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组织方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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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三篇 金融机构组织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1,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概要,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主体。所谓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它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为主要业务,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主要经营原则。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它是唯一能够接受活期存款的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创造存款货币,从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极广,最能全面反映银行的基本特征。过去,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结果是:一身两任,职能不清,业务界限不清,风险责任不明,使国有专业银行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创建三家政策性银行,专司政策性银行业务,从而促使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并为改善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创造条件。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依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此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法人治理、内控体制机制、风险管理、股份制改革与上市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的调控与监管过程中也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规和规章。,2,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关键术语,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本充足率 三性原则 资产业务 负债业务 中间业务,3,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5,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6,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延伸阐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各异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组织大型化、集团化,金融业务经营混业化、综合化、全能化日益成为一种趋势,以应对工商企业巨型化、跨国经营等对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金融资本跨国流动和金融竞争国际化的需求,金融各业机构、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由于历史传统、法律制度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的混业模式存在各种那样的差异:(1)法人综合经营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同一法人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业务而较少受到限制。德国、瑞士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这种模式要求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2)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了“防火墙”,一定程度地隔离了母子公司间的经营风险。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纯粹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自身并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但可同时控制、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二是事业型控股公司,即以某一业态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作为投资母体,投资设立其它业态的金融机构,投资母体本身可以直接从事某类金融(或经济)业务,但其它业态的金融业务要由子孙公司办理。,7,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企业。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8,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能上面: 信用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 金融服务职能。,9,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商业银行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类。,10,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 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 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 6. 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7. 公平竞争原则。 8. 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11,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银行法是指一切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除商业银行法外,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规定。 性质。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 立法模式。关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放在一起立法;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分别立法。将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适应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同性质的要求。至于是将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还是合并立法,取决于一国的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取向和对银行含义的理解。,12,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业也实行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规范银行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都是行政命令,相当长时期没有关于银行的立法。我国目前德商业银行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3,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银行。至于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性质、组织形式等与银行有很大区别,对其资格要求也不同于银行。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精神,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另行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宜。对政策性银行,考虑到它们的开发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等特定政策目标的要求,将以单行条例的形式予以规范,不在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之列。 同时, 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商业银行法。此外,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14,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 (三)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15,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 (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 (四)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 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6,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7,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如果有独立主体资格,它是以法人、合伙还是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如果是法人,它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如何。,18,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广义的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组织形式和狭义的组织机构两个方面。狭义的组织机构又可分为内部组织机构和外部组织机构。 组织形式。 内部组织机构。 外部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机构一般有四种不同形式:(1)单一银行制。(2)总分行制。(3)集团银行制。(4)连锁银行制。,19,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0,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2.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可分为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申领证照三个程序。,21,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3.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于经济、金融及行业竞争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的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2,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组织的变更和重大事项的改变,包括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和重大事项的改变。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8)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23,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30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24,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贷款业务的开展还需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则依据“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原则,作了限制性规定。,25,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三)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1. 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 2. 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 3. 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 4. 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 5. 关于业务手续费的规定 6. 关于业务资料保存的规定 7. 关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定,26,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活动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渗透到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商业银行从资金的筹措到贷款的投放,始终离不开财会决策,财务会计管理的好坏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准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保值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对全国结算、联行等业务确定的统一制度和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各行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实施细则,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活动的正确组织、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统一。,27,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 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4)其他为特定目的的需要而编制的报表及财务分析资料。 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的要求:(1)真实可靠。 (2)全面完整。 (3)及时准确。 会计报表的保存: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会计报表作为档案,其管理分为定期保管和永久保管。定期保管分为15年和5年两种;而永久保管是在各级行保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装订成册,编造清册,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注意保密,做好保管工作。,28,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 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沿革。 呆账准备金的种类与计提。按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在内,下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呆账准备金账务处理。 呆账准备金的报告与披露。,29,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四)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 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一样,都是以日历年度为一个会计期间,即会计年度。和国家预算年度也相一致。会计年度的划分及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提交时限的规定,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提供银行经营的财务情况,便于有关部门进行审计,从而满足银行加强经营管理、银行股东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监督的需要。