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养护和维修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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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总则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一般规定、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基本规定一、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二、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三、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四、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五、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六、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 m2,且不宜超过8000 m2。3 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 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 m2。4 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七、人行道的改扩建工程,应设置道路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要求。八、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九、城镇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2 快速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事故车辆、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3 快速路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十、城镇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十一、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城镇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2 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3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4 道路检测、评价和养护对策 路基养护工作标准一、一般规定1 城镇道路路基养护应包括路基结构、路肩、边坡、挡土墙、边沟、排水明沟、截水沟等。2 路基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3 路基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3.1 路肩应无坑槽、沉陷、积水、堆积物,边缘应直顺平整。3.2 土质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3.3 挡土墙及护坡应完好,泄水孔应畅通。3.4 边沟、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坡度应顺适,无杂草,排水应畅通。3.5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维护处理。二、路基翻浆(一)对易发生翻浆的路段应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雨季前,应检查整修路肩、边沟,补修路面碎裂和坑槽;雨季后应疏掏排水设施,修理边沟水毁;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填灌修补裂缝。(二)翻浆路段必须查明原因,对病害的范围、一般发生时间、气候变化、病害表面特征、路面结构、平时的养护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作出记录,并应确定其治理方案。(三)处理翻浆可采取下列措施:1交通量小的路段或支路,可采取换土回填的措施。2 钻孔灌注生石灰桩,或干拌碎石等其他措施。3 设置砂桩,桩距和根数可根据翻浆的严重程度确定。(四)有翻浆迹象的路段,应采取以下措施:1在路肩上开挖横沟,及时排除表面积水,横沟间距宜为35m,沟宽宜为300400mm,沟深应至路面基层以下,且应高于边沟沟底;2路面坑洼严重路段,应设横纵向相连的盲沟并与边沟相通,当受边沟高程等条件所限,不能利用边沟排水时,可设置渗水井;3挖补翻浆土基,可换填水稳定性良好的材料,压实后重铺路面。三、路 肩(一)路肩应平整、坚实。(二)路肩出现车辙、坑槽、路肩边缘积土,应及时处理。(三)路肩应有横坡,硬路肩横坡应大于路面横坡,土路肩横坡应大于路面横坡12。(四) 对土质松散的路肩,可采取以下稳定措施:1 采用石灰土或砾料石灰土稳定、硬化路肩;2 撒铺石屑或其他粒料进行养护;3 在路肩外侧,用块石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安砌护肩带,其最小宽度宜大于350mm;4沿路面边缘安砌路缘石,其顶高与路边相同。(五)城镇道路的路肩宜改建成硬路肩。(六)路肩出现坑凹,可采用砂、土混合料改善表层,或采取硬化措施;路肩未硬化地段,应每隔2030m设盲沟一处,盲沟应与边坡急流槽相接。四、 边 坡1 边坡的坡面养护应保持设计的坡度,表面平顺、坚实。应经常观察路堑边坡的稳定情况,及时处理危岩,清除浮石。2 边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1 边坡出现冲沟、缺口、沉陷及塌落时应进行整修;2.2 路堑边坡出现冲沟、裂缝时,应及时填塞捣实;如出现潜流涌水,应隔断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将水引向路基以外。3边坡防护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3.1 边坡防护应根据路基土质条件选用不同治理方法。可分为植被防护和坡面治理两类,亦可混合使用;3.2 对植物易生长的边坡,可采用种草、铺草皮及植树等植被防护措施;3.3 对陡边坡和风化严重的岩石边坡可采用抹面、喷浆、勾缝、灌浆、石砌边坡等坡面处理方法;3.4 采用片(块)石、卵石及混凝土预制块等材料铺砌护坡,在坡面径流流速小于1.5ms地段可采用干砌,其厚度宜大于250mm;坡面径流流速大于1.5ms或有风浪地段应采用浆砌,其厚度宜大于350mm;3.5 对岩石开裂并有坍塌危险的边坡,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修筑;3.6 对岩石挖方受雨水浸蚀出现剥落或崩塌不稳定的地方,可采用锚喷法加固。在加固范围应设置泄水孔,涌水地段应挖水平泄水沟;3.7 对路堑或路堤边坡高差大,且受条件限制,坡度达不到土壤稳定要求的边坡,应修筑挡土墙。4边坡经加固后形成的护坡,应加强养护与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5 对滑坡地段应加强观测,作好观测记录,分析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5.1 在滑坡体上方设置截水沟,滑塌范围内修建竖向(主沟)及斜向(支沟)排水沟;5.2 当滑坡体位于地下水位充沛的地段时,应设置盲沟或截断水源; 5.3 修建抗衡坡体滑塌的挡土墙等构筑物。