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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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1.1.2.5 分包人: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6 监理人: 。1.1.4 日 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二年。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补充协议、谈判纪要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评标期间投标人递交和确认并经评标委员会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图纸(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协调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用地。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 其它义务 (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2)发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度汛的统一协调、指挥。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 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3) 变更和索赔造成的工程延期;4) 变更和索赔造成的费用增加;5)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单位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方的事先批准,承包方也应立即遵照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做好现场协调工作和安全度汛工作。(3)承包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4)因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或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明显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中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后,承包人应做好善后工作且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4.2 履约担保4.2.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无法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可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以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约束质量和履约风险。4.3 分包4.3.2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3.12 承包人严禁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分公司或其他内部机构承担;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4.3.13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2)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3)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4)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5)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6)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切实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7)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8)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3.1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1)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2)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4.3.1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分包:(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5)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6)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7)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投标确定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万元。4.6.6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4.6.7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4.6.8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4.6.9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4.6.10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1 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工程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席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1 天,否则每缺席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进行考勤。4.6.12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取得的道路通行权和修建的场外设施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安排,不得妨碍第三者和对第三者造成侵害,并承担对第三者构成妨碍和侵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本款增加:9.2.14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监督使用,根据施工单位实施过程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支付。9.7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完成文明工地创建工作。9.8防汛度汛本款增加:9.8.3 承包人制定的详细度汛方案,承包人防汛度汛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均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设工期提前奖励。13. 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达不到优良等级的,按工程结算价款的98%支付。13.9 工程获奖工程获得地厅级优质工程奖的,按完工结算价的1%给予承包人奖励,但最多不高于30万元;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按完工结算价的1.5%给予承包人奖励,但最多不高于5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电气设备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及安装等。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监理人确定。14.2 现场材料试验本条款改为: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已的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15.4.3确定单价。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均按15.4.3确定单价。15.4.3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单价,均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Y),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15.4.4 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 “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中列明的项目若发生,则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本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价差一律不予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款增加以下内容土方工程量计量依据为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联合测量成果,经计算若工程量变化超过设计工程量5%,则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机构测量,其测量结果做为计量依据。17.2 预付款(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付款方式 根据韩政2016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规定 。工程款付款方式:(一)房建、路桥、水利等基建类项目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价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付款。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五份。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4)凡涉及财政评审(或审计)的工程项目还应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的5%(不含17.4 质量保证金)扣留财政评审(或审计)准备金。经财政评审(或审计)后14天内根据评审结果出具付款证书,并办理支付手续。(5)承包人不得以资金等问题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视工期延误的程度予以违约处理。17.3.5施工安全措施费管理与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17.4 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10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17.6 最终结清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及时准确提供。18. 竣工验收(验收)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执行现行水利部验收的有关规定。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一年。 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 ;承包人的所有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须在开工后28天内提供给招标人。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中标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施工现场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各项保险生效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生效证据和保险单副本。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不足的金额。20.8特别规定:中标人若不按规定交纳保险费,招标人将统一代办并从工程款中扣除。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 : 施工合同编号 :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1)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2)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3)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6) 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 施工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目标与要求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7)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8)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它合同文件。(9)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10)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 。(11) 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投标报价系数(Y) . %(保留两位小数),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 万元;技术措施费 万元,暂列金额 万元,暂估价 万元。(12)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3)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14)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5)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6) 履约担保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7) 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 天,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序号关键项目名称最迟完工日期备注(18)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19)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 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20) 价格调整(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 (21) 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与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 。(22) 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3) 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24) 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25)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26)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 包 人:(盖单位章) 承 包 人:(盖单位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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