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干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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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不良资产干货之一:投资者从事不良资产行业的一般流程和基础准备投资者从事不良资产行业的一般流程和基础准备一、一般流程(一)信息筛选债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偏帮某一准买家),有意不详尽披露项目相关信息;或者,因项目众多,债权人的确也难以掌握资产包(或项目)的详细信息。从单个资产包或项目来看,表面有价值的信息往往不多。通常情况下,资产包内各个债权金额、债权效力、担保情况、可供处置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债务人背景、处置的障碍等等,基本上都是碎片化的信息,投资者难以从现有材料中收集成系统或有逻辑关系的数据。另外,相关信息也存在时效、地域、真伪、不确定等因素,千差万别。因此,投资者应基于其投资动机和目的(例如受偿、以物抵债、化解历史问题),营造人脉圈子并提升相关技能,从纷繁庞杂的信息中过滤、筛选切合自身需求的项目,初步确定拟投资的标的。(二)尽职调查无论是投资者发现、还是别人推荐的项目,基于防范风险及回报期望等考虑,必须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这是常识。调查的内容通常包括拟投资项目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数额和效力、核心资产的价值大小、债务人的背景、实现债权的障碍等等,专业性非常强,一定要有专业团队跟进。尽职调查的结果是投资者考虑报价、预计回报和回收周期、确定处置措施(退出)的基础,直接决定投资成败。(三)资金募集(募)“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不良资产行业从事的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而且通常资金方对回报的期望值较高,投资者单靠自有资金一般难以承受(即使是四大AMC也需融资),因此,投资者的募资能力非常重要。在购买之前,需专业人员对资产包进行估值,并视资金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计交易结构。(四)购买债权(投)不良资产(债权)的收购,其实就是债权转让(或受让)。在购买方式上,民间投资者可以协议方式向其他民间投资者购买债权(即二手包),以及以协议方式向金融企业或AMC受让个别债权的收益权;而地方政府或国企也可以协议方式从金融企业或AMC购买到债权。除前述情形之外,投资必须经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才能受让债权。(五)债权管理(管)购买债权后,投资者需采取完善债权权益的相关手续,包括起诉(或仲裁)主张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应对执行异议等。日常管理中,投资者需有专人及利用大数据、软件系统等技术作为辅助,处理相应事务,包括建立档案、信息管理、时效管理、团队管理及分工、合作处置团队选择及管理、挖掘潜在买家及拆包转售、寻找能提供债务人信息的来源、紧急事务处理,以及团队的技能培训、完善业务操作指引等等。(六)债权处置(退)也就是投资者购买债权后如何退出及实现赢利,通常方式包括: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债权转股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追加偿债主体,转让债权,资产证券化等。二、基础准备(一)信息准备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这座山其实就是信息不对称。不良资产行业,痛点是信息不对称:知道谁是老赖(债务人),但不知道他有什么财产;知道了某企业(某人)有财产线索,但却不知道他欠谁的债务。但反过来,其赢利点的核心基础也正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掌握原债权人不掌握的信息(内幕)。信息储备是投资者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前提。为此,第一,要自建数据库,分别建立债务和财产数据库,收集各类资产、债务信息,分门别类,能利用搜索工具快速寻找、匹配;第二,需擅长利用第三方数据库(例如裁判文书网、政府网站或某些收费网站)搜索信息;第三,要擅长筛选、核查信息,各类信息五花八门,真伪难辨,价值各有不同,需有能力也讲效率地从中筛选具价值的信息。(二)团队准备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不要揽瓷器活”。投资不良资产属于高风险行业,专业技能要求很高,而投资者掌握原债权人不掌握(或不擅长)的技能也正是赢利基础之一。投资者要有(自建、外聘、合作的)专业团队来具体承办。专业团队主要是指律师团队,也包括具有重整、重组、谈判、估值、交易结构设计、投行、数据挖掘和分析、资产管理以及营销技能的专业人员。另外,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的事务(如到工商局查档、资料录入、现场查看等),可以外聘团队(或散工)来辅助完成。各个团队作用不同,例如,律师团队既能参与尽职调查,收集、掌握第一手信息,抢占投资先机,也能参与案件代理以深挖核实关键线索,为购买债权打好扎实基础,更能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时候采取法律手段清收;在需要对债务人重整盘活时,需要有投行知识以及商务谈判的人员参与;在购入大资产包时就需要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拟拆包转售的时候就需要营销人才推销等;在收集信息、建立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数据挖掘、数据研究分析的人才,等等。(三)资金准备不良资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资金门槛,投资者至少要有一定的筹资能力(即使善于利用杠杆,但自有资金也不应少于100万元)。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筹、借贷、合股、有限合伙、与第三方(含基金)合作(股),吸收天使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如果属于大企业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增、发债等方式。目前,国内投资于不良资产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传统资管行业的机构大资金(如养老机构、保险机构、财务公司)等则较少投入。在资金的运用上,投资者如对项目确有信心,在自认为可把控风险、把控处置进度的情况之下,可以利用资金杠杆,通过与原债权人协议,以分期付款、延后付款、收益分成等办法充分发挥已投入资金的效能。另外,资金门槛也是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有力手段。当年四大AMC拟转让的不少资产包金额巨大,当时只有外资机构(如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等)才有实力参与,国内投资者鲜有加入竞争。