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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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 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营运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上级授权管理或托管的企业。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负有管理职责的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或者参照本办法制订、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集团法律事务部(下称法律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的职责:(一)负责规范、指导、监督集团合同管理工作;(二)负责制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工作指引及常用合同参考范本,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集团重大投资、并购重组等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参与重大合同所涉事项的调研、谈判工作;(四)负责对集团合同文件及下属企业报审合同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负责对集团合同管理台账进行统计、检查、督办;对动态跟踪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分析、监管和协调等工作。(六)负责集团相关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协助主办部门进行合同纠纷的调查、协商。第四条 集团主办部门对本部门主办的合同履行如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信息的收集和初步核查;(二)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签署及移交综合办统一归档;(三)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负责合同的履行及各种履约文件的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综合办统一归档;(四)发现合同履行异常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时通报法律部;(五)配合法律部处理合同项下所发生纠纷的解决。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合同除金额较小且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签订纸质合同书的形式,并尽可能使用己方制定的示范文本。经合同各方主体协商一致,须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解除协议。第七条 合同以集团名义签订,集团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主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初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主体资格:1.对独立法人,须审查其营业执照,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对自然人,须核对其身份信息;2.分支机构须具有其设立单位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与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核载内容相符;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核实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核查授权委托书内容与合同业务是否相符。(二)拟订立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三)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四)具有履约信用,核查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五)合同订立前需掌握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的纠纷解决,尽可能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制度性授权、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第二节合同审批及签署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一般由主办部门草拟,法律部协助主办部门草拟重大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集团有关决策意见、合同各方商定的商业条件,草拟合同文本,并在此基础上与合同相对方交换意见,形成合同草稿。第十二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将合同草稿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送法律部进行法律审核。合同可以与经济事项同步报审,但须在经济事项呈批中注明同步报审合同并附带合同草稿。合同与经济事项非同步报审的,须在取得经济事项审批后方可提交合同审核,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呈批表,或通过电子办文信息系统提出的审核、会签申请;2.合同草稿及其附件;3.背景材料及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材料;4.有关经济事项的审议批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集团批复等)。第十三条 法律部对送审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二)内容是否符合集团的有关决策,是否满足经济事项需求;(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内容;(四)条款是否齐备、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五)文字表述是否严密、规范、准确;(六)争议管辖条款是否有利于维护己方利益;(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八)订立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监管、 集团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九)其他合法合规性审核内容(具体的合同审核指引,详见附件3)。第十四条 法律部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重大合同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于法律部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主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修改合同并将修改情况反馈法律部。 第十五条 合同由业务主办部门发起,经综合办送审、职能部门会签、法律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定(具体的合同管理流程详见附件2)。重大合同及投资事项,需按广东省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工作班子会、董事会审定方可签署执行。第十六条 合同经集团领导审定后,在办理签署手续之前,由主办部门和综合办核对拟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集团领导审定的文本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综合办在拟签署文本上加盖骑缝章,进行编号登记。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签署后,由主办部门送交综合办加盖公章。未经编号登记的合同,综合办不予盖章。严禁在合同所附空白页、空白合同文本或未经审核、签署的合同文本上盖章。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主办部门按规定依法办理。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由合同主办部门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第三节 重大合同的审批第十九条 企业签订的下列合同,须报 集团审核:(一)股权投资类项目所涉的合同、章程等;(二)知识产权类合同,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转让、受让、使用许可、实施许可、权利质押等类型的合同;(三)需要报审的其它重大合同。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按相关制度规定由 集团审批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改制、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贸易、涉外类合同。已经 集团审核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须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所涉变更的经济事项须报 集团审批的,则补充协议相报 集团审核。第二十条 合同可以与经济事项同步报审,但须在事项呈批中注明同步报审合同并附带合同草稿。合同与经济事项非同步报审的,须在取得项目审批后方可提交合同审核,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公章的合同呈批表或事项审批流程表;2.合同草稿; 3.有关经济事项的批复、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集团批复等);4.关于项目的相关说明、背景材料和客户资信调查材料;5.法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或经法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集团法律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审核下属企业的报审合同,与下属企业交换意见后,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法律部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法律审核意见,重大合同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集团法律部负责法律审核意见书的编号、反馈和存档。第四节 合同归档第二十三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签字、盖章,并在合同各方完成签章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连同合同相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等文件交综合办留存,具有收支内容的合同同时提交一份原件给财务部作为收支凭证。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对已完成签章手续的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扫描保存,并发至相关部门备查(具体的合同归档指引,详见附件3)。