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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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就该合同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3.质量保修责任 3.1.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 3.2.质保期内,甲方维保负责部门的办公电话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 。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将在变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3.质保期内,乙方的维保负责部门为_,维保负责人_移动电话_ ,办公电话_,传真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乙方维保负责人应当保证其移动电话每天24小时畅通。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质保期内维修应出具书面的公司授权委托文件,明确相关法律权限)3.4.甲方及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进行维保。通知到达乙方的起算时间遵循下列原则: 3.4.1.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邮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起算时间,发出当日不计在内; 3.4.2.以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记录的到达乙方的日期和时间为起算时间; 3.4.3.乙方电话不通或无人接听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可将通知内容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维保负责人的移动电话,此时以甲方或其委托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手机中所存短消息发出的日期和时间为起算时间。 3.5.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乙方应派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工程交接半年后,乙方应在8小时内到场维修),对于紧急抢修或重大维修事项,乙方维保人员应当在1-2小时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3.6.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 15% )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7.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其它装修、设备、线路和物业设施安全的措施。如造成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3. 8.在维修过程中,如乙方维保人员遭到报修人投诉、推卸责任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12小时内更换维保人员;造成报修人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3.9.在维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或者其他第三人)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0.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跟踪、管理和监督乙方的维修工作,乙方应当服从、配合。 3.11.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维修事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或报修人的要求聘请专家踏查,在查明原因后按专家书面建议方可进行维修施工。否则,因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对该项维保事项应重新计算质保期。 3.12.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安排相关授权人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若乙方未按照时间约定如期谈判,视同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并对谈判结果表示认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 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3.13.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3.1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1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4、应急维修4.1.乙方未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报修现场,或就同一报修事项乙方未能一次维修成功的,甲方凭相关投诉记录单,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4.2.乙方所派出的维保人员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未能满足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第一时间的维修要求的,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4.3.乙方的维修结果不符合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的要求的,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不予验收或者签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4.4.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启动应急维修的,乙方必须对应急维修的结果予以签字认可,乙方拒不签字的,视为乙方同意该维修结果。4.5.因应急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均从乙方质保金或其他工程款项中扣除,具体以甲方与应急维修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中发生的费用为准。5、质保金支付5.1.质保期内,下列费用将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5.1.1.因工程质量维修产生的工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5.1.2.因工程质量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5.1.3.因乙方维修不及时或不到位而造成的扩大损失;5.1.4.因应急维修而产生的费用;5.1.5.乙方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5.1.6.其他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5.2.如工程质量问题系多个施工单位共同造成,甲方将按照监理单位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和损失总额,分别扣除各方质保金。5.3.甲方应在扣除质保金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此书面材料经甲方、乙方、物业公司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扣除质保金的依据。乙方拒不在该材料上签字的,视为乙方同意该项扣款。5.4.如乙方对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的维修事项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划分为准。但监理单位划分责任前,乙方不得拒绝维修。否则,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扩大损失和应急维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5.如乙方对质保金扣取数额有异议,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扣取质保金的相关书面材料。5.6.质保期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质保金请款申请。甲方将就乙方工程质量征求乙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在取得上述各方同意且质保金结算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质保金。6.其他6.1.甲方对物业公司的授权范围为:对工程质量问题现场情况进行确认;通知乙方进场维修;对乙方的维修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导;启动应急维修程序;核查乙方程质量情况;对乙方质保金支付出具意见。6.2.物业公司在被授权范围内对乙方所作的任何指示和行为均视为甲方的指示和行为,乙方不得因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为由拒绝该指示或行为。6.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经办人:2012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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