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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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成或未调解成的纠纷一律进行回访。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街道调委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各社区管委会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对分流指派给有关社区管委会的纠纷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提出调处意见。2、街道调委会对分流移交的案件,要派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3、街道调委会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交办单。承办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街道调委会汇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街道调委会,交将卷宗材料移送街道调委会。4、督查情况应做好记载,并定期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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