因此,投资者如果能够快速筹集巨额资金,在组包(勾包)、议价、排除对手等方面将具有明显的优势。(四)人脉及关系网准备“一个好汉三个帮”。不良资产投资讲求“大兵团、多兵种”联合作战,投资者要想左右逢源,建议与相关人士建立、保持良好关系及互动。有了这些关系网,无论在信息收集、项目筛选、信息核实、收购、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将胜人一筹。同时,基于国情,投资者如能掌握原债权人不具备的(人脉)关系,在信息核实、资产处置过程中往往有立杆见影的效果(关系到位的,往往一个电话就能将久拖不决的事情办妥)。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律师,中介机构(评估行、拍卖行、测绘所),银行或AMC的高管或经理,政府(尤其是国土、规划、房管)职员,政法(尤其是执行局)干警,私家侦探(在查询公民信息、活动轨迹、家庭成员构成等方面有奇效),土豪金主等等。(五)保持对信息的敏感度不良资产行业玩得开的基础之一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包括利用信息在时间、地域、真伪、多寡等方面的不对称。为此,投资者需时刻保持对不良资产行业信息的敏感度。例如,从宏观角度来看,需对新颁政策、新增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惯例、行业信息等坚持学习和研究,提高应变能力;从微观角度来讲,需养成时常留意报纸、媒介、网站涉及不良资产行业的债务、财产、资产处置等方面信息的习惯,并对信息加以收集和整理,举一反三,在债务、财产的匹对、搜索、筛选及领悟方面下功夫,才能创造和抓住投资机会。不良资产干货之二: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一、供应方(一)金融企业指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投资者一般难以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可能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权(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等几大产权交易所)。而社会投资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通常较高,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所以,即使社会投资者看中了某银行的某笔(批)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注:通过“过桥”方式,不能保证准买家能百分百购买到该项不良资产,有时候会遇到第三方“阻击”而失手】(二)AMC分为国有四大AMC(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属央企)和省级地方AMC(目前全国已逾20家)。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社会投资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资产领域,需刻意与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沟通渠道,为获取信息、提高转让效率等创造便利。省级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且,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但奇怪的是,虽然有前述转让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将其手头上的债权对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而司法机关对此也予以确认。据闻,各地方AMC目前正积极游说,希望主管部门修改上述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三)政府专门成立或指定的国企例如由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及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辖下的历史不良贷款和新增再贷款中的不良资产,是央行“御用”AMC。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则是2004年建行改制时,将其非银行业务分设而成,其中一项职责就是处理不良资产,其历史上所处置的不良资产主要来自证券业。以前各地均有诸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历经商海沉浮,前述机构涌现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个别出现兑付困难。为避免出现群体事件或挽救企业,地方政府会筹资后指定一家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收购前述机构的不良资产以解决危机。例如广州金融控股集团就被广州市政府指定收购了原广州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出于控制相关行业或欲掌控特定区域的抵押物,避免资产流失,部分地方政府(或国资委)会指定一家国企以协议方式从四大或地方AMC受让某批次的不良资产(债务人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例如,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通过协议方式,从东方公司广州办手头上受让了一个数百户的资产包。上述单位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在处置过程中需对外再次转让而形成供应方。(四)社会投资者早在国内剥离处置第一批不良资产的时候,具备敏锐嗅觉的外国投资者,例如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等纷纷布局,依靠大资金的优势,从国内吃进不少金额巨大的资产包,之后分成小包转售牟利,个别外资目前手头上尚余少量债权包仍未处置(如韩国全球投资公司目前在广东省内仍有资产包)。随着大量资本涌入,不少民间的投资者(个人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都从金融企业或AMC处购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包(例如海岸投资)。这些资产包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整包或分包、分笔再次转让,俗称“二手包”、“三手包”,也构成了资产包的供应来源之一。(五)其他包括一些拟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如集团公司),拟轻装上阵,有需要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并对外公开转让。而随着经济形势不佳,部分融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拟对外公开转让。二、购买方投资者之所以在受让了不良资产后有赢利空间,主要原因是其掌握了原债权人不具备的信息、技能和人脉。