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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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009多选)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的调整。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1、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可以撤回也可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提示2:要约失效的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要约撤销可以发生要约失效的效果,而要约撤回不能使要约失效,因为要约撤回发生的交果是使要约不生效。6、承诺(1)承诺通知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的撤回: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3)承诺的延迟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7、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2)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8、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9、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0、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的范围不同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适用于有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类型形成基本原因情形后果无效合同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1、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订立者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超出其理解能力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注意: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一年)单方面解除合同效力,否则合同有效。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以和行为表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规则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适用下列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2010单选)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四、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以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五、代位权(2010综合)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六、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讼诉程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事项法律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感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一、 保证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5、保证人: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成为保证人;(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6、保证方式(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债务人住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7、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1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12、保证期间: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13、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14、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的,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二、 定金1、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3、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超过的部分无效。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5、若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这两个条款。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2、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合同法: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5、合同法: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6、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7、合同解除 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 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A、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B、 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C、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8、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9、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10、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11、提存: 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1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1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3、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八节 违约责任1、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限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3、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扣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5、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6、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8、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解释(二)还特别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所谓情势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可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录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4、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该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间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5、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7、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通常标准。8、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商品房买卖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二、赠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诺成合同)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一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6个月内行使。4、若是法定撤销情形(即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则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三、借款合同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若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四、租赁合同(有偿、双务、诺成合同)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2、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时,租赁合同按不定期租赁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有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无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未约定方法或性质使用,致使受损耗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5、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7、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8、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9、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10、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融资租赁合同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2、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可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会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7、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将效的。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和,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4、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5、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6、承包人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8、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可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9、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10、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11、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一、货运合同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5、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实践合同)1、若是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已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4、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5、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6、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7、消费保管: 又称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由保管人返还相当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包括原物)。在此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二)仓储合同(诺成合同)1、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2、存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2、保管期间,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委托合同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任选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4、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主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5、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6、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7、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9、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四、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一)行纪合同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3、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合同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4、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居间合同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价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行为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2、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3、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节 技术合同(2009综合)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2、具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3、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许可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5、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期享有,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6、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在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9、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其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10、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许可行为无效。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11、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可以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使用。1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1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15、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1)独占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2)排他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3)普通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可自行实施该专利;16、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1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8、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1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20、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1、技术培训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事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22、技术中介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报酬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担。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收取从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当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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