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洲置业—建景城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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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某城销售代理合同甲方: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乙方:南宁某某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广西来宾御景城项目之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代理方式及范围1、代理方式(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唯一销售代理商,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开发经营的广西某某城项目(下称“项目”);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为甲方就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2)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项目的营销计划,并在项目销售工作中共同遵照执行。2、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位置: 广西某市某路与某路交汇处(2)销售总面积:详见可售房源清单(可售房源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3、代理销售范围(1)住宅某某号楼全部房源。(2)所有可销售商业物业。(3)商业2-3楼及地下负一层招商。二、代理期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理期限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至本项目可销售物业销售达95%时为止。三、销售定价1、根据乙方提出建议、甲方认可的项目平均价制作项目销售价。在销售过程中如需对房屋售价进行调整,应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作相应的价格表。2、乙方须依据甲方认可的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售楼方案,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负责管理销控表,可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销售计划、任意放盘或调价销售。四、销售设施1、甲方负责无偿向乙方提供现场售楼部和外展中心,以及配套装修装饰、办公用品和相关配套设施,具体如下:(1)现场售楼部。(2)电话2部,其中1部开通长途通话功能,话费由甲方承担。(3)其他办公设备:电脑2台、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各1台。(4)售楼部办公设施的耗材及维修由甲方承担。(5)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固定资产的完整,乙方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期限内,项目的广告制作、宣传及传单费用由甲方承担。五、人员1、乙方需根据项目销售的需要组织销售队伍,保证销售工作的有序开展。2、销售人员的招聘、培训及管理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薪金等)由乙方承担。六、销售代理费用1、销售代理费用计算方式(1)住宅、商铺销售代理佣金以销售额的2%计算。(2)商铺的招商费用为租金收取开始的第一个月租金的50%。(3)项目整合推广费用为每月贰万元整(¥:20000)。(4)佣金结算方式: 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齐全部房款。 按揭付款的客户,成交认定标准为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收齐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好按揭合同。 若出现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或购房者退房且未支付退房违约金,在酬金结算后出现此种情况,则在下一周期结算时,从乙方的销售代理酬金中扣除。 3、销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1)销售代理费用的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2)乙方在每一个月月初向甲方提出代理费用结算申请,甲方应于乙方提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销售代理费用。(3)甲方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整合推广费用。(4)若甲方于委托期内自行销售给买家,则该甲方自行租售之房屋所得金额应计算在乙方之租售业绩之内。七、合同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1)向乙方提供全套合法的项目销售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保证项目销售的合法性。(2)对乙方拟定的项目有关销售方案及时决策,对执行的方案提出修改或调整,须及时书面形式告知乙方。(3)负责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等进行协调的工作。(4)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交楼期限以及经甲方认可的一切销售承诺的兑现。(5)提供客户认购书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样本。(6)负责收取项目房屋销售价款,审核并签订房屋销售合同。(7)检查、指导乙方的工作,审核项目销售情况,但对乙方的销售业务及内部分配不予干涉。(8)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用。2、乙方义务(1)负责向甲方作销售工作汇报及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并报送日、周、月、年销售报表,并如实报送每天上客、来电情况及客户资料明细给甲方指定工作人员,资料原件交由开发商存档。(2)负责根据项目销售的需要组织销售队伍,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3)按双方所确定的工作计划,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项目营销策划和推广执行方案,并做出具体的费用预算,由甲方确定,并交相关合作单位执行。(4)负责包括广告文案、版面设计、项目VI方案工作,负责对为甲方营销服务的其它合作机构的工作协调、资料传递及协助。(5)协助甲方安排售楼部及相关设施、环境的装饰、布置。(6)根据项目销售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提交销售建议及具体的促销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7)负责拟定项目销售的宣传资料文稿,经甲方审核书面批准后执行。(8)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9)不得进行超出甲方书面批准的宣传内容和承诺。八:项目广告费用支持 1、经双方约定,本项目的市场推广费用控制在销售总金额的1%以内,其它事项由双方按项目不同销售阶段的要求协商,由乙方报方案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2、广告推广费由乙方做出本项目的市场推广费用使用方案,列出总投入额和分期的时间及每期投入额,经甲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认。 3、如本项目的市场推广费用总额超过控制销售总金额的1%,则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当时的销售状况另行商定是否继续投放,如继续投放市场推广费用,则以甲方最终签字确认的市场推广计划金额为准。九、保密义务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一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与项目有关的市场、销售、推广企划等成本费用、策略和执行的细节。4、本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条款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十、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赔偿损失。2、任何有关工期延误、房屋质量等问题或客户自身原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客户与甲方纠纷的,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客户与甲方纠纷的,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并且甲方可视情况让乙方出场。4、如因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不能到位或不能按时到位,造成销售工作延误、停顿的,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5、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用,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付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连续超过15天未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并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按时支付销售代理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8)项、第(9)项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原有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若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600000)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并于解除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付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补偿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承受的实际损失,解除合同一方须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广西来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乙方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十五、附件附件一:销售房源清单表及销售房源底价表附件二:项目五证及所售房源标准户型图附件三:定购协议书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样本(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盖章: 盖章: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5 某代理公司某项目开发商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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