逆向思考一下,凡是掌握了原债权人不掌握的、与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人士,以及掌握一定技能和拥有一定人脉的人士,就有可能是特定不良资产包(项目)的潜在买家。了解哪些人是不良资产的潜在买家,对于卖方,一方面有助于寻找挖掘准买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洞悉对方的目的而掌握定价、还价、议价的主动权;对于买方,一方面可谋求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在自身无法推进项目时也可寻找、挖掘下家承接(从而脱身);对于律师或中介机构,可识别、选择客户,向其游说及推荐项目,从中寻找合作分成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哪些人会是不良资产包(项目)的潜在买家?总结如下:(一)掌握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人掌握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人,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查控债务人财产后,逼迫其主动还债或通过司法处置变现,主要目的是希望受偿,赚取差额利润。(二)掌握政府信息的人提前知道政府拟公布的如征地、拆迁、改造、道路规划、功能规划调整、行政区域调整等信息,而且获悉债务人会从中获得补偿或获利情报的人。(三)知道案件内幕的人提前知道案件信息的人,例如:刑事案件将终结,赃物会发还受害人(即债务人),或被查控财物不属于赃物需退回关联人(即债务人);相关纠纷案件的症结已获解决,涉案财物可处理;知道确权诉讼、债权追偿等案件的判决结果且该结果有利于债务人(或者认定债务人享有权益的)。(四)有高明处置手段的人该等人士购买债权的目的就是希望以物抵债,之后有办法提升抵债物的价值,例如通过改变用地性质或规划要点,提高容积率,借助三旧改造、连片开发,或盘活烂尾楼等手段从中获利。这些都是本领高强或神通广大的高端人士。(五)有专业技能的人掌握法律、财务、投行、商业策划、包装营销等技能的人士,能识别或挖掘出抵押物或查封物的潜在价值,有办法通过一系列操作技巧令物业增值,例如能将猪场改造为旅游农庄等。(六)有良好社会关系(人脉)的人与政府领导或相关部门(规划、国土、房管、建委)有关系的人,有利于信息收集和核实,适合购买因涉政(如抵押物被政府占用、地方保护、规划国土部门不配合、小业主纠纷等)因素而难以执行的债权。与政法界有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司法腐败、债务人对抗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久执不决的债权。能摆平地方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村镇、村民、恶势力阻挠执行的债权。(七)欲控制或联手债务人的人基于竞争关系、整合上下游、借壳上市、联合开发、打破行业壁垒、绕开准入门槛、获得特殊牌照、扩张产能、提升品牌等目的的人士,想成为债务人的最大债权人(或以股抵债)之后,掌握谈判及强制执行的主动权,逼迫债务人重组从而控制债务人或促使其愿意合作联手经营。这些都是心谋远虑的人士。(八)债务人的债务人该等人士可以用购买的债权,通过对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或代位权来对冲债务,甚至赢利。例如,债务人自有物业的承租人,可以考虑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以享有债权为由抵销租金(不再交租),或者通过关联人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承租人主动将租金上缴法院转付买家。另外,房地产公司有拖欠工程款而该施工方刚好拖欠债务的,前者也可以购买施工方的债权来对冲债务。(九)债务人的关联人这些关联人包括:债务人的担保人,债务人自己(当然是换个壳来商谈),债务人的股东,债务人的高管,债务人的亲朋,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债务人(已被查控)财产的共有权人等。上述人士是目前购买不良资产的主要客户,其目的各不相同:有些为了避免债务人成为老赖,因为随着法治进步,老赖的日子也不好过,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从而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经商等造成诸多不便。有些为化解历史问题,例如想掩盖当初骗贷、贿赂、假担保、假公章等黑幕。有些是发迹了,良心发现,饮水思源,但又不想足额还款,于是以回购债权的形式消化。有些计划以所购债权作掩护抢先查封或处置债务人未显露的资产,之后恶意不处置,或者快速偿还或以物抵债(相当于转移财产)。有些计划回购债权后,在特定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或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逼迫其他债权人让步。有些以避税为目的,买方与债务人相互配合以偿还利息、或自主确定以物抵债的价格等手段作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利润或资产来灵活避税。有些以洗钱为目的,买方购入债权后,暗中向债务人输送款项用以还款给自己,从而隐性地洗白了款项(有债权转让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等作证据)。有些是债务人(已被查控)财产的共有权人,趁机购买相关债权,在法院处置该查控财产的时候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以物抵债,提升对该项财产的掌控度。(十)债务人的仇人例如债务人的竞争对手、被辞退的员工、分手后的小三等,出于报复目的,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财产、拘留、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来逼迫债务人以解恨。(十一)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查封顺位在前的人,因预估其查封的财产价值大于其债权,已占据了主动权,拟购买其他债权轮候查封继续受偿。抵押权人,因预估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债权,拟购买其他债权继续受偿;或者,因抵押物被另案首先查封、处置不了,被逼购买首封债权。最大债权人,拟收购全部债权对债务人形成“大包围”,以便掌控谈判权、执行款分配权,尽力排除其他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能从而快速受偿。其他与债务人有粘连的债权人,例如留置权人、(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队、发包人、出租人等。(十二)地方政府某此国企、集企的员工众多,历史欠账大(如欠缴社保等),一旦被法院强制执行或清算,可能会产生群体事件,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目的,会购买该等企业的债权,内部消化处理。另外,地方政府其实掌握某些国企、集企的家底,知道“烂船还有三斤钉”,该等企业尚有相当的偿债能力,于是利用其政府身份向AMC压价,通过协议强买相应的债权(输少当赢)。