,30,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和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两方面。(1)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方面:(1)来自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2)来自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 (3)来自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31,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至第68条就商业银行的接管作了明确规定: 1. 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 2. 接管的程序及实质,32,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相应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也就停止。因此,商业银行的终止,实质上是商业银行退出市场。 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按商业银行法第72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即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33,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管人员及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等,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是该法的责任主体。至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则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种类型。,34,问题与思考 1:,何谓商业银行?其性质和职能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哪些?金融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业务监管方面应如何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 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在关于“三性原则”的规定方面将安全性原则取代效益性原则而规定为首要原则,这种立法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 为什么说银行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有哪些?商业银行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在衔接配合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修改完善?,35,问题与思考 2:,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审慎性条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意义如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对商业银行的竞争有何重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法应如何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内容有哪些?建立多类别的呆账准备制度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有何意义?其作用机理是怎样完成的? 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及其实质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内容?,36,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 概要,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政策性银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其存在旨在弥补商业性金融出现的失灵、贯彻国家的特定政策。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组织架构、运营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外,往往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就某一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及其运营监管等作出专门性规定,以保障其业务的规范运作。政策性银行,顾名思义,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于1994年相继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业务。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已经运行了13年,但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仍未完成,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宗旨、经营原则、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欠缺明确的法律规范,各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运营还主要是依据各自的银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零散规定进行的,各行其是行为突出,违法违规现象也不少见,这对政策性银行的规范运作和国家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的实现十分不利。因此,必须大力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本章就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概念、特点、主要职能等一般原理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对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现状与发展略加介绍。,37,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 关键术语,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法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8,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39,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二、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三、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40,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简而言之,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政策性银行的创立 (二)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 (四)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原则 (五)政策性银行的立法,41,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二、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政策性银行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多种分类: 按活动范围可以划分为全国性的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 按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 按照业务领域(服务对象)可以划分为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经济开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以及环境、国民福利等政策性银行。 设置何种政策性银行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是由政府的决策行为所决定的。,42,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三、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不同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对于这一问题,只有从它与政府部门、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及其服务对象的关系等方面来探求,方能得到较为全面的结论。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四)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43,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一、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44,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一、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 在一般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也具有金融中介职能。政策性银行通过其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所需单位或项目,从而担负起金融中介的职能,实现资金从贷出者到借人者之间的融通。不过,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吸收社会公众的活期存款,资金来源多为国家财政资金或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运用多为中长期放款或长期投资,极少发放短期信用。因此,在一般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职能。,45,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二、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 在特殊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主动、积极地贯彻实施着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其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 (一)倡导性职能 (二)补充性职能 (三)选择性职能 (四)服务性职能,46,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一、为什么要组建政策性银行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行与发展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47,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一、为什么要组建政策性银行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就是要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什么要组建政策性银行呢? 成立政策性银行可以确保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政策的落实。 成立政策性银行可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即原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下同)身兼二任的问题,同时,可以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之间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总之,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有利于国有专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有利于中央银行对货币总量、信用总量的调控,也有利于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和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48,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行与发展 (略)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49,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一)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的设立宗旨与发展概况 国家开发银行的地位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开展 国家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50,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宗旨与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地位和任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组织体制和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51,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体制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及监督管理,52,问题与思考 1:,何谓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政策性银行可作哪些分类?各国设立政策性银行的原因是什么?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如何?政策性银行能否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关系?其危害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有哪些?了解这些特殊职能对我国把政策性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有何意义?,53,问题与思考 2:,我国为什么要创建政策性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未来发展你有何种建议?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哪些?其经营绩效如何? 我国应如何完善政策性银行立法?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经北京市一中院于2006年1月18日、2月10日审理后,两犯均获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中牵涉的问题暴露出我国政策性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制度漏洞和操作风险。这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和启示是什么?,54,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概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是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设置、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金融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那些未冠以“银行”名称的各种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等。