五、挡 土 墙(一) 挡土墙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应及时去除挡土墙上的草木。(二) 挡土墙应坚固、耐用、整齐和美观。(三) 墙体及坡面出现裂缝或断缝,应先做稳定处理,再进行补缝。(四) 挡土墙出现风化剥落时,应处置。(五) 挡土墙的泄水孔应保持畅通。挡土墙出现严重渗水,应增设泄水孔或墙后排水设施。(六)挡土墙发生倾斜、凹凸、滑动及下沉时,应先消除侧压因素,再选择锚固法、套墙加固法或增建支撑墙等加固措施。(七)严重损坏的挡土墙,应将损坏部分拆除重建。六、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一) 边沟、排水沟和截水沟的淤积物应及时清除,沟内流水应畅通,断面完好。对沟断面破损应及时整修恢复。(二) 土质边沟的纵坡坡度应大于0.5,平原地区排水困难地段不宜小于0.2。当土质为细砂质土及粉砂土且纵坡在12时,或粉砂质黏土且纵坡为34,或流量大时,必须加固边沟。(三) 对有可能被冲刷的土质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其加固类型应结合地形、地质、纵坡等实际情况,可按表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5.6.3-1和表5.6.3-2选用。七、特殊土质路基(一) 对盐渍土、湿陷性黄土、软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土质路基的养护,应因地制宜,做好保养小修。(二) 盐渍土路基排水系统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出现坍塌、溶陷、路基发软、强度降低等病害,应采取下列防护及治理措施:1加密排水沟,沟底应保持0.51纵坡;对路基填土低、排水困难地段,应加宽加深边沟或在边沟外增设横向排水沟,其间距不宜大于500m,沟底应有向外倾斜23的横坡;2 换填风积沙或矿料,其厚度不宜小于300mm;3 打石灰桩或砂桩,深度应达冰冻线以下且呈梅花状排列,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三) 湿陷性黄土路基出现的裂缝、剥落、沟槽、坍方、沉陷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加固措施治理:1 减缓坡面,采取植被防护加固措施治理;2 冲刷不严重的路段,可采用黏土掺拌铡草进行抹面,并应每隔300400mm打入木楔;3 雨雪量较大的地区,应对坡面进行加固防护,形成护坡;4 路基出现坑穴,可采用灌砂、灌浆或挖开填塞孔道后夯实,且应事先导水或排水;(四)软土路基的沉降、冻胀、弹软、沉陷、滑动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治措施:1 降低水位。当在路基两侧开挖沟渠的工程量不大时,可加深路堤两侧边沟;2 反压护道。当路堤下沉,两侧或一侧隆起时,可采取在路堤两侧或一侧填筑适当高度与宽度的护道;3 换土。将路堤病害处软土全部挖除,换填强度较高,透水性较好的砂砾石、碎石;4 抛石挤淤。当软土液性指数大,层厚较薄,石料能沉至硬层处时,选用片(块)石块径不宜小于300mm。抛石自路堤中部开始,逐步向两侧展开,挤出淤泥应予清除;抛石至一定高度经碾压后,在其上铺设反滤层,再填土至路基原有高度;5 侧向压缩。在路堤坡脚砌筑纵向结构,限制软土侧向挤出,可采用板桩、木排桩、钢筋混凝土桩及片石齿墙等;6 除以上治理方法外,还可采用砂石垫层、石灰桩、砂桩、袋状砂井,塑料排水板以及土工织物滤垫等方法。(五)多年冻土路基的路堑边坡坍塌、路基不均匀沉陷、冻胀、翻浆、开裂、变形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治措施:1应采取保护冻土的原则,除满足最小高度外,应另加500mm保护层。路基填方高度不得小于1m;2 养护材料应选用砂砾等非冻胀性材料;3 应加强排水,保持路基干燥;4 当受地形限制,路基填筑高度不够时,应铺筑保温隔离层;5 防护构造物应选用耐冻融性材料。沥青路面养护一、 一般规定 (一)铺筑沥青混合料的气温低于5时,应视为低温施工(冬期),冬期施工应提高沥青混合料的拌合温度,石油沥青为160170。运输车辆应有保温层苫盖严密,到达施工现场的温度不宜低于140160。施工作业时应做到卸料快、摊铺快、接平快,及时找细、及时碾压。碾压成型的温度不宜低于40(普通石油沥青)。二、常见破损的维修(一)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缝宽在1Omm以内的,应采用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2 缝宽在1O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二) 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2 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3 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OO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4 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50mm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三) 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2 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混合料重铺面层;3 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四)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2 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3 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五) 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械清除;2 当联结层损坏,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3 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六)波浪(搓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应采用铣刨机削平;2 当铣刨后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层时,应重铺面层,且厚度应大于30mm3 当局部强度不足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七) 麻面与松散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按0.81.Okg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2 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嵌缝料处治;3 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4 城区可采用稀浆封层或微表处等方法维修。