还有,地方政府拟对特定区域(如新城、开发区)进行整体规划及建设,需要购买在该区域有查封物、抵押物的债权,以掌控大局。(十三)欲扩大自身资产规模的企业计划日后上市或需对外融取更大资金的企业,尤其需要“讲故事”,鉴于不良资产正是投资的“风口”,该等企业会购入一定金额(一般过亿元)的不良资产以扩大自身资产规模(可优化财务报表)。(十四)欲搞资本运作的企业近来不良资产投资正是众多资本、基金欲投资的“风口”,题材广,赢利的想象空间巨大,介入该领域购买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包,极易推动企业的股权价值或股价上涨(如海德股份)。(十五)资金充裕、欲逆经济周期投资的主体包括:听说不良资产好赚来凑热闹的土豪哥;欲通过低买高卖赚转手差价的投资人(中间商);希望踏准经济周期步伐,购买债权后坐等经济复苏,待抵押物、查封物升值后再行处置,从周期性的资产价值波动中套取利益的投资人;投入大资金形成竞争或折扣优势,能够从AMC低价吃进“大资产包”、之后拓展买家分包转售、低买高卖赚取差额的投资人。(十六)预先安插处置障碍的人投资人判断某宗案件的查封物或抵押物将来会阻碍相邻(价值更大)物业的开发或会影响其价值提升的(如出入口),希望以物抵债后今后掌握主动权。还有投资者购买有首封权的债权,之后恶意不申请法院处置,拖延时间,希望在今后购买更大债权的时候占据议价的主动权。上述投资者的目的都是谋求稍后购买更大、更有价值的资产包(或实物)时占据主动权、议价权,阻碍或排除其他竞争对手,属于高手布局。(十七)与银行作利益交换的人这是近期暗中在部分中小银行操作的个案。银行将某户不良资产(有抵押物)按本息额全价转让给投资者,后者又再将该项债权委托银行清收,不变更债权主体;作为回报,银行向投资者或其股东(关联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或发放条件宽松的贷款(提高抵押率增大放贷额),各取所需。不良资产干货之三: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一、准买家的勾包动机(一)掌握财产寻找债务人而勾包投资者通过特殊途径或偶然机会掌握了某企业的财产线索,如不动产、应收债权等,初步判断或知悉该企业有欠债时,可以寻找该企业的债权人商议。投资者建有数据库的,在匹配了债务及资产线索并且经初步调查后,挑选一些价值较大、经初步尽调认为线索较可靠的项目与债权人商议。(二)有特殊背景而勾包投资者自信在特殊区域、系统、行业已掌握了特别的(行政、司法)资源、人脉或信息(不动产),自信有能力在购买该等资产包后有能力处置赢利,从而与相关债权人商议。(三)根据债务人清单找到财产而勾包投资者建有债务人数据库或掌握某债务人清单,通过网搜或数据库匹配到若干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有投资价值,可以与债权人商议。(四)有特殊目的而勾包例如上述第二期所述,投资者出于十余种不同目的而向债权人商议勾包。二、转让方的组包模式包括:转让方完全按照准买家提出的清单而组包;准买家虽然提出清单,但转让方将个别债权(或实物)搭配进去组包;转让方按照自身需要将不同地域、行业、类别的债权或抵债实物等混合组包向社会推介,买方随机竞买;准买家提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协商按地区、行业类别而组包。三、交易模式(一)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金融企业较喜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方几大产权交易所,或者淘宝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上将资产包挂牌交易,整个挂牌交易周期一般达二个月。(二)拍卖转让方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资产包。金融企业和AMC基本上首先都在其“入库”的拍卖机构中通过竞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承拍资产包的拍卖行,有时标的较大或有多个拍卖行竞争时,会联合拍卖。在资产包拍卖时,价高者得。(三)竞价债权人对资产包确定一个保底价,由各个准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当众拆封各个报价信封,价高者得。(四)竞标债权人对资产确定一个保底价及其他购买标准(如买家的注册资本、团队经验、团队所在地、行业声誉等),由各个准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当众拆封各个报价信封,按照竞标的逐项评分标准由评估小组综合确定中标者。(五)协议转让对于债权人是民间投资者(或非国有性质)的,或者金融企业以转让收益权方式转让债权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六)转让壳公司的股权对于债权人是民间投资者而且整个资产包之前是装入一个壳公司运作的,可以通过转让壳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完成资产包的交易。(七)资产包作价入股这种模式较新颖,债权人以购买该资产包的总成本换算为100%股权,买家按原价(或溢价)向其支付一定款项受让部分股权,双方合股后按照相关约定处置资产包。四、买家勾包时的交易流程(一)要约或要约邀请准买家主动向转让方发出购买意向函,或转让方刊登转让公告后准买家向其发出意向函。(二)谈判及阅档买卖双方商议好相关事项(如价格、流程、时间、付款办法等),在签订保密协议(个别要交保证金)后由准买家阅档。(三)竞买或协议转让方是国有性质的,基本上都要通过公开程序(拍卖、挂牌、竞价、竞标)转让,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而转让方是民间性质的基本上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四)签约买卖双方按照之前商议好的债权转让协议版本,签署相关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件。(五)付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款。如果已商议好分期或延期付款的,则需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首期、付款进度、利息(滞纳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六)债权转让通知争取取得债务人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回执。如没有,转让方是银行或AMC的可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而转让方是民间投资者的除在前述报纸刊登债权转让公告之外,还需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债权转让通知的公证送达手续。(七)交收债权资料对证明主、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凭证及法律文书,买家都要取得原件(如事前已注明没有原件的则复印件也可)。交收的资料越多越好。(八)变更诉讼主体或其他对于已诉讼、执行、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案件,买家都要及时申请办理诉讼主体的变更手续并商请转让方配合。对于债务人愿意配合的债权,买家最好也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变更手续。