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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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757-XXXXICS27.010F 01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 757XXXX代替DB31/ 757-2013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industrial air separ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4.1、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DB31/ 757-2013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DB31/757-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本标准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宏波、薛恒荣、陈勤俭、周伟明、黄剑峰、施锋萍、童礼华、曹星月、程应冠。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757-2013。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单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仅适用于采用深冷法和变压吸附法生产并销售空分产品(氧、氮)企业的单耗计算与考核,以及对新建、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不适用于以蒸汽透平驱动主空气压缩机的空分装置、供自用的生产空分产品企业的考核及采用膜分离法生产空分产品的设备以及单纯的液化设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3863 工业氧GB/T 3864 工业氮GB/T 8979 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B/T 6427 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JB/T 8542 小型空气分离设备JB/T 8693 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JB/T 9074 纯氮设备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空分产品 air separation product以空气为原料制取的氧、氮、氩、氪氙混合气、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等(不同纯度和压力等级的)产品,以及以氧、氮为原料气进行压缩的产品。3.2空分产品产量 air separation production空分产品产量,指的是统计报告期内空分设备合格产品产量,放空的产品(包括不合格的产品)不计算在内。3.3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 electrical energy consumption of air separation production统计报告期内以空气为原料进入空分装置开始,到符合要求的空分产品计量后进入管网、气瓶或贮罐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折算为电力消耗,单位为千瓦时(kWh)。3.4 单位制氧电耗 electrical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manufacture of oxygen采用单纯制氧装置生产低压氧气(0.10.8MPa),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每标准立方米氧气合格产品的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 Nm3)。3.5单位制氮电耗 electrical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manufacture of nitrogen采用单纯制氮装置生产低压氮气(0.10.8MPa),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每标准立方米氮气合格产品的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 Nm3)。3.6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 electrical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compressed oxygen or compressed nitrogen对于不制造气体仅进行灌装的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压缩每标准立方米氧气或氮气合格产品的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 Nm3)。3.7当量单位制氧电耗 equivalent electrical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equivalent oxygen 空分装置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包括不同压力等级的同种气体产品),在统计报告期内将产品气氧以外的其它产品,通过能耗相等的原则,将其折算成产品气氧的量。折算后每标准立方米产品气氧量的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 Nm3)。注 1:本标准中空分产品产量为标准状态的气体量,即在0,101.325kPa(绝)状态下的气体量(标态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注 2: 空分产品液体产量折合成标态产量,单位为立方米(Nm3);注 3:本标准中压力未注明的为表压力,加上“(绝)”的为绝对压力。4 技术要求4.1 现有空分企业空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现有空分企业空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项 目限定值(kWh/ Nm3)大中型空分设备(1000 Nm3/h O2)小型空分设备(1000 Nm3/h O2)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单位制氧电耗0.600.760.62当量单位制氧电耗单位制氮电耗0.420.70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0.320.324.2 新建、扩建空分企业空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新建、扩建空分企业空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项 目准入值(kWh/ Nm3)大中型空分设备(1000 Nm3/h O2)小型空分设备(1000 Nm3/h O2)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单位制氧电耗0.550.680.52当量单位制氧电耗单位制氮电耗0.400.65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0.300.304.3 空分企业空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符合表3规定。表3空分企业空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项 目先进值(kWh/ Nm3)大中型空分设备(1000 Nm3/h O2)小型空分设备(1000 Nm3/h O2)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单位制氧电耗0.330.500.38当量单位制氧电耗单位制氮电耗0.280.38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0.280.285 统计范围、计算原则和方法5.1 统计范围5.1.1 空分企业总能耗是指从空气原料进入空分装置开始,到符合要求的空分产品计量后进入管网、气瓶或贮罐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5.1.2 空分企业实际消耗的用于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5.1.3 空分企业应该按照GB17167的规定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制订并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5.2 计算原则5.2.1 空分产品的纯度应满足GB/T 3863 、GB/T 3864 和GB/T 8979 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若客户供气合同中的气体纯度指标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纯度,空分产品产量按标准规定纯度折算后再统计。5.2.2 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小型空气分离设备,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纯氮设备等装置类型和装置规模的确定按JB/T 8542 、JB/T 8693 、JB/T 9074和JB/T 6427中规定。5.2.3 同一空分企业拥有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小型空气分离设备、纯制氮装置、纯制氧装置或变压吸附法等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装置和生产方式时,应分别计算考核,共用部分能耗根据设备容量按比例来分摊。5.2.4 同一空分企业拥有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和小型空气分离设备、且无法分别计算时,应按照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和小型空气分离设备当量制气比例,采用加权平均法统计空分厂的产品单耗;能耗限额限定值也采用加权平均法折算。5.2.5 本标准综合能耗统计以电耗为基准。企业使用的各种能源以实测的热值为准,无法实测的或没有实测条件的,宜参照附录A中的各种能源折标系数,折算成电能消耗。