(八) 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2 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O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3 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九) 脱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2 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重铺沥青层。(十) 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十一) 当路面抗滑性能低于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4.5.5要求时,应加铺磨耗层。三、路面上封层(一)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在沥青路面上铺筑上封层:1 沥青面层的空隙较大,透水严重;2 路面轻微裂缝,但路面强度能满足要求;3 需加铺磨耗层改善抗滑性能的旧沥青路面;4 按周期需进行预防性养护的沥青路面。(二)上封层可采用下列类型:1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2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3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三)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路面裂缝病害的单层沥青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15mm;2 用于网裂病害的多层式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30mm;3 沥青表面处治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四)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支路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3 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五)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2 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3 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4 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四、路面补强(一)道路路面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原有沥青路面必须作全面的技术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1.1旧路破损及病害的程度;1.2旧路的设计、施工养护技术资料;2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3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二)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路面裂缝病害的单层沥青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15mm;2 用于网裂病害的多层式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30mm;3 沥青表面处治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三)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支路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四)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一、 一般规定(一)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日常巡查、小修、养护;2 周期性的灌缝;3 对路面发生的病害及时进行处理;4 按周期有计划地安排中修、大修、改扩建项目,提高道路的技术状况。(二)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修、改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工程设计。(三)对、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四)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的常规和专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养护维修的主要材料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要求。(五)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3.2条的规定。(六)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的有关规定。二、路面的日常养护(一) 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二) 对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洗。(三)水泥混凝土路面缘石缺失应及时补齐。(四)接缝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填缝料凸出板面时应及时处理,对城镇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出板面,对次干路和支路超过3mm时应铲平;2 杂物嵌入接缝时应予清除;3 填缝料外溢流淌到面板应予清除;4 填缝料的更换周期宜为23年;5 填缝料局部脱落时应进行灌缝填补;脱落缺失大于13缝长应立即进行整条接缝的更换;6 清缝、灌缝宜使用专用机具,更换后的填缝料应与面板粘结牢固;7 填缝料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附录K中第K.2节的规定;8 填缝料的更换宜选在春秋两季,或在当地年气温居中且较干燥的季节进行。三、常见破损的维修(一) 路面板出现小于3mm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浆方法处治。对大于或等于3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对大于或等于15mm的严重裂缝可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二)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扩缝补块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OOmm;2 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时,基层强度应符合要求。