五、交易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注意优先购买权如果是由金融企业或四大AMC转让涉及国企的债权,都应履行一个通知有关方面(出资方或国资委)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否则,债权转让后,极易被债务人进行抗辩,轻则拖延债权处置时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重则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因此,如有上述情形,买家应咨询转让方是否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交收债权资料的时候要取得该等凭证。(二)关注转让协议的效力对债务人是国企的债权,要注意转让方是否履行了通知有关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注意转让方在转让资产包的程序(例如尽调、评估、定价、处置)方面是否有瑕疵,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需第三方尽调、公开处置等)。也要注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程序上是否有瑕疵,尤其是债权已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要审查每次流转是否均已依法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程序。(三)以合适的主体购买购买资产包的主体包括个人、公司或联合体。如果不想让债务人知道买家的信息,考虑到今后操作方便,可以个人名义购买债权。当然购买人不能是老板和核心团队的人员,且要信得过。如果是资产包或金额较大的债权,要考虑今后收取价款是否方便,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最好以新设的空壳公司作买家,而且该公司的地址、股东、注册办理人也不要与老板和核心公司有关联点(总之是别人不容易知道底细)。如果某资产包同时被二家投资者(或以上)看中,为避免竞争,在各方取得信任及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可以组成联合体购买。另外,不同的投资者看中不同的资产包,为排除竞争对手,可以联合起来并且通过运作促成AMC将不同的资产包捆绑转让,由投资者组成联合体购买(个别高手可以在成交确认书上就拆解了不同的项目归属)。前述联合体,紧密合作的,可以共同出资、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权益及承担风险;松散合作的,可以拆解资产包内的项目,各自出资、处置、享有收益及承担风险。(四)考虑交易时间长短从国有银行或AMC处购买债权所需的时间,从买家发出购买意向开始计,期间要历经立项、内部尽调、第三方评估、上会、选定拍卖机构、竞买等环节,至少需要三个月时间。如果债务人是国企还涉及优先购买权程序,又要增加一个月。买家要充分考虑这个时间因素,急也急不来。在此期间,买家需要判断核心财产是否会流失或有其他变数,采取应对措施或考虑是否改向民间投资者购买债权(如二手包或其他债权)。(五)如何排除竞争对手投资者对某个资产包志在必得的话,要思考一下能否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地规避或排除竞争对手。例如:选择合适的转让时间(在节假日期间)刊登转让公告;商请转让方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详略及是否配合竞争对手尽调方面动些手脚;是否与熟悉金融企业或AMC整套运作流程且人脉广泛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由他们出面操办交易;将核心资产搭配一些表面上难“啃”的债权或跨地区、跨行业混搭组包,令其他竞争者左右为难;选择相熟或异地的挂牌平台处置、缩窄相关信息的扩散渠道等等。不良资产行业干货之四:债权人与老赖作斗争的基础技能一、追踪老赖的财产去向老赖本身有一定的自有资产,另外又向银行借入了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万元,为何最终会成为老赖?正所谓“烂船还有三斤钉”,让我们梳理一下老赖的财物到底去了哪儿?(一)日常支出老赖打开门做生意,开门就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即工资、奖金、租金、装修、办公和差旅费用、交税等。这些都是老赖花掉了的成本,追不回来,也执行不了。(二)存放现金老赖为防止存款被冻结,会有存放现金的习惯,放在家里、公司的保险柜内。(三)存到银行老赖大额的款项还是会存到银行,不过为躲债可能会“公款私存”或存到关联人(如老板、财务)那里;个别老赖甚至将款项存到境外。随着网络发展,也有老赖将款项存入网上的虚拟账户内(如支付宝)。(四)购买了实物实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分四种情形:已付清价款、已占有实物;已付清价款、未占有实物;未付清价款、已占有实物;未付清价款、未占有实物。总之款项是花出去了,而实物呢,有些取回了见得着,有些未取回,有些取回来了却登记在别人名下。(五)购买了财产权益老赖还会购买一些财产性的权益,例如有价证券,财产性凭证(纸黄金),财产性权利,分红型保险等,各种财产的种类如下述。(六)做生意亏损老赖在从事各种贸易或投机生意过程中,因市场行情、自身素质、对手(或合作伙伴)坑害等原因,将款项亏掉了。(七)投资了项目转化为股权分为合营与自营,老赖与别人成立项目公司,或者自己成立公司,原本的款项(实物)就转换为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包括境内外的股权)。(八)投资了项目但未办物权老赖还会投资一些固定资产项目,如兴建了房屋(建筑物、构建物)、修筑了道路、修筑了供水供电设施等。只不过这些项目可能未办证照或烂尾。(九)出借给别人包括老赖将款项用于有偿或无偿的借贷;而实物被关联人无偿调拨或占用、借用。(十)被侵吞老赖的财产被第三方侵吞,包括:被关联人侵吞;被老板或股东或高管侵吞;被第三人通过民事欺诈或刑事犯罪手段侵吞(如诈骗、贪污、盗窃、挪用)。侵吞的方式五花八门。(十一)损耗、损毁或灭失包括:财物的正常损耗;财物被人为损毁;财物因各种原因而灭失。(十二)恶意处分老赖为了各种目的(主要是逃债),采取高买低卖,直接转移,无偿转让,虚假改制重组,虚假交易、虚假诉讼,假离婚等手段,恶意处分其的财产。(十三)其他包括:捐赠、赞助、登广告、被罚款、研发经费、培训费用等,这些款项花出去或被处罚后,就追不回来。二、知道老赖的财产种类老赖借了款,也曾经是土豪哥,潇洒过,除了花天酒地将部分款项花掉之外,总有部分财物能留存下来、可供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财物数量逾百,列举如下:(一)现金包括本币、外币。(二)存款及账户存折;存单;股票账户的余额;期货账户的余额。(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本票;汇票;理财产品(纸黄金)。(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物;岛屿使用权;耕地;林地;草地;海域使用权;房产;林木;经济作物;在建工程;烂尾工程;道路;工业园区配套设施。(五)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机器;设备;工具;材料;存货;产品;金属;矿石;油品;家禽;牲畜;有经济价值的动物;金银首饰;古董;字画;玉器;珠宝;家私;家俱;电器。