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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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融资租赁合同虽已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租赁物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问题、出租人违约等。本文就我国和德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b5E2RGbCAP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风险 瑕疵担保 承租人违约 一、租赁物交付不能 在我国,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情况下出租人的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45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以推断出,出租人应当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应当继续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等问题,合同法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交付租赁物出现障碍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第2款拒绝支付租金,因为,根据合同对等原则,出租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承租人有权相应的拒绝履行其义务。同时承租人还享有合同p1EanqFDPw1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因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还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DXDiTa9E3d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德国和中国的相关规则略有不同。德国将融资租赁视为租赁的一种,因此,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拒付租金并享有向出租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RTCrpUDGiT根据德国相关的司法判例,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延迟交付和不能交付的情况下,排除承租人解除合同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权利的约定被视为是无效的约定。出租人能否通过向承租人转让向供货商主张的相关请求权的方式免除自己交付租赁物的责任,在德国是很有争议的。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商可以约定,在供货商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在三方约定由承租人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的情况下, 5PCzVD7HxA出租人自身交付租赁物的责任是否可以免除。笔者认为,如融资租赁交易中三方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完全享有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时对供货商的全部请求权的,其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免除自身交付租赁物jLBHrnAILg2的责任。 二、租赁物风险的承担 德国和中国有关租赁物风险承担的规则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但表现形式却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德国联邦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与租赁物相关的物的风险和价格风险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46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笔者认为,在出租人履行完毕自己的主要义务,即融资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后,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但为了降低承租人的风险,同时也避免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或财务出现重大恶化时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负有为租赁物投保的义务。 xHAQX74J0X在租赁物风险实现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在两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未明确规定1。笔者认为,如果租赁物出险后,融资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LDAYtRyKfE三、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一)租赁物质量瑕疵 在德国,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被认为是出租人应当负有的义务2。出租人可以通过转移请求权或授权的方式让承租人Zzz6ZB2Ltk3直接向供货商行使其对供货商的租赁物质量瑕疵请求权,从而使自己免于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责任3。我国合同法第244条则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免除了出租人的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具而言之,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1 德国联邦法院仅仅对机动车辆出险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做出了判决,参见:BGH, NJW, 1998, 3271。 dvzfvkwMI12 STS 26. 6. 1989 RJ 4786; BGH, WM 1987, 351. 3 BGH WM 1987, 351; 1988, S. 982. 除本公约另有约定或租赁协议中另有说明,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和判断以及由于出租人干预对供货商的选择或对设备的指定而受到损失的除外。 rqyn14ZNXI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时未对其干预或提供技术判断的,应当对租赁物质量瑕疵不承担责任。德国联邦法院没有直接免除出租人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但通过出租人转让请求权或授权的方式,使出租人也可以免于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笔者认为,出租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因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主要EmxvxOtOco4义务是提供融资和出租租赁物(仅限于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就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应当由供货商依照买卖合同之约定来承担。承租人直接向供货商主张相关权利,完全能够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通过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出租人租赁物瑕疵责任均是合理的。 SixE2yXPq5在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供货商主张相应的权利,包括更换、维修、减少价款甚至退货。更换、维修和减少价款等方式不影响融资租赁交易的继续进行。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7条、中国合同法第148条以及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第12条暗含的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解除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德国联邦法院和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4,而在中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国际公约 6ewMyirQFL第12条规定,承租人有权终止融资租赁协议。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解除,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必然的,因为,租赁物退还给供货商后,融资租赁交易没有可以继续存续的基础。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效力溯及合同订立时还是仅自合同解除时才开始生效,这里认为后者是正确的。因为,从融资租赁交易的典型过程来看,承租人选择、接收、检验、占有和使用了租赁物(实际控制租赁物),其对租赁物较出租人而言有较大的利益和更多的了解,因此应当承担租4 主要kavU42VRUs5观点是以交易基础理论为依据,认为在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交易基础不复存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但笔者认为合同解除理论是正确的,即买卖合同的解除构成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重大事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自解除时生效,详见第一部分相关内容。 y6v3ALoS89赁物质量瑕疵的风险。所以,因买卖合同的解除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不应当溯及到融资租赁合同订立时。 (二)租赁物权利瑕疵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德国和中国均没有相关的规定。根据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担保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不受优先所有权人或优先权利人,以及主张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受法院授权行动的人的侵扰,但这种所有权、权利或主张是由承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除外。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的该项规定是应当值得借鉴的。在承租人正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保证其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但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当免责。 M2ub6vSTnP四、承租人违约 承租人违约的主要表现为延迟支付或不支付租金。从德国、中国及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来看,就承租人6违约,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归纳如下: (一)承租人延迟支付 承租人仅仅是延迟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已到期租金,并承担因延迟支付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及第286条,中国合同法第107条及113条,以及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第13条均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0YujCfmUCw(二)承租人根本违约 承租人根本违约是指,不再能或不愿再支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德国民法典第543条第2款第1句第3就可以推理适用该种情况。