(三)板边、板角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板边轻度剥落时,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不得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2 板角断裂应按破裂面确定切割范围。在后补的混凝土上,对应原板块纵横处切开;3 凿除破损部分时,应保留原有钢筋,新旧板面间应涂刷界面剂;4 与原有路面板的接缝面,应涂刷沥青,如为胀缝,应设置接缝板;5 当混凝土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通行车辆。(四)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脱空,可采用弯沉仪、探地雷达等设备测定。其弯沉值超过O.2mm时应确定为面板脱空。(五)面板脱空可采用灌浆方法处置,且灌浆孔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灌浆孔与面板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灌注孔的数量在一块板上宜为35个;2 孔的直径应和灌注嘴直径一致;3 灌注压力宜为1.52.OMPa;4 灌注作业应从沉陷量大的地方开始。当相邻孔或接缝处冒浆即可停止泵送。每灌完一孔应采用木楔堵孔。(六)水泥混凝土路面唧泥病害,应采取压浆处理。处理后应对接缝及时灌筑。(七)错台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工等养护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8mm,、等养护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12mm时,应及时处治;2 高差大于20mm的错台,应采用适当材料修补,且接顺的坡度不得大于1;3 修补时应将下沉板凿成2050mm深的槽,并涂刷界面剂。(八)面板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面板顶升,顶升值应经测量计算确定。原板复位后,按板下脱空进行处治;2 面板整板沉陷并发生碎裂,应采取整板翻修;3 当沉陷处经常积水,可在适当位置增设雨水口。(九) 相邻路面板板端拱起的维修,应根据拱起的高度,将拱起板两侧横缝切宽,释放应力,使板逐渐恢复原位,修复后应再检查此段路面的伸缝,如有损坏应按本条第(十一)项要求维修。(十)坑洞的补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深度小于30mm且数量较多的浅坑,或成片的坑洞可采用适宜材料修补;2 深度大于或等于30mm的坑槽,应先做局部凿除,再补修面层。(十一) 接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缝填料的损坏维修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7.2.4条的要求;2 接缝处因传力杆设置不当所引起的损坏,应将原传力杆纠正到正确位置;3 在伸缩缝修理时,应先将热沥青涂刷缝壁,再将接缝板压入缝内。对接缝板接头及接缝板与传力杆之间的间隙,必须采用沥青或其他接缝料填实抹平,上部采用嵌缝条的接缝板应及时嵌入嵌缝条;4 在低温季节或缝内潮湿时应将接缝烘干;5 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Omm及以下时,宜采用加热式填缝料;6 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Omm以上时,宜采用聚氨酯类填缝料常温施工。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超过15mm时,可采用沥青砂填缝;7 当接缝出现碎裂时,应先扩缝补块,再做接缝处理。四、翻修及路面改善(一)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旧板凿除时,不得造成相邻板块破损、错位,应保留原有拉杆;2 基层损坏或强度不足时,宜采用不低于C15混凝土补强,基层补强层顶面标高应与基层顶面标高相同;3 在混凝土路面板接缝处的基层上,宜涂刷一道宽200mm沥青带;4 应根据通车时间要求选用路面的修补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二)部分路段的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依据路段的检测评价报告确定翻修的等级和标准;2 路段的翻修应有维修设计文件;3 路段翻修应统一规划;4 翻修时,新旧水泥混凝土板交接处应设传力杆,并对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三) 表面功能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较大面积的磨光、起皮、剥落、露骨等病害,应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予以维修;2 城镇次干、支路可采用表面处理、稀浆封层或加铺沥青磨耗层的方法维修;3 路面磨光时宜采用刻槽机对路面板重新刻槽,槽深宜为35mm,槽宽宜为35mm,缝距宜为1020mm。(四)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应因地制宜,可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或加铺沥青混凝土面层。(五) 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混凝土加铺层的标高控制应与周边环境、临路建筑标高协调,不得影响正常雨水排除;2 对原混凝土路面的各类病害必须进行维修;3 新旧混凝土路面间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可选用沥青混凝土、土工布或沥青油毡等种类;4 加铺层的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180mm;5 桥面荷载或标高受到限制的路段可采用钢纤维混凝土加铺层或沥青混凝土加铺层。(六) 加铺沥青混凝土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铺前应对原混凝土路面进行检测,当强度处于不足状态时,应做补强层厚度计算,且应对路面板损坏部位进行维修;2 反射裂缝的防治可采用土工格栅、改性沥青油毡、土工布等材料;3 喷洒乳化沥青粘层油时,应在破乳后进行摊铺作业;4 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沥青混凝土的厚度不得小于80mm。其他路面养护一、 块石铺砌路面(一) 块石铺砌路面应设置基层、垫层(整平层),且强度满足交通荷载要求。石块之间应采用填缝料嵌填密实。(二)块石铺砌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持路面整洁;2 填缝应保证饱满;3 填缝料破碎时应重新勾缝;4 春季和雨季应增加巡检次数,排水系统应通畅。(三) 块石铺砌路面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发现路面边缘损坏、低洼沉陷、路面隆起、坑洞、错台时应及时维修;2 当基层强度不足而造成路面损坏,应清除软弱基层,换填新的基层材料再恢复面层;3 更新的块石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4 施工时整平层砂浆应饱满,严禁在块石下垫碎砖、石屑找平;5 铺砌后的块石应夯平实,并应采用小于5mm砂砾填缝。(四)块石路面补修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规定。(五)当块石路面粗糙条纹深度小于2mm时,应凿毛处理,条纹应垂直于路面,间距宜为1030mm,深度宜为35mm。