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收集、整理、移交综合办归档。第二十四条 下属企业报审的合同,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至集团综合办存档备案,同时对已完成签章手续的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扫描保存,并发至相关部门备查。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第二十六条 合同主办部门应随时跟进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分管领导,同时向法律部通报。法律部每月向各部门了解合同履行情况。下属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向集团法律部提交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出现异常的随时报告。法律部应随时跟进集团重大合同及下属企业报审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开展合同管理检查,排查合同风险,协助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若因己方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合同违约损失;若因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主办部门除应积极催促合同相对方继续依约履行合同外,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同时通报法律部。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录、催款通知书、对账单、担保函、承诺书、声明、会议纪要等,必须经法律部以及集团领导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出,并留存至少一份原件连同合同文本一并归档。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并将能证明双方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往来文件、凭证等文件连同合同文本归档保存,同时对已完成签章手续的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扫描保存。第三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法律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形成解决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第三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优先选择诉讼方式解决。有关诉讼案件的处理按照集团 诉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三条 集团对于合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为集团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及个人,按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 集团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集团利益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按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适用集团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 集团下属企业应参按本办法制订、修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下属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除日常经营合同之外的重大合同须报集团审核后方可签署。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集团合同呈批表;2.集团合同审批管理流程图;3.集团合同合同审核、归档指引4.集团合同编号管理规则;5.集团合同管理台帐(示例)。附件1:广东省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呈批表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合同金额合同编号主办部门意见经办人日期年 月 日核稿人日期年 月 日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可另附页)法 律审 查意 见(可另附页)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附件2:附件3:合同审核、归档指引第一章 原则一、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二、查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公司的权益不受侵害;三、确保合同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决策及客户信用管理政策;四、确保合同合法合规,符合国资委有关规定,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第二章 合同审核管理一、加强对下属企业签订重大合同的管理,关于股权类、知识产权类、及需要报审的其它重大合同,须经集团上报 集团,同意后方可签署。二、凡未设置专职法务人员的企业,所有合同由集团法律部审核,法律审核率达100%。第三章 合同审核基本关注方面一、主体合格性: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存续,其中授信客户是否已经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老客户是否存在尚未清偿的逾期债权。二、合法合规性: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资委监管要求及 公司、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三、条款实用性: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实际操作是否贴合实际要求。四、权益明确性: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五、结构体系性:合同结构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便于内容的安排、理解和使用。六、条款完备性及业务可控性: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完整,是否便于货权的监控,货款的收付。七、合同严谨性和精准性:合同前后条款是否存在冲突,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是否存在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标点符号是否符合使用规范。第四章 合同报批资料一、合同呈批表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呈批表是否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二、是否附有合同送审稿;三、重大合同须附同意开展该项业务的内部决策、审议批准文件,业务分析报告(或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四、授信业务须附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材料等资料,包括基本资料、财务资料及过往业务记录等。 第五章 合同实质审核一、合同背景审核要点(一)合同权利义务设定是否符合业务决策要求。了解业务模式、客户资质、行业特性等情况,把握项目决策要求,合同的缔约目的。审核合同是否根据业务决策的要求设定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和操作是否围绕缔约目的发挥作用。(二)合同是否与配套或关联协议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等现象。了解相关配套或关联协议,确保配套或关联协议之间不存在冲突或矛盾。二、合同共性条款审核(一)对合同形式的审查以下内容: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2、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3、审查合同是否“倒签”,即业务完成后再补签合同;4、如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合理;5、审查合同各方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实际名称一致;合同相对方已经签字盖章的,审查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6、合同条款约定附有附件的,是否附有附件,附件名称及内容是否对应;7、合同中引用相关法规、合同的,审查所引用的法规是否存在、是否失效,所引用的合同是否已经生效;8、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传真件有效,约定传真号码,并用可确认传真号码的方式传真。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获取原件。(二)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1、对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查,应注意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签订合同,但必须提交总公司(独立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并在授权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3、对于业务的货物属于特殊货物的,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4、审查税务登记证以判断合同相对方能否能开具有效的发票凭据。5、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三)对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内容:1、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和 集团有关要求。(四)对合同约定合理性的审查内容:1、是否根据交易业务模式界定合同各方的责任;2、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交易安全的影响。3、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4、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5、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6、条款之间是否存在内容冲突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7、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8、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五)违约责任条款审查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或具体比例的违约金。