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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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可修改编辑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的设计、采购、场地三通一平、建筑安装施工(含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即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范围详见附件2)二、主要技术来源外部输入资料由发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其中:施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暂定 万元。详见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六、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八、其他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0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案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1.6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此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3.1.7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3.1.8 承包人应为自己可能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3.1.9 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a)公众的方便,或(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发包人或其他人占有的。承包人应补偿并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的损害。3.1.10 除合同中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3.1.11 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程所在地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适用的现成标准或条件,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承包人类似的商业或行业发包人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和遵守的劳动条件。承包人应及时、足额地向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若有)的合同工和农民工)支付工资。如有任何拖欠或发包人收到任何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的员工关于拖欠工资的投诉或要求支付工资(不论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的工程款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5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及其分包人(若有)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该员工工资。若发包人代为支付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直接支付该等承包人雇员的金额的120对发包人进行补偿。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等由发包人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额或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有义务促使其所有分包人遵守本条款的规定。3.1.12 对现场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清理、根除、开凿、挖掘、充填、夯实现场,清运或转移相关的材料(任何现有的危险物品的清除或古迹的发掘除外)3.1.13 提供施工、调试和测试期间所需的所有通讯(电话、传真等),并提供足够的工程项目管理通讯工具和与发包人联系的可靠的瞬时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与发包人工程办公室之间可传达CAD图纸的电子邮箱)3.1.14 承包人应负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税、费或其他种类的政府费用。如果承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其应承担的任何税费,且由于承包人未能支付该等税费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则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可以暂行代为支付这些税费,并有权(i)立即向承包人索回所付的税费金额和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或(ii)直接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抵消所付的税费金额和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3.1.15 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不应无故或无理干扰进入和使用公共或私人道路、便道、或是属于发包人的,或属于任何其他人的财产领地。承包人应与政府部门联系并落实有关车辆出入现场的规定及要求,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承包人或分包人的任何车辆损坏公路桥梁和任何通行道路,并严格限制运送设备出入现场的车辆载重,以免给公路桥梁或任何通行道路造成损坏。承包人应负责选择运送重型或大型设备物品到现场的通行道路。3.1.16 承包人保证,其所采购的所有设备的包装应符合海运、陆运以及多次转运的正常商业标准要求,以免在装卸和运输到现场途中造成损坏。3.1.17 施工期间,遇到苗木迁移、市政道路开挖等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协调与居民关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果与居民产生纠纷,产生后果由承包人全部负责。3.1.18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主动配合发包人搞好政府社会关系的协调,办理有关手续;3.1.19 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协调项目相关地方关系等。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2.5 承包人应在其任命项目经理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选定项目经理的简历以便发包人审查并提出接受与否的意见。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3.3 承包人确保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3.3.4 允许发包人代表(或由发包人指定或批准的任何人)检查并审计承包人是否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如果承包人未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发包人代表可以通知承包人,提出未遵循的详情并指导承包人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限内遵循质量保证体系。3.3.5 承包人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所有程序和合规性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当任何技术性文件发给发包人时,文件本身应明显具有承包人本人事先批准的证据。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3.3.6 承包人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一个符合ISO9000和ISO9001及其附录和规定(或发包人批准的相应体系)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施工开工日期至少30天之前向发包人递交此计划。若发包人届时不批准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届时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交至发包人批准,直至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无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修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3.3.7 承包人也应编制并执行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监控计划的具体程序,确定所要遵照执行的工作过程(包括工程设计、采购、制造、施工、考核与维护工作),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将具体程序提交给发包人审阅。3.3.8 发包人可以监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且承包人应当随时允许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检查并审计承包人是否符合该等计划。如果发包人在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时发现有不符要求之处,发包人可以将所发现不符之处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采取行动来做必要改正。若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通知要求改正之处,发包人可以聘用他人执行前述通知中的指示,且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因聘用他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4.3 承包人应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员,在现场负责维持安全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的任何事项。3.4.4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实际尽快且不迟于事故发生后12个小时内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准备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害等情况的报告。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本合同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7 承包人保证没有与任何分包人达成将直接或间接干预、限制或阻碍发包人行使其在本合同下任何权利或获得补偿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者谅解。3.8.9 承包商保证:(i)分包合同应是书面的,并明确规定每一个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承包人的所有保证和义务;(ii)该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在本合同或项目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该等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随时可向发包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和指定的人转让而无需分包人的同意”;以及(iii)该分包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均应符合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在适用的范围内)以及项目合同对工程的各项要求。3.8.10 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与任何分包人(包括主分包人)签署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将已经定稿的合同文本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现该等分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强制性要求或项目合同约定外,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协商修订或重新订立该等分包合同以令发包人感到满意。3.8.11 承包人将标的金额(无论是单独或是累计)不少于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格20的工程部分交由分包人完成时,该等分包人应被视为主分包人。承包人选任及聘用主分包人时,应当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予以筛选,且承包人应当确保参与该等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不应少于3家。承包人进一步明确同意,其将在发包人和/或发包人聘请的技术顾问要求时,就其计划交予主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部分、所有参与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的技术特长、提议的商业条款的合理性以及竞争优势进行令发包人满意的详尽而准确的分析,并将该等分析结果以书面方式呈交发包人和/或发包人届时聘请的技术顾问,且在分析书面报告中附上候选人提交的一揽子投标文件以及推荐其认为合格的候选人。承包人应当确保发包人或其聘请的技术顾问有充分的时间以及足够的信息对于参与主分包人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的优劣进行对比以及分析,并明确同意任何及所有有资格参与该等主分包人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名单须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一旦主分包人的招投标候选人名单业经发包人同意并确认,最终中标人的选择将由承包人依其最佳商业判断决定。3.8.12关于分包人的一般条款(1)在不违反3.8.11条之规定的前提下,若承包人拟将工程中的某些部分(且该等部分没有达到3.8.11条中规定的金额要求)交予一般分包人(“一般分包人”,与主分包人合称为“分包人”)进行,则应当本着审慎、专业以及为业主最大利益的原则选任该等一般分包人,并确保在选定任何一般分包人后合理期限内尽快(最迟不应超过7天)将一般分包人的名称、资质、技术特长及其相关证照交予业主备案,并应在业主要求时提供任何关于该等一般分包人进一步的细节信息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2)承包人应促使所有分包人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实施其分包的工程部分。发包人与分包人在遵照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工程方面没有契约关系。分包人不是,也不能视为本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承包人同意对分包人或由分包人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人员的行为和过失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就如同这些行为和过失为承包人自己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人员的行为与过失一样。(3)任何分包人可能就其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部分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包人可能享有的任何主张、索赔或留置权利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合同价格已经包含了对本段前述事项的充分对价。任何分包合同的签定都不能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实施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1.5 承包人必须对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工作的进度进行监控,并应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按月或在更短的周期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供一份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a)与计划完工比例相比,每一项施工的实际完工比例;(b)如果有某项施工滞后于原计划,应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纠正措施;(c)对工程现状做一个总报告; (d)说明所有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因素。4.1.6 在任何时候,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原计划,并可能无法如期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并且立即修订施工计划,表明对关键步骤所做的所有改动,并将修订后的计划递交给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批。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承包人须修改原计划,使之更为合理,并且必须及时把所做的所有修改递交给发包人代表。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2.7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有关工程勘察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勘察纲要或工程勘察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勘察、评价工程现场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沿途工程条件,并对勘察的工程质量负责。5.2.8 承包人应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除下述情况外,发包人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发包人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但是,发包人应对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a)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b)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及(c)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5.2.9 如果在承包人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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