(六)在广场、步行街的块石路面(花岗石、大理石),不宜采用抛光、机刨的石材。二、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路面(一)砌块路面的养护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要求。(二) 砌块路面的小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 局部砌块的松动、缺损、错台;2 局部沉陷、压碎,检查井四周烂边;3 砌块路面上的局部掘路修复工作。(三) 当砌块路面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安排中修或大修工程:1 纵横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出现大面积积水;2 砌块路面状况指数PCI小于50;3 掘动道路宽度超过23,面积大于该路段总面积的12;4 彩色砌块颜色大面积脱落。(四)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施工维修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五) 局部更换的砌块,其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宜与原路面一致,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8.2.5的规定。(六) 当选用砌块的长边与厚度之比大于或等于5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其抗折强度不得低于4.0MPa。(七)当选用彩色砌块时,其颜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539的规定。砌块的防滑指标(BPN)不得小于60,砌块的渗透指标应大于或等于50mLmin。寒冷地区应增加冻融试验。(八)砌块路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2 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九) 砌块路面的检查验收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规定。 人行道的养护一、一般规定(一) 人行道养护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树池和踏步等。(二)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4.2.4条的要求。(三)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2 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3 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4 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5 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二、 面层养护(一) 面层砌块为振捣成型、挤压成型和加工的石材均可用作人行道面层的铺装。(二)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面层砌块发现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层不平,应重新铺砌。(三) 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四)面层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1 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 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3 较大面积的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4 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五)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六) 面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更换的砌块色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2 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3 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4 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5 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6 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七)人行道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要求。(八)人行道面层砌块应具有防滑性能,其材质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2.8的要求。(九) 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人行道养护应按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6章的规定执行。(十)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的养护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执行。三、彩色方砖挖掘修复及养护维修1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必须保证路面平整,纵横缝顺直,调整后根据铺砌材料一律采用洒细砂灌缝或水泥灌(勾)缝。2各类砖(石)的调整要求与原砖(石)型、砖(石)色、铺砌图案保持一致,破损砖(石)块或与原砖(石)型不一致的,一律清除,另补新砖。 3调整彩色方砖一律要求做5cm1:9水泥石屑垫层,下沉部位必须先夯实基础后,才可进行下一步工序,不准在原路基土上铺砖。花岗岩、广场砖、霹雳砖等异型材料铺装的基础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10cm水泥混凝土,并按原面层材料坐浆铺砌,水泥勾缝。4凡路灯杆、广告、灯箱等各类构筑物基础部分,必须将原碎砖、水泥清除,重新调整补齐,基础根部缝隙用水泥抹平。5交叉路口、转弯拐角的人行步道彩色方砖或其他材料,要求认真按无障碍路口标准进行调整施工。特别注意各类井周边,要求平整顺直,按原标准找好坡度。平整度相邻高差正负不大于0.5cm。6边石维修,要求边石缺块、破损的用原材料一致的边石调整补齐,交叉路口和转弯拐角处破损的一律更换新边石,做深埋处理。凡新调整、更换的边石必须勾缝、填缝充实,座浆砌筑。 7树池边石、树箅子安装、维修要按原边石、原树箅子规格、形状进行维修,并保持平整。8施工后的余土、废渣应当天全部清运,禁止在道路两侧临时堆放。