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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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资比实际工资低很多怎么办?我之前被一家公司的录用,薪资谈好了。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的却给我降了很多(商议好的一半都不到),他们解释说公司为了避税,另外再签一个薪资协议(好象是公司内部的),大家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还有我觉得避税应该是我的问题,为什么要公司来操作呢?不少小公司都会出现这种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比面试商谈工资低的做法,差额部分的工资每月现金发放。公司名义上是为员工省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肯定有其他原因,其中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些因素。 签订劳动合同时写的工资,属于明账,财务上要列入工资支出;另行签订的协议走得必然是暗账,发放方式大多是现金。公司发放现金后,以消费发票抵充就可以将这部分实际的工资支出记录到办公用品等其他账目下去,届时查账无法发现实际发过工资的现实。 另一种发放方式是由主管领到现金后,通过个人对个人的银行转账,发到你的手中。区别公司转账和个人转账可以去拉银行对账单看转账种类:如果是公司对个人发工资的转账,一般会记录“工资”、“薪”等字样,一些银行还会显示出转账公司的名字;如果是个人对个人,那只有转账的常规字样了,转出人也是个人姓名。由于通过银行发工资需要记录工资总额手册,因此非工资账资金发工资较难通过公司银行业务转账到个人。 当你的一部分工资记录在工资账外,官方就无法得知你有这些收入,你不需要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公司对此如此热衷,对他们来说有什么好处呢? 最大的好处是降低了你的表面收入,在凭借收入计算的项目上,公司可以省不少钱。比如缴社保时,都按照收入来确定社保基数。当你的账面收入很低时,公司只需要缴纳很少的社保。而且即使社保审计也无法发现公司的手脚。再比如计算经济补偿金,你的月收入低的话,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大大节省。 当然,有时候公司也有些迫于无奈,才发现金改列支。我们国家至今还在使用一套落后的自主工资审核制度。当初为了防止一些内资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逃避高达33%的企业营业税,国家要求私营企业员工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的,要进行自主工资审批,并设置允许的工资额度。这个审批的申报条件并不容易达到,很多企业觉得麻烦,不做审批,那只好把个人工资账做得不超过个税起征点。近一年国家统一内外资营业税后,这套自主工资制度未明确是否要保留,所以很多地区还在继续执行,极大地阻碍了经济发展,非常令人遗憾。劳动法|劳动合同哺乳期该精确到哪天结束我2009年1月23日哺乳期满,但单位却以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21日到期为由于1月22日单方面终止了合同,请问单位这样是否合法?我是否能申请劳动法87条规定的两倍工资补偿,工资是按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算?另外,我进入这家单位6年半了,期间单位间断性的和我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两个时间段超过一年,另外一个只有9个月没有签合同,后又签了一年的合同,请问我是否能要求仲裁没签合同的这40个月的两倍工资赔偿?还是只能要求9个月的两倍工资赔偿,或者不应该要求赔偿? 哺乳期是女职工生育后哺育孩子的一段特殊时期,自生育后到孩子满一周岁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归纳起来说,在哺乳期内,女职工除非有重大过错,一般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你所遇见的情况是你所在的单位在哺乳期结束前的一天终止了你的劳动合同,在你看来是提前终止,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所以应该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天之差,要把单位判定为违法终止,有很高的难度啊。我国对于哺乳期的具体时间计算定义其实并不精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中也表述为:“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不满”和“以内”这样的术语的理解,很多人各有各的看法。你认为你的哺乳期是1月23日满,不知道那一天是你孩子的生日还是生日的前一天?如果根据条文描述严格算的话,生日的前一天是哺乳期的最后一天。 假设单位确实早一天结束了你的劳动合同,单位经解释会认识到这个错误,愿意补你一天工资,该争议到此结束。这仅仅是一个认识上的错误而已,单位并不存在恶意违法的情况,要求其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不过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应该支付给你自2008年1月1日起工作年限计算的一倍经济补偿金,这是你应得的。 至于合同漏签,很遗憾你没有明确,漏签的劳动合同覆盖的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期间,还是之前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起实施的,其惩罚规定不能追溯到2008年前的工作期间。从你最近一份合同2009年1月21日到期这个情形来判断,你的想法多半是落空的。调岗调薪应注意的问题在新法的模式下,法律条款刚性明显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将面临更多、要求更高的精细化管理的新挑战,调岗调薪就是一个重要问题。调岗调薪会牵涉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处理好这方面的工作,缓解矛盾,保持员工的积极性,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1、分析利弊,勤思考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着眼于共同发展,侧重强调“人性化管理”。