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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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集 体 劳 动 合 同示 范 文 本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 (企业甲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人员组成, (企业工会乙方)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甲方协商代表 人 乙方协商代表 人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姓 名: 姓 名:职 务: (厂长/经理) 职 务: (工会主席)甲方其他协商代表: 乙方其他协商代表:姓 名 职 务 姓 名 职 务 注: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协商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对文本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以下简称企业)与职工(由厂工会代表,以下简称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二)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三)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二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第四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五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一)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二)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劳动合同相悖。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教育职工履行合同规定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八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调整职工工资时,工资调整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协商一致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职工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假期,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第三章 工作时间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实行本企业工时制度。第十四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休息休假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和各类节假日休息制度。第十七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一)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二)企业对常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生产岗位职工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度,以减少有毒有害接触。第十九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施“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年夏暑季节,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每年冬季,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资金优先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新招聘职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应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准予上岗操作。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企业应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定期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安排接受治疗,经治疗后确诊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适时予以调离,安排适宜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劳动安全管理行政部门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医疗、生活困难补助等职工福利支出,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 企业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二)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2天。(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天给予工时休息一小时。上班确有困难的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五)女职工在哺乳末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三十五条 企业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第八章 职工技能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第三十七条 企业支持工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三十八条 企业行政及工会组织应积极开展各项劳动竞赛活动,并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 工会应引导职工遵章守法,自觉接受教育培训。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第四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第四十二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处理。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将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第四十四条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四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第四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企业较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应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章 纪律与奖惩第四十七条 企业依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各项规定制度,职工应自觉执行,企业依照规定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分别给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合同。第五十条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解除合同时,须征求尊重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或解除合同的职工本人的申辩。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职工各类违纪的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按企业奖惩规章制度执行。第五十二条 职工因违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和保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十五条 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办公和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十六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企业有关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协商。第五十七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产生新的代表。第五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二章 合同履行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生效之日起,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履行期为 年(一般为1-3年)。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变更。第六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新的集体合同。第六十一条 协商代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如与国家新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经 (企业)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副本报上级工会。单位(甲方): 工会委员会(乙方):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审查机关: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生效时间: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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