四、人行道基础养护(一)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二) 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三) 修复挖掘的人行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应分层回填夯实,分层的厚度应小于夯实机械最大振实厚度;2 当不能满足回填最小宽度时,可采用灌筑混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实;3 沟槽回填应高于原路床,夯实后再整平,恢复面层。(四) 人行道基础维修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3.4的规定。五、缘石养护(一)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二)混凝土缘石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缘石应及时勾缝。(三)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缘石一致。(四)花岗石、大理石类的缘石其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Omm。(五)道路翻修、人行道改造时,砌筑缘石应采取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缘石背填。(六) 缘石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4.6的规定。(七)缘石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9.4.7的规定。六、树池、踏步养护(一) 人行道树池尺寸应根据步道宽度确定,且不得小于1m1m。(二)未绿化的人行道预留的树池,树池边框距路缘石的间距宜大于300mm。(三)树池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整;2 混凝土树池出现剥落、露筋、翘角、拱胀变形,铸铁类、再生塑料类的树池出现断裂、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四) 踏步破损或失稳,应及时维修。(五) 维修踏步每阶高度应一致。当踏步顶面为贴面时,应具有防滑性。掘路修复一、一般规定(一)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二)掘路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土基进行加固处理。(三)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四)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面层宜为全幅修复。当顺向掘路宽度超过原路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五)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埋深应大于路床下30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六) 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人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七) 城镇道路的管线敷设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二、回 填(一)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二) 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的层厚应小于200mm,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确定分层厚度。(三) 当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四) 雨季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五)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回填时,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同时还土的高度差不得大于一层。(六)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根据回填土的深度和部位确定压实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土部位(轻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90;2 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填土部位(轻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85;3 设施顶部500mm以上至路床以下部位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规定。(七) 回填土时对沟槽内原有的管线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八)掘路回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 当采用掘路土回填不能保证质量时,可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回填;2 沟槽发生塌方时,宜加大沟槽断面后,再回填;3 当槽内设施顶部以上回填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时,应对所埋设施进行加固保护。(九)直埋线缆沟槽回填时,其线缆上方应有保护层。回填材料可采用粗砂、混凝土等回填灌注。三、 基层修复(一) 修复基层的各类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且应经现场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二)基层修复宜采用石灰、粉煤灰、砂砾混合料或水泥、砂砾混合料等半刚性材料,其中未消解的生石灰块粒径不得大于1Omm,砂砾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40mm。(三)使用石灰、粉煤灰类材料碾压成型的基层,养生时间不得少于7d。冬季不宜使用此类材料;雨季应合理控制施工段落,应当天摊铺,当天碾压成型。(四) 掘路的基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各加宽300500mm。(五) 基层的修复质量应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四、 路面修复(一) 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面层的修复宽度应大于基层宽度,每侧宜大于200mm;2 接茬粘层油应涂刷在切割立面,溅洒在路表面的粘层油应清除干净;3 接茬宜采用直茬热接方法,应平顺、密实;4 宜采用振动压路机或振动夯实机具,分层碾压。(二) 应急抢修或冬季修补掘路面层,可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可在气温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三) 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掘路宽度超过13板宽时,应按整板恢复;当不足13板宽时应做加固处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四) 砌块类面层的修复,应将掘路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一、分隔带及护栏(一)分隔带及护栏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二)防撞墩类分隔带应保持整齐、醒目,定期清洗。