(六)财产性凭证仓单;提单;会员卡;购物卡;预付卡;消费卡。(七)财产性权利股权(份);限售股;合作(伙)权益;预期性收益;采矿权;探矿权;承包经营权;供役地收益权;无偿使用(不动产)权;已付费使用权;航路(线)权;道路(桥梁、场地)收费权;特许经营(使用)牌照权;公房使用权;冠名权;域名权;保险权益(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八)收益(收入)权利工资;奖金;津贴;报酬;分红;租金;管理费收益权。(九)应收债权借贷款;占用款;挪用款;货(价)款;补偿款;赔偿款;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违约金;保险理赔款;退款;退赃款;工程款;执行款;拍卖款;变卖款;分配款;集资款;赠予款;退税款。(十)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前述权利享有的许可使用收益权利。(十一)其他第三人书面确认或法律文书确认某财产或权益归老赖所有;继承权益;企业清算后归股东所有的财产或权益。 老赖已签订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且已付大部分价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不动产,或已付款未领取的动产。 第三方以实物作价入股老赖,但未移交或未过户给老赖的实物。 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互联网金融上的财产权益(虚拟账户内或支付宝内的可供使用的余额)。三、洞悉老赖逃废债务的若干伎俩(一)串通关联人炮制虚假债务通过资金空转、虚假贸易、虚假劳务、虚假工程、虚假代偿等炮制虚假的债权债务,之后: 1、老赖直接将其财产转移给虚假债权人(划账或抵债)。 2、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一则抢先查封老赖的财产(有时拖延不处置),二则申请参与分配,三则双方主动执行和解(主动偿债或抵债)。 3、由虚假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仲裁),将老赖的财物变更到原告名下。(二)故意减损财物价值1、老赖为关联人拖欠另一关联人的债务新设担保,包括连带保证、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 2、老赖故意高价购入关联人财产,现款变为无用之废物。3、对老赖的财物设置处置障碍,包括:(1)与关联人倒签租赁合同时间创设虚假租赁;(2)由关联人长期低价承租老赖财物;(3)由关联人承租财物并约定以租抵债;(4)由关联人承租财物并一次性收取租金;(5)由关联人承租财物后多次转租、分租;(6)故意将财物以合作、共建、改造、添附、房地分离等方式引入第三方(通常是关联方)增加投入形成纠纷;(7)故意由第三方(关联方)在老赖的财物周边设置实物障碍(如封路、拆桥、围堵出入口等);(8)由第三方(关联人)对老赖财物的配套设备设施动手脚(如供水供电、增容、排污等)。(三)直接转移财产1、老赖低价、无偿将自身资产(或债权)转移或抵债给关联人。2、老赖放弃债权或打折追收债权,或故意超时效不向关联人追收债务。3、老赖向关联人赠送财物。4、老赖将本应由自己收取的收益转由关联人收取。5、老赖将公款私存或将款项存放在关联人的账户内。6、老赖将购买回来的物品转由关联人收执。7、老赖将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或出资的股权登记在关联人名下。8、固定资产不入账、违规加速折旧,或不办理产权登记。(四)(公民)假离婚、假析产(五)通过企业分立、改制逃避债务以优质资产低价与第三方(或关联方)成立新企业,“大船搁浅、小艇逃生”。或者“换壳经营”,重新成立一家企业,将原企业的资产、业务和人员剥离到新企业,有时候是一套人马、二个牌子,有时候就让原企业自生自灭。(六)将实物或款项作价入股入股后,该其他公司故意失踪或歇业,或受让方又再次转让股权(七)将实物或款项出借故意出借给亏损(或空壳)的关联人,关联人又再次出借。(八)虚大成本甚至以虚假列支方式套取企业款项(九)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己方违约,导致定金或预付款被扣,或被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为汇票持有,保持账户余额为零(十一)利益转移将款项投入到只是有益于关联人的项目之中(如投入到工业园区的公建配套、水电道路设施等),权益未能固化,令债权人难以追索。(十二)恶意处置财务账册老赖故意将公司的财务账册予以隐匿甚至毁灭。四、收集老赖财产线索的若干方法(一)常规办法1、从档案资料中搜寻信贷档案内有老赖申请贷款时的申请、调查、贷后检查、形成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等,会显示借款用途,或反映老赖的一些项目及财产信息,那里有个项目哪里有宗地块等,那里有应收债权,那些抵押物还未处置;有些涉及抵押无效或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也要留意,要学会顺藤摸瓜。2、与信贷人员套近乎信贷人员最熟悉老赖情况了,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套取有价值的信息,例如老赖哪里还有一个项目,在哪个法院还有一笔执行款或分配款,哪个老板或政府一直想回购或收购这笔债权,老赖在某个企业有笔应收债权等。他们认为反正债权都转手了,说出来了无妨;当然,有些信贷员是想有些好处费的,这些就要见机行事投其所好了。3、自建数据库这些就靠债权人积累了,尤其是要借助科技,将零星分散的信息予以收集、整理,之后搜索、匹配。这个是技术活,费脑费时费力。4、到工商局查询老赖的信息,对普通债权人来讲,主要就靠从工商局复印材料出来了(如何提取有用信息的办法专题另讲)。有些信息是要靠立案材料才能查阅(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5、到国土房管局查询在信贷档案或工商档案中反映出来、以及某些途径或网上获取的与老赖有关的不动产信息,凭老赖名称和详细地址,到国土房管局查询产权登记、抵押、查封情况。6、查看现场对与老赖有关联的(例如信贷或工商档案反映的地址、注册地址、曾经的办公地址、互联网查询到的地址、抵押物地址),都要到现场看看。有准确地址的(1)可以试试按老赖名称+地址到房管局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2)下载该地址的地图,到规划局或建委申请公开该栋建筑物的规划报建资料。7、网站分别在政府网站、法院网站、产权交易、三资平台、搜赖网、老赖主管上级的企业网站、土地交易抵押网上查找,这些网站蕴含了大量的财产信息,就要靠经验积累、有心、勤奋和个人的悟性灵性了。这些网站有用之不尽的信息,运用存乎于心,有数不清的案源(专题演讲,这属于技术诀巧收徒弟的范畴了)。(1)利用工商网站可利用全国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的企业信用网、搜赖网等,查找到老赖的关联人及有关数据。(2)利用法院网站(3)利用产权交易所网站(4)几个主要政府网站8、互联网搜索熟练运用搜索引擎(百度、必应、谷歌、搜狗、搜狐等)来搜索老赖的信息(任何信息可能都有用处)。9、到政府部门调查或申请信息公开对在数据库、网站、互联网上收集到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够详细,可分别到相关政府部门(如房管、建委、规划、档案馆、测绘所等)查询或申请信息公开。