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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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合同事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合同事务联系人:电话: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聚合平台及相关硬件设备 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服务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聚合交易技术平台,并协助甲方自行申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商资格,享有微信、支付宝相关优惠交易条件。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接其他以二维码扫码技术为支撑的金融平台、移动钱包等提供的相应服务(百度钱包、平安付、京东、银联二维码支付等)1.2 乙方应提供聚合前端相应的核销设备,且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1.3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聚合平台及硬件设备的技术服务费。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叁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叁年。第3条 费用及支付3.1 就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甲方同意按年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2 乙方于每月5日向甲方提交技术服务费账单,甲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上一自然月的技术服务费。若甲方对技术服务费账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应共同友好协商解决。上一自然月的技术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计算:3.2.1 乙方按甲方上一自然月通过乙方的聚合交易平台交易或转接系统产生的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技术服务费。3.2.2 除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外乙方按甲方要求每对接一次金融平台、移动钱包及其他转接系统平台将收取4万元技术转接费。该费用将在对接完成后一次性收取。3.2.3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年不能低于5万,如有不足部分于次年一月15日之前补足。(第一自然年不收保底费用)3.2.4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须在本协议终止后的15个自然日内按上述约定支付当年的技术服务费。3.3 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甲方开票信息:开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开户账号: 发票类型: 税率: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应加盖乙方公章。因乙方未及时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4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4.1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一切有助于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材料、文档、条件、方案等。4.2 在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4.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4.4 如甲方与微信支付、支付宝停止合作的,及/或甲方与其他合作方停止合作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满足甲方需求。4.5 如因甲方合作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系统提供方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甲方应负责与相应各方协调沟通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时不存在任何障碍。否则乙方因此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6 如因银行系统升级改造、甲方合作移动支付通道接口升级、出现错误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通过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实现与甲方合作银行及其他系统正常实时通联的,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7 甲方须妥善保管使用乙方平台/系统所涉及的网址、账号、密码并严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泄露。任何通过上述网址、账号、密码使用、操作平台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如因甲方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4.8 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对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进行改动、复制,不得关闭乙方接口,不得将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转接、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通过任何手段破坏、攻击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且甲方承诺,甲方仅有权将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用于本项目所涉的目的及用途。如甲方违反本款约定的,除应按应付技术服务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且乙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合同。4.9 乙方应按本合同及附件(如有)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4.10 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仅负责将甲方与其客户、顾客间产生的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在微信、支付宝系统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转接系统间进行传输、转接,乙方对于相关数据信息本身的准确性、真实性不负责,甲方应自行确保相关数据信息本身的准确性、真实性。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用户、消费者、合作银行间产生的任何与商品/服务质量、资金结算、交易差错、异常交易、违法违规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投诉、争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4.11 乙方应确保项目于甲方聚合交易系统与微信、支付宝系统对接成功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线。本合同项下“项目上线”,指项目经甲方验收通过,且项目于甲方的生产环境中投产运行。上线前,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收到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甲方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甲方的验收标准为:通过甲方接口/甲方的交易转接系统实现零售系统与甲方合作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系统正常实时通联,且乙方系统/平台能够按附件一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对账需求报表。如项目经甲方验收后不合格的,甲方应将异议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改进。如改进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且项目未按约定期限上线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的0.1%/天支付滞纳金。4.12 若遇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继续履行本合同无法满足本合同的根本目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合同。4.13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乙方接口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14 如因乙方对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进行维护、优化、升级、扩容等而导致乙方暂时无法为甲方正常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4.15 乙方需确保聚合交易平台前端设备稳定工作,并提供相应使用耗材。4.16 甲方应确保商户使用乙方前端设备时不恶意损坏、遗失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乙方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台设备2500元的赔偿费用。4.15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第五条 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但该信息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的除外:(1)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2)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接受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乙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4)在本合同谈判前接受方已独立开发的信息。5.2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书面保密合同,使其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5.3 司法、执法、监管机构(简称“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在披露前或披露时尽最大努力为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取保密措施或保密待遇,并将披露范围严格限定在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方应将此事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使披露方有合理机会采取适当的申诉或保护措施。5.4 接受方或其雇员(无论该雇员是否已从接受方离职)在本条约定的保密期限内违反保密义务的,接受方应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披露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5.5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年后终止。第六条 不可抗力6.1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合同对方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并应提供相应的双方认可的政府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6.3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乙方不能免除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则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款项的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7.3 如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在对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柒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宣布为无效、非法或其它形式的不可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8.2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须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对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一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9.2 甲方确认以合同中预留的邮箱为联络邮箱,为双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联络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9.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10条 其他约定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聚合交易平台软件(不含本合同未列出之软件及第三方软件)的使用权和协助修改系统权,甲方可协助乙方修改上述软件,但不享有上述软件的版权。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软件带出甲方在中国 (具体地点)的店铺,并不得将上述软件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复制给任何第三方10.2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0.3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甲乙双方关于本项目相关事宜的完整合同,是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替代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交流、声明、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合同。 10.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订立书面文件,由双方盖章生效后方可发生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10.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5 本合同附件:10.6 本合同签订地:【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合同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7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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