在调岗的问题上,首先应该考虑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通过岗位的调换是否确实能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同时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如学历、专业、资历、工作经历等方面作综合评估:一方面评估该员工是否能胜任新的岗位,以达到公司调岗的目的,另一方面评估该岗位是否适合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对员工会带来什么样的促进和影响。这些都关系到调整岗位的效果,需要最先考虑。2、慎重决断,先做好充分的利弊权衡之后,做好决断是下一个关键。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人员调配制度,对于人员调配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调岗所设计的各项内容,包括利弊、意义、新老岗位的安排、薪水、交接等向领导汇报,以确保公司领导层在调配中决策中的准确性,为日后的工作以及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大好基础。3、换位思考,有成效调岗调薪往往都是直接牵涉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操作时必须站在员工的角度,为员工考虑一下,通过换位思考,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想法,以促进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能为面谈积累素菜,以期员工的更大理解和支持。4、准备充分,讲技巧在作出调配决定告知员工之前,一些资料的准备必不可少,如整理和分析调整的充分理由,抉择的依据,草拟订员工岗位调动协议书、谈话记录、调配通知单、以前的工资单和调整后的工资等级、员工以往的表现以及能够充分说明调动对员工有利的材料等,以便在面谈时逐一使用。5、亲切面谈,态度好调岗的成功关键并不在于把员工调整到某个岗位,而是调整以后员工能一如继往甚至更努力地为企业服务,获得员工的支持是调岗的嘴关键的步骤。从管理的角度看,获得支持的前提是良好的沟通,当企业决定对某一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就应当及时的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以获得员工的支持。从实践来看,面谈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面谈可以交流双方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求同存异,以达到最终的目的。在面谈的时候要注意:1、尽可能倾听;2、不要轻易改变决策;3、掌握主动,态度和蔼;4、氛围平等和谐;5、适当做好记录。6、签订协议,很重要签订变更协议是劳动关系管理对调岗法律手续的要求,对于确保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日后发生争议都很有意义。建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岗位名称、到岗时间、新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上岗培训与考核,以及调岗后可能涉及的调薪,语言应尽量规范,言简意赅,协议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7、岗前培训,不可少经过调岗后,出于对岗位和员工的负责,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岗前培训。内容一般有:新岗位说明书(职责、权限、条件)、新岗位的操作流程、与新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等,可采用集中培训与带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制定和执行带教计划的方法,在工作中进行培训,这样效果往往会更好,经培训考核后正式上岗。8、加强考核,能确保对于员工在新的岗位尤其要增加考核的频度和深度,根据PDCA循环的原则,以达到对调配行为的验证和监控,使该项管理行为处于一个闭合的环节。当发现问题时,也能及时的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在考核的技巧上,要着重对岗位的适应性,岗位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可采用关键事件法、行为锚定量表测定法和两两比较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9、依据充分,错不了对于调岗中牵涉的各类资料均应认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因业绩不好,被认为不胜任原岗位的员工,因为这是以后可能发生的解除合同所需之重要依据。10、预防纠纷,莫轻瞧调岗调薪是当前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关键是在于调岗和由此产生的调薪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最根本的经济利益。预防纠纷应从日常工作做起,主要可以做以下两个方面:(1)严格按照上述的程序操作,对各个步骤都留下清晰的证据;(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对于调岗调薪的问题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关键时刻要求助于外部专家。劳动法|经济补偿主动辞职后能向单位索要补偿金吗?李某在提前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诉称,其在2006年10月1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10月9日。2007年8月,公司因经济困难,召开会议,宣布公司在与现有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合同,要求现有人员提前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现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 公司则辩称,是李某以回老家照顾孩子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故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是李某首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公司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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