5.3 计算方法5.3.1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空分产品综合电耗按公式(1)计算(1)式中: 统计报告期内空分产品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统计报告期内空分产品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统计报告期内空分产品生产消耗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电以外),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统计报告期内空分产品生产输出的第j种能源实物量(电以外),单位为实物量单位;第i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 第j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n 投入的能源种类数;m 输出的能源种类数;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等价值),按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值。5.3.2 单位制氧电耗单位制氧电耗按式(2)计算 (2)式中: 单位制氧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Nm3),是指GOXLP(低压氧); 统计报告期内气氧总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 统计报告期内液氧总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 通过能耗相等的原则,液体产品与气体产品的产量折算系数。式(2)中的值,等于用表5中LOX的值除以GOXLP的值。5.3.3 单位制氮电耗单位制氮电耗按式(3)计算 (3)式中: 单位制氮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Nm3),是指GANLP(低压氮); 统计报告期内气氮总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 统计报告期内液氮总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 通过能耗相等的原则,液体产品与气体产品的产量折算系数。式(3)中的值,等于用表5中LIN的值除以GANLP的值。5.3.4 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按式(4)计算 (4)式中: 单位压氧或压氮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Nm3); 统计报告期内压氧或压氮压缩机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统计报告期内压氧或压氮总产量, 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表4压缩机工作压力修正系数表序号氧、氮压缩后压力MPa工作压力修正系数10.50.4521.00.5031.50.5542.00.6052.50.6563.00.7075.00.7688.00.85910.00.901012.00.951115.01.01216.51.055.3.5 当量单位制氧电耗5.3.5.1 当量氧气产量空分企业同时生产多种气体产品时,应将多种气体产品折算成单位基准产品(氧气)即当量氧气产量,按式(5)计算(5)式中:VE 统计报告期内空分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时的当量氧气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 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时,考虑其分离、液化和压缩等过程效率之差后各个产品与基准产品(如氧气)的产量折算系数。由于产量折算系数的计算比较复杂,可直接按表5的经验值选取。 各种气体产品的产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Nm3)。注:在式(5)中,因为GOXHP(高压氧)被选为基准产品,因此它自身的产量折算系数是1.00;表5中其它产品的值(),就是各产品对应GOXHP(高压氧)的产量折算系数。表5产量折算系数值表产品名称a值产品名称a值产品名称a值GOXLP(低压氧)0.76GANLP(低压氮)0.13LAR(液氩)3.20GOXMP(中压氧)0.90GANMP(中压氮)0.23Kr & Xe(氪氙混合气)6.20GOXHP(高压氧)1.00GANHP(高压氮)0.33Compressed airLP(低压压缩空气)0.13GOXVHP(超高压氧)1.10GANVHP(超高压氮)0.43Compressed airMP(中压压缩空气)0.23GOX impureLP(低压不纯氧)见不纯氧气的计算公式GAR(气氩)3.10Compressed airHP(高压压缩空气)0.33GOX impureMP(中压不纯氧)LOX(液氧)1.65Compressed airVHP(超高压压缩空气)0.43GOX impureHP(高压不纯氧)LIN(液氮)1.20GOX impureVHP(超高压不纯氧)注:在本表中是以出空分装置的高压气氧(GOXHP ,2.4 MPa P 7.0 MPa)作为基准产品,因此它的产量折算系数1.00。其它产品对于高压气氧(GOXHP ,2.4 MPa P 7.0 MPa)的产量折算系数值分别在表中列出。5.3.5.2 不纯氧气产量折算系数对于氧纯度低于GB/T 3863 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的,产量折算系数按式(6)计算: (6)式中: 不纯氧气的分离能耗,GOX impureLP = 0.32 kWh/Nm3; 纯氧的分离能耗,4.0 MPa的GOX纯 = 0.5251 kWh/Nm3; 压力修正系数;下角标LP (0.1 MPa P 0.8 MPa) C = 0.76下角标MP (0.8 MPa P 2.4 MPa) C = 0.9 下角标HP (2.4 MPa P 7.0 MPa) C = 1.1 纯氧的分离能耗 GOXLP = 0.3417 kWh/Nm3; 氧纯度 (百分比)。5.3.5.3 当量单位制氧电耗当量单位制氧电耗按式(7)计算 (7)式中: 当量单位制氧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标准立方米(kWh/ Nm3)。注:式(7)中,是 GOXLP(低压氧)的单位制氧电耗,0.76是GOXLP(低压氧)对于GOXHP(高压氧)的能源消耗比值。6 节能管理与措施6.1 节能基础管理6.1.1 企业应加强对产品能耗限额的管理,制定产品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产品能耗进行考核。6.1.2 企业应根据GB 17167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对基础数据进行有效的检测、量度和计算,确保能源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6.1.3 企业应根据GB/T3484进行能源统计,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做好能源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归档工作。6.2 节能运行管理6.2.1 企业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经济运行状态,对用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经济运行标准的规定。6.2.2 年运行时间大于3000小时,负载率大于60%的电动机、空气压缩机、水泵等通用设备或新建及扩建企业的上述通用设备能效等级标准中节能评价值或2级能效等级的要求。6.2.3 企业应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提高设备的负荷率;对各种带热(冷)设备和管网应加强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6.3 节能技术措施6.3.1 推进各种气体产品的综合利用。6.3.2 推广热电联产,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6.3.3 在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区域性的供气中心,采用管道气、大宗散装气体、现场制气及气瓶装气体四种方式联合供气的集中供气模式。9DBXX/ XXXXXXXXX附录A (资料性附录)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能源名称折标准煤系数原 煤0.7143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洗 精 煤0.9000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原 油1.4286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燃 料 油1.4286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汽 油1.4714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煤 油1.4714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柴 油1.4571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液化石油气1.7143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天 然 气1.3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kgce/m3)液化天然气1.7572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煤 焦 油1.1429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氢气0.3686 千克标准煤/标准立方米(kgce/Nm3)新水0.0857 千克标准煤/吨(kgce/t)蒸气(低压)0.1286 千克标准煤/千克(kgce/kg)热力(当量)0.03412 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kgce/MJ)0.00014286 千克标准煤/千卡(kgce/kcal)电力(等价值)按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值注: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表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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