中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款,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第13条均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eUts8ZQVRd(三)延迟支付和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延迟支付和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在德国或中国法律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借鉴中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款之规定,以向承租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为依据,比如出租人在连续的两个应付租金期限内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承租人未能支付的,可以视为根本违约。 sQsAEJkW5T在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既享有收取租金的请求权(债权),同时又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物权)。那么,在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能 GMsIasNXkA7否既向承租人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同时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呢,国际融资租赁条约明确规定,出租人只能选择其一。从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给予出租人的也是一个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的权利。从前文各方的利益分配来看,出租人能够收取全部租金,就能够实现自己的权益,达到了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如果此时,出租人再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事实上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平衡,所以出租人只能选择救济权利中的一项似乎是合理的。但值得思考的是,如出租人只选择要求承租人偿还租金,那么,如何来保障出租人这一请求权的实现呢,若出租人只选择了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出租人未收回的租金额,那么未能抵偿的部分又应当作何处理呢,所以,无论是国际融资租赁条约还是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出租人选择性救济权利的规定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TIrRGchYzg笔者认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享有的不是选择性的救济权,而是次序性的救济权。具体而言,出租人首先享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其次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偿还的租金及相关损失,再次,如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满足出租人请求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交回租赁物,最后,租赁物实际价值仍不足以覆盖出租人享有的债权,则出租人可以就债权的未实现部分追究承租人之责7EqZcWLZNX8任。次序性的救济权,能够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兼顾了承租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租赁物的保障功能,有效的解决了出租人在选择性救济权利下无法解决的问题。 lzq7IGf02E另外我国合同法第249条的规定也是值得探讨的。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出租人实现自己全部权益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返还多余部分,能够维护交易双方的各自利益。这里有几个问题,如何界定大部分租金和租赁物价值。大部分是一个模糊的量的概念,超过全部租金总额二分之一, zvpgeqJ1hk篇二: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龙源期刊网 .cn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作者:高嵩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7期 摘要: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是上世纪中期以后新兴的兼具金融、贸易和租赁性质的交易方式。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随后融资租赁业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发展迅速。作为一个非常年轻的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在创新融资形式,NrpoJac3v19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同时,其在体系框架、制度构建、实践适用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界定,然后比较其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关系,最后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典型违约行为与责任承担,力图避免空洞的理论探讨,直接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 1nowfTG4KI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相对性 物权法定主义 承租人索赔权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由美国法上的“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的,台湾地区又译为“融资性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学术界有各种学说。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性特征是:一是融资租赁是由三方当事人参与的交易整体;二是出租人具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很好地阐释了融资租赁的本质,将其与租赁、借贷行为区别开来,也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融资租赁合同奠定了基础。 fjnFLDa5Zo2、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支持狭义说的佟强教授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tfnNhnE6e510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笔者同意狭义说的观点。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而后出卖人与出租人达成买卖协议,两个协议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交易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成立一个合同。 HbmVN777sL融资租赁合同狭义说在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体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表述并不能看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中国银监 V7l4jRB8Hs篇三:融资租赁关系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确定 篇一:买卖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号: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11买方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方二: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住址: 上述买方一与买方二统称为共同买方,分别表述为“买方一”或“买方二”。 根据买方一与买方二作为共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以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共同买方同意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设备的自主选择,共同向卖方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四方就买卖设备诸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以下各条款。 83lcPA59W9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设备名称 型号 机号 数量(台) 单价(元) 总价(元) 总价款(大写): 元整(小写) ,: 上述总价款不包括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共同买方中的任何一mZkklkzaaP12方垫付该等费 用,则承租人应根据该买方届时要求立即偿付给该买方,且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给该买 方自垫付日至承租人实际偿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但共同买方均无义务为承租人垫付该等相 关费用。 AVktR43bpw】的 备注 元第二条 设备质量标准和保修: 1(设备质量按xxxxxxxx有关标准执行:保修期为一年或xxxxxxxx 作小时,以较早者为准。 2(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按xxxxxx有限公司维修标 准向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以保养手册为参考依据;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的 操作、保养不当而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承租人方承担。保修期届满 后有关设备的维修事宜,承租人应自费和卖方另行签订维修合同。共同买方对保修期内维修 以及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ORjBnOwcEd第三条 设备交付及风险负担: 年 月 日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卖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4(共同买方对上述交付不承担任何风险。设备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 方转移给承租人,卖方未按约2MiJTy0dTT13定交付有关设备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 转移。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卖方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 损、灭失的风险。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接收设备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 起由承租人承担。 