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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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资金。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第四条 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垫付后,及时补齐不足,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周转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第七条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八条 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见附件4-1)。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4-3)、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第十条 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确定,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追偿。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公安、法院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二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第十三条 周转金的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周转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实施。 附件:4-1.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4-2.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4-3.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附件4-1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申报单位: 时间:欠薪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案情简介垫付金额(大写)案件承办人意见劳动监察机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市县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备注附件4-2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申报单位: 时间:欠薪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案情简介需要核销原因核销金额(大写)案件承办人意见劳动监察机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市县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21 附件4-3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姓 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帐号(开户银行)联系电话金 额签 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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