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银行相配合,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和银行一样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各自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等方面与银行有很大差别,因而在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就不同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中也未把它们纳入调整范围,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加强管理,抓紧制订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资本金、机构设置、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要规范化,以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鉴于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内容将在以后的有关章节中专门介绍,本章仅对城乡信用社及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进行介绍。,55,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关键术语,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邮政储蓄机构 典当行,56,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57,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58,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 在学理上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究竟包括哪些机构,认识不尽一致。本书认为,在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新的金融组织大量涌现的情况下,我们很难以列举的方式来概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判断的标准只有两条:一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二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即除银行以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归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59,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区域(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性质来划分,则可以划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典当行等。,60,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未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特许机构,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因此,中国人民银于1994年8月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其也当然适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有关证券、期货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管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61,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的概念和历史演变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规定 (三)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的管理规定 (四)农村信用社市(地)联合社 (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 (一)城市信用社及联社的概述 (二)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定 (三)城市信用社联社的管理规定,62,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合作制金融组织。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表现在:1.入股方式不同。2.经营目标不同。3.管理方式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 我国现行的城乡信用社也基本上符合以上要求。其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63,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的概念和历史演变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批准设立、由社员(包括入股的农户、信用社职工和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包括“县联社”、“市(地)联社”和“省联社”。,64,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和变更 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及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会计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接管与终止 罚则规定,65,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三)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的管理规定 县联社的机构设立和变更 县联社的股权设置 县联社的组织机构 县联社的基本职责 其他规定,66,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四)农村信用社市(地)联合社 市(地)联社的性质 市(地)联社的股权设置 市(地)联社的组织机构 市(地)联社的基本职责,67,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省联社的性质 省联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省联社的资本构成与股权设置 省联社的组织结构 省联社的基本职能 法律责任,68,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 (一)城市信用社及联社的概述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社”,是指由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出资设立的,经人民银行授权,对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及联社所在地级城市辖区内其他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协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管理经营型的城市信用社联合组织。,69,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 (二)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定 原则规定 城市信用社的设立与变更规定 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及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管理 其他规定,70,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 (三)城市信用社联社的管理规定 联社的机构设立与变更 联社的组织机构 联社的基本职责 联社的业务范围及管理 其他规定,71,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财务公司 (一)财务公司概述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汽车金融公司 (一)汽车金融公司的概念、设置意义及其作用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邮政储蓄机构 五、典当行 (一)典当行的概念与沿革 (二)典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72,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财务公司 (一)财务公司概述 财务公司或称“财务有限公司”,又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有存款期限规定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 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是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类是一般性的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按中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面向社会提供较为广泛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73,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财务公司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共6章64条,依次为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整顿、接管及终止,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变更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的整顿、接管及终止,74,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建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1999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即剥离接收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近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2004年开始,又以商业化方式接收了国有商业银行近8000亿元不良资产;并接收了委托处置的近5000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12月银监会对信达公司增扩业务的批复,标志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向市场化发展的趋势。,75,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该条例共七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与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法律责任,76,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汽车金融公司 (一)汽车金融公司的概念、设置意义及其作用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是专业金融机构。 设置汽车金融公司的意义主要有三:一是机构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二是引进了国外成熟的汽车消费信贷融资的管理技术,同时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的接轨。三是开创了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先河。 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一方面将改变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业务主体单一的现状,促进了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它的成立也将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77,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汽车金融公司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3日、11月12日,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汽车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3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 4法律责任规定,78,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四、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或称“邮政代办储蓄”、“邮政储汇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电部(现为信息产业部)协商同意,利用邮政部门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由邮政部门办理居民个人储蓄、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79,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典当行 (一)典当行的概念与沿革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在我国,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或抵押为条件的货币借贷,因而在事实上属于资金融通行为。典当行,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曾被定义为“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但随着2000年6月监管工作由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典当行的金融机构资格被取消而作为特殊工商企业对待。不过就其经营业务的实质来看,典当行仍然应属于特殊金融企业。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自同年4月1日起实施。,80,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典当行 (二)典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典当行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名称 典当行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当票规则 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业的监督管理 罚则规定,81,问题与思考 1:,何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农村信用社应如何改革以适应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对此功能定位你有何看法?,82,问题与思考 2:,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应如何加以改进? 为什么要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样性质的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是何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其设置意义怎样?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监管规定有哪些? 何谓邮政储蓄机构?它吸收的存款如果继续转存人民银行将带来什么弊病? 为什么要对邮政储蓄体制进行全面性的改革?对其改革发展你有何良策? 我国目前没有将典当行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性质定位是否准确?典当行较为普遍存在的非规范性行为对于稳定的金融秩序可能产生哪些危害?,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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