gIiSpiue7A第四条 设备验收: 1(承租人应在设备交付时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同时应按装箱单检验和验收随机附件 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uEh0U1Yfmh2(承租人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 用,同时应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承租人擅自使用或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 IAg9qLsgBX第五条 价款支付: 1(价款金额: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购买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 【 】元,其中买方一应支付人民币【 】,,买方二应支付人民币【 】元,占总金额的 】元,占总金额的【 】,,上 述比例称为出资比例。 WwghWvVhPE2(支付条件: (1)支付方式:共同买方指定买方二为本合同项下共同14买方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义务的执行人,将购买价款一次性电汇至卖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支付时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起租日。 3(共同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若未如约或迟延履行支付 义务给卖方造成损失或费用,违约方应给予赔偿。 asfpsfpi4k第六条 设备所有权: 设备所有权自共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一和买方二按份共有。 第七条 索赔: 如卖方迟延设备交货,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或承租人不满意设 备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共同买方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向卖方直接行使索赔权。 ooeyYZTjj1第八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卖方应立即将共同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款及利息全额返还 给共同买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BkeGuInkxI1.设备交付前,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被解15除的; 2.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解除后,如卖方或承租人发生损失,应由卖方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共同买方对此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除非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某个买方原因导致解除,共同买方之间不存 在任何赔偿。 PgdO0sRlMo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卖方逾期交货,则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设备价款总金额的 万分之五计算。此外,卖方还应当向共同买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3cdXwckm152.卖方应如实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陈述设备状况,并保证设备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卖 方在该设备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h8c52WOngM3.卖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承租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无偿更换、 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共同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承担全部的赔 偿责任。 v4bdyGious4.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如系卖方违约, 16由承租人向卖方进行索赔;如系承租人违约,对卖方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 特记事项 1.共同买方对于设备按份共有,共同买方对设备按份共有的份额及其内部之间的权利义 务分配由两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J0bm4qMpJ92.买方二代表共同买方向卖方收取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XVauA9grYP3.任一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即视为共同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卖方对共同买方中的任 一买方违约,即视为对共同买方违约,任一买方均有权以共同买方的身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 责任。 bR9C6TJscw4.卖方、共同买方和承租人再次确认: (1)卖方知道本合同项下设备是共同买方购买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 (2)卖方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式样、规格、质量、性能及全部其 他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pN9LBDdtrd(3)有关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及根据本合同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义务,均由卖 方直接向承租人负责。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索赔。 DJ8T7nHuGT(4)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17的,共同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该法律解释。因本合同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 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QF81D7bvUA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四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编号为 卖方: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买方一: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买方二: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18承租人: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的买卖合同的签署页) - 以下为空白 -篇二: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但由出租人以买受人身份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经过出租人。出租人在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资作用。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实际地位,享受买受人的权利,承担买受人的义务。由于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前提,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4B7a9QFw9h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在财产租赁合同中的关系有所不同。下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应规定,简述一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义务。 ix6iFA8xoX(一)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应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取得标的物价款。出卖人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wt6qbkCyDE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等直接向19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Kp5zH46zRk(二)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Yl4HdOAA612、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ch4PJx4BlI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qd3YfhxCzo(三)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E836L11DO520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篇三:201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S42ehLvE3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501nNvZFis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jW1viftGw9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xS0DOYWHLP21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LOZMkIqI0w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ZKZUQsUJed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GY2mcoKtT(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rCYbSWRLIA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yXjoFlMWh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22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TuWrUpPObX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qWAq9jPqE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llVIWTNQFk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yhUQsDgRT1(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MdUZYnKS8I23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T7t6eTno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e5TfZQIUB5(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s1SovAcVQM24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XRw1kFW5s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UTREx49Xj925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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