋合法的主要条件。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200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将原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但登记备案制度并非指开发商在交房时无须向买受人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出示加盖北京市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的备案登记表,方为符合交付条件,否则,买受人不但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2、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验收。关于如何对房屋进行验收,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检验。”因此,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只有买受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而本案中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而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且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裁判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二、企业常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风险防范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合同形式的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4.主体的特殊性。供方是依法取得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运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为供方。用方是社会公众和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一)企业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要领1.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务必明确约定供应的方式、质量和时间 供应电、水、气、热力电方式,是指供电、水、气、热力人以何种方式、质量、时间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应电、水、气、热力。比如电力资源的供应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电力浪费。因此,为减少或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电、水、气、热力供应方式、质量和时间。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应明确约定供应的计量方式和单价、费用的结算方式。如供应电合同中,对供应电力的计量方式,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3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应明确约定供用设施的维护责任比如,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4.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应明确约定供应的容量、地址和性质比如在供应电合同中对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进行具体约定5.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内容尽可能做到十分详尽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内容确定违约责任,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6.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还应注意国家计划性 电、水、气、热力等属于国家能源资源,而我国目前能源供应仍很紧张,国家对此任进行较为严格的计划管理。如国家对电力的管理上,根据现行管理制度,用电方必须定期向“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出用电指标的申请。与此同时,供电方必须定期向“三电”办公室申报电网、发电、供电、用电平衡情况。经“三电”办公室综合平衡,按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制定初步电力分配方案,报经当地经济委员会审报下达供用电计划和分配指标,用电方凭证定量用电,供、用双方必须以计划和指标为依据,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都不能突破。(二)企业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1.用电、水、气、热力人会出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供应人能否及时、安全、合格供应电、水、气、热力 签订防范: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供应起止时间用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熟悉国家有关电、水、气 、热力资源供应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方法及供应单位向社会发布的营业规则等有关内容,尽量把这些内容体现在合同中,当供应者违反约定,便可依据合同追究供应者的违约责任。 风险二:供应人在出现设备检修、事故中断供应等情况时,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签订防范: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人应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要求说明中断供应的起止时间,如供应人违约的,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如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此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供应电、水、气、热力人会出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用电、水、气、热力人能否及时支付费用 签订防范: 为防止用电、水、气、热力人拖欠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日支付逾期滞纳金比例,经催告用电、水、气、热力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费用和违约金的,供应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应。供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费用。 风险二:用电、水、气、热力人能否安全使用电、水、气、热力 签订防范:在合同中尽详尽地列举用电、水、气、热力人违章电、水、气、热力的情形,及支付违约金范围及比例。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用户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由于电、水、气、热力系统都具有网络性,其生产、供应与使用都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的使用,都可能关系到整个系统的运行,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利益,如一个用户的暖气管道发生泄漏,可能影响相邻用户的正常供暖。因此,要求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安全、合理地使用供应的电、水、气、热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参考案例二、企业常用赠与合同风险防范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的成立一般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能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以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所规定的情形为例外。(一) 企业签订赠与合同要领(1)在赠与合同中应写明赠与的性质及目的赠与合同的性质关系赠与合同能否任意撤销,及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时,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当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2)在赠与合同中应明确写明赠与物的质量及其数量现实生活中,如赠与标的物存在瑕疵,不仅影响或降低其使用价值,甚至还可能对赠与标的物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带来财产或人身损害,这就涉及到界定赠与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标准,便于分清赠与标的物质量瑕疵责任问题。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便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还应明确写明赠与物的数量。赠与物是货币的,写明币种及数额。赠与标的物是实物的,写明该物的形状、品质、数量。(3)签订赠与合同还应写明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赠与合同为一种实践合同,当赠与人签订合同后,能否按照当初的承诺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需要在赠与合同上明确规定赠与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还应是一次赠与还是定期赠与,具体的履行地点等。(4)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了。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依法公证。(二)企业签订赠与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赠与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防范: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先查看赠与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范围、介绍信等能证明民事主体资格的材料。赠与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有可能被撤销或无效。 赠与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风险二:赠与人对赠与物不具有所有权签订防范: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先调查清楚赠与物的权属情况,只有当有证据证明赠与人对赠与物有处分权的前提下,才决定是否签订赠与合同。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风险三:法律要求对赠与物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生效的,赠与人故意拖延或拒接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防范:在赠与合同中应明确办理赠与物的登记或过户手续的期限,违约责任条款。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汽车、飞机、轮船等。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风险四:三、参考案例二、企业常用租赁合同风险防范(一)企业签订租赁合同要领(二)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风险防范三、企业常用租赁合同参考案例 (一) (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