10、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令对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列制清单及附上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依据前述材料,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委托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例如调查预售楼盘内的销售明细表及实物分配情况、地块的红线图、某栋建筑物的报建资料等)11、融会贯通要注意运用在数据库、网站、互联网、工商档案、现场查找到的信息,总结及领悟一些技巧,分别对相关信息分别再在数据库、搜索引擎、搜赖网上交叉查询、印证,必要时再次到工商、房管部门查询(或申请公开信息),走访现场,最终剔除无用线索,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二)非常规手法1、假装交易假装成客户,通过上门交谈,假借买卖、租赁等,套取老赖的财产线索,例如账户、财产产权信息等。2、卧底委派员工到老赖处应聘成为其员工,收集有用信息。3、跟踪盯梢跟踪老赖的财务人员,查看其开户银行、关联人或客户。4、收买收买老赖员工或其客户、熟人、仇家,获取有价值线索。5、友军敌人之敌人就是朋友,老赖炒掉的员工,交恶的原拍档,翻脸的小三等,可以访谈、收买、拉拢等手段,向他们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可以在网上例如招聘广告、劳动争议案件中寻找部分老赖的前员工。6、特殊人脉通过平时积累的人脉,取得有关人士(共28种)的帮助,打探信息。7、假冒假冒司法、政府或银行人员,编造故事向老赖套取信息。8、黑客侵入网站或他人计算机,或盗取邮箱,真是“富贵险中求”。9、收购信息自己或委托IT人士,通过QQ或某些社交网站,在互联网收购有用信息。10、悬赏在报纸刊登公告或老赖所在地张贴告示,公开悬赏。11、计算机技术例如“爬虫”等技术,在互联网搜索、下载有用信息。12、有偿服务借助某些专业网站,付费要求在某一时段在互联网或某网站的信息汇总中截取涉及老赖的全部信息。13、私家侦探对调查有身份证号码的个人信息、老赖的家属构成、老赖的活动轨迹、老赖部分财产线索等有一定用处。14、其他(1)留意报纸、法院、网站上的公告、通知等。(2)由第三方主动举报。不良资产行业干货之五:债权人与老赖作斗争的法律武器一、申请法院给老赖用尽执行措施(一)申请查封(含预查封)一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类就要采取查封措施,如土地、房屋等。对标的物有证的查控措施就叫查封,对标的物未办证的查控就叫预查封(待办好证后转为查封)。(二)申请冻结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三)申请扣押主要对动产采取的措施,如车辆、产品、原材料等。(四)申请划拨对存款、工资、分红等实际已存在于金融机构的款项而采取的措施。(五)申请扣留(限制支取)收入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分配款、执行款、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预先控制措施。(六)申请提取收入对上述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可申请法院提取,要求负有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划拨该等款项。(七)申请强制交付在追收不良债权案件中较少见,有时是强制交付由第三人保管的属于老赖的财物或票证。(八)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涂除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也适用于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出房屋(土地)。(九)申请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应申请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及时办理。(十)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等。(十一)申请评估、拍卖、变卖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十二)申请参与分配对老赖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另案中有执行款时可申请参与分配。(十三)申请代位执行对老赖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可申请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次老赖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如此老赖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未经裁决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诉讼;如债务已经生效裁决,次老赖的异议无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代位执行(备 注:如果老赖尚未申请执行的,需申请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直接强制代位执行或申请并案执行)。(十四)申请冻结未到期(或待决)债权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对老赖清偿(含和解),而债务人不能处分该债权(转让、放弃、和解),履行期届满时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诉讼中的其他债权等。(十五)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老赖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等情形,或老赖出现失踪、继承等情形,老赖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员)为老赖,债务转移,老赖的上级或关联人无偿接收、调拨老赖的财产等情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依法清算等,老赖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十六)申请申报财产申请法院责令老赖主动申报财产,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册、债务清册、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十七)申请调查财产情况申请法院对老赖进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各个部门的联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地掌握及控制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十八)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账户流水:如果有证据反映老赖的某一账户经常有大量资金进出,或怀疑老赖的款项主要经过该账户进出的,或怀疑老赖收款后将某笔款项转移,可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提取该账户的流水,查明款项进出及去向,找出关联企业,如属规避执行的,可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还有申请法院向有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十九)申请法院搜查令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健全财务账册的,可申请法院出具搜查令,强行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或经营地,强制交出相关财物(甚至开凿老赖的保险柜)。