如果仅仅约定“按实际损失赔偿进行赔偿”,或者约定“按合同法处理”,会因为实际损失我方难以举证法院难以衡量,在诉讼中无法获得支持或获得支持数额较低。在业务模式我方占主导地位时,应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移或减少我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条款审查1、建议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审查应注意以下方面:(1)是否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2)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尤其是相对方住所位于较偏僻法制发展不健全的地区。(3)如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合同上应注明合同签订地,并以我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4)在我方违约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也可选择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以上合同审查共性内容,还应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一、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一)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二)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二、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一)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二)可以列举:如: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三、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二)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三)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四、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五、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六、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七、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一)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二)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八、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一)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二)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九、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十、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一)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二)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十一、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一)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二)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三)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十二、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此阶段的程序设置:(一)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二)工程交付;(三)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四)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十三、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一)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二)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三)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四)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五)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六)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七)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八)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九)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十)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十四、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十五、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诉讼和仲裁的选择;原则为工程所在地,但可争取仲裁。十六、其他注意点。(一)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二)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三)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五)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款项:转账、一个帐户。第七章 合同归档一、集团公司合同必须统一由综合办档案室集中保管,业务主办部门应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重要凭证(财务资料原件送至财务部做账,复印件归档),移交给综合办档案室保管、归档。二、下属企业可参照集团归档流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完善企业的合同归档流程。(一)在我司先予盖章的情况下,合同采取以下流程归档:1、合同经审批同意后,由业务部门送档案室办理合同编号后送公章保管员办理盖章手续。2、综合办盖章员确认合同已编号并核对合同签订版与审核版无异后,对合同予以盖章。3、业务部门经办员签收合同,送至合同相对方盖章,在对方盖章后及时取回合同原件。4、业务部门负责将已盖章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单据全部扫描备存,并将电子文本存档及上传至法律事务平台。5、业务部门负责将财务资料原件送至财务部,做账归档。将合同及相关资料原件、财务资料复印件送至法律事务部保管。6、业务主办部门将合同的全部材料送至保管、归档。(二)对方先予盖章,合同采取以下流程归档:1、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合同相对方已盖章,由业务部门送档案室办理合同编号后送公章保管员办理盖章手续。2、综合办盖章员确认合同已编号并核对合同签订版审核版无异后,对合同予以盖章。若有异议,直接由业务部门退回对方重新修改盖章。3、业务部门负责将已盖章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单据全部扫描备存,并将电子文本存档及上传至法律事务平台。4、业务部门负责将财务资料原件送至财务部,做账归档。将合同及相关资料原件、财务资料复印件送至法律事务部保管。5、业务主办部门将合同的全部材料送至保管、归档。 第八章 加强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一、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必须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管理台帐及重大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履行情况表,所有合同签订后必须收录在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管理台帐,标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合同则收录在重大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履行情况表,并每月10日前将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管理台帐及重大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履行情况表上报至集团法律部,同时做好将已盖章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单据全部扫描及上传至法律事务平台。第九章 附则本意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符的,以本指引为准。附件4:广东省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规则 为加强集团合同标准化管理,特制订本合同编号规则。一、集团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连续编号;二、编号方法(一)合同编号规则合同编号由四个汉字和七个数字组成,编号形式为: -部门-年份-序号。比如集团开发部2018年承办的第一份合同的编码形式为: -开发-2018-001。以此类推,连续编号。(二)合同编号具体操作1.合同经集团领导审定后,在办理签署手续之前,由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将拟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集团领导审定的文本一并提交综合办,综合办核对无误后,在拟签署文本上加盖合同骑缝章,并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号和登记。未经编号登记的合同,综合办不予盖章。2.综合办档案室建立集团合同收录管理台帐,对包括编号等合同管理信息予以记录。3.如合同经集团编号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最终签署的,主办部门经办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综合办经办人,由综合办对编号废止、调整的情况进行补充登记。32附件5:合同管理台帐(示例)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标的额(万元)签订时间各方核心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经办人己方相对方12345注:“己方”指填表人所在企业;如合同主体两个以上的,其它主体均在“相对方”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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