(二十)申请司法审计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证据反映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老赖对某笔大额收入拒绝说明去向的,可申请审计(但申请时需表明申请人愿意垫付审计费用)。(二十一)申请悬赏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类似规定,但似乎没有什么执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建议可以多加研究采用。如果老赖有“仇家”,有时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二十二)申请限制高消费这是常规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限制老赖进行高消费(高消费的标准有些省法院有界定)。(二十三)申请限制出境如果老赖有涉外因素,或有证据反映老赖有业务涉外,可申请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法院对此类申请审查较严格,且期限只有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又要当事人申请,很麻烦。(二十四)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这是常规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将老赖列入失信人名单,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各个部门的协调性加强,失信人名单将会列入当地征信系统之中。(二十五)申请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申请人需垫付相关费用。(二十六)申请财产调查令部分法院可以出具调查令给律师到相关单位调查财产或取得相关资料文件,律师要用好这一便利。(二十七)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对逾期未执结案件,申请上级法院进行监督,限制执结或更换执行法院。(二十八)申请司法拘留对老赖确有收入但又拒不申报财产,或正在恶意处分、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的,可申请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二十九)申请对老赖或相关单位(个人)罚款对拒不申报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拒不协助执行等当事人或老赖的相关负责人,可申请采取这项措施。(三十)要求老赖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一项当事人的权利,是对老赖藐视生效裁决的制裁。二、善于利用衍生诉讼追加承责主体,不放过漏网之鱼(一)代位权诉讼老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向老赖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该债务人抗辩的,可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执行工作(试行)有相应规定。例如老赖卖房后将售房款马上划付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代收售房款,如果证明不了收款方是其关联人,可以对该第三方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也有律师提出:如果该第三方提出证据,证明其已向老赖返还了该售房款,或者该售房款是老赖用于归还欠其债务的,或者主张代位权所指向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则代位权诉讼就会无功而返。如此,就需要债权人有举一反三的悟性了(另解)。(二)撤销权诉讼对老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豁免债务),对物品高买低卖的,债权人可对老赖及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处分的财产。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个五年的除斥期;超过后可能要调整诉讼思路改为主张债务人的行为无效(诉讼时效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例如老赖将房屋卖给了关联人,债权人估计其没有走账或低价转让的,可以考虑提起撤销权诉讼。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了恶意抵押可以撤销,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三)主张恶意行为或恶意合同无效的诉讼对老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处分、隐匿财产,赠与,虚假抵(质)押等,债权人可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要求侵吞人向老赖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查控该等财产。最高院去年有一个指导案例,是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认为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例如老赖卖房给了关联人,债权人估计其没有走账或低价转让的,可以提起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如果将房卖给了非关联人,但售房款马上划付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收,如果能够证明收款方是其关联人,可以对老赖及收款方提起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主张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也可以避开债权人行使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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