(三) 路缘石类分隔带,应按路缘石维修标准进行检查、维护。(四) 金属类护栏,宜定期清洗。当油漆脱落面积较大、有锈蚀现象,应重新刷涂油漆。二、标 志 牌(一) 道路的起点、终点和与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应设置路铭牌。(二)路铭牌应设置在路口曲线起点上。牌底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m,立杆埋设应距路缘石约0.3m,并应垂直于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5m。(三)路铭牌、指示牌等设施,不得安设在路口无障碍坡道上,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四) 路铭牌、指示牌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五)路铭牌、指示牌出现松动或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严重破损的路铭牌应及时更换。三、 检查井、雨水口(一) 路面上的检查井盖、雨水口,应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1.5m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或突起(二) 检查井井座、雨水口出现松动,或发现井座、井盖、井箅断裂、丢失,应立即维修补装完整。(三) 在路面上设置的其他种类的检查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 3012的规定。(四)检查井、雨水口的沉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筒腐蚀、损坏或井墙塌帮,应拆除到完好界面重新砌筑;2 砌筑材料宜采用页岩砖、建筑砌块或预制混凝土检查井;3 整平、调整井口高度时不得使用碎砖、卵石或土块支垫。(五) 检查井、雨水口的井座砌筑砂浆强度不应小于20MPa。(六) 检查井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控制在5mm之间。(七)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加以保护。(八) 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修补路面以前,井座周围、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夯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应不小于该处道路结构的强度。(九) 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标高20mm。应在雨水口向外不小于1m范围内顺坡找齐。(十)改建或增设的雨水口,其连接管坡度不应小于1,长度应小于25m,深度宜为0.7m。四、涵 洞(一)每年洪水和冰雪季节前后,应对涵洞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1 洞内的淤积程度;2 涵洞主体结构的开裂、漏水、变形、位移、下沉及冻胀程度;3 涵顶及涵背填土沉陷程度。(二) 涵洞及其构筑物应完好,排水应通畅。(三) 涵洞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洞口铺砌与上下游渠道坡度应平顺。及时清除涵台及坡锥体的杂草和树根;2 大雨或大雪后,应及时清除洞内外的淤积物或积雪;3 暴雨后,应及时修复排水构筑物的水毁,并应及时清除涵洞内淤泥和洞口堆积物;4 涵洞的裂缝、局部脱落和缺损,应及时进行修补;5 当砖石拱涵或混凝土箱涵的沉降缝填料脱落时,应采用沉降缝专用填料及时修补。不得采用灰浆抹缝,不得采用泡沫材料填塞。(四) 当涵顶及涵背的填土出现下沉时,应立即检查涵体结构,并应采取修复措施。(五)涵洞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涵洞洞口冲刷严重时,可采用浆砌块石铺底并以水泥砂浆勾缝。铺砌末端应设置抑水墙,或在出水口做消力池或消力槛等缓和流速设施;2 当出现涵体结构破坏时,应挖开填土,按涵洞原结构进行修复;3 当涵洞端墙鼓肚或倾斜时,应挖开填土,加固或重新砌筑墙身;4 对非结构损坏引起的涵顶路面下沉,应及时采用水稳性良好的土壤填补夯实。(六)当道路加宽或提高路基而需要接长涵洞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涵洞结构,并应在新旧结构之间做沉降缝。(七)当涵洞荷载等级低于实际需要时,可依据设计计算,结合原结构形式进行加固或新建。 养护状况的评定一、一般规定(一)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评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等级城镇道路养护状况的阶段检查与年度检查。(二)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评定指标应包括道路各设施合格率和综合完好率。(三)城镇道路设施的评定检查单元划分,在同一道路上应以200500m为一个检查单元,不足500m长度的道路可单独作为一个检查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各类道路设施的养护状况应分别进行评定。二、病害与缺陷的界定(一) 沥青路面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坑槽:路面破坏成坑洼深度大于20mm,面积在0.04m2 以上。如小面积坑槽较多又相距0.2m以内,应合在一起丈量。此项包括井框高差。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中表D-1的规定;2松散:路面结合料失去粘结力、集料松动,面积0.1m2 以上;3 拥包:路面局部隆起,坡峰坡谷高差在15mm以上;4 翻浆:路面、路基湿软出现弹簧、破裂、冒泥浆现象;5 沉陷:路面、路基有竖向变形,路面下凹,深度30mm以上;6 脱皮:路面面层层状脱落,面积0.1m2 以上;7 啃边:路面边缘破碎脱落,宽度0.1m以上,数量按单侧长度累加乘以平均宽度;8 泛油:高温季节沥青被挤出,表面形成薄油层,行车出现轮迹;9 车辙:路面上沿行车轮迹产生的纵向带状凹槽,深度15mm以上,面积按实有长度乘以0.4m计。对深度大于30mm的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计算;10 龟裂:缝宽3mm以上,且多数缝距100mm以内,面积在1m2以上的块状不规则裂缝;11 网裂:缝宽1mm以上或缝距0.4m以下,面积在1m2 以上的网状裂缝。路面上出现的长度1m以上、缝宽1mm以上的单条裂缝或深度在5mm以上的划痕也应纳入网裂病害中,其数量按单缝累计长度乘以0.2m计;12 波浪(搓板):路面纵向产生连续起伏,其峰谷高差大于15mm的变形;13 横坡不适:路面横坡小于1或大于3,或中线偏移,以及应设超高而无超高或出现反超高的;14 平整度差:用3m直尺沿路面纵向每1OOm至少量三尺。尺底间隙:沥青表面处治路面12mm以上,沥青贯入式路面1Omm以上,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碎石路面8mm以上的,按整尺(3m)长度计算病害。也可采用连续式平整度仪检测的均方差值与规定标准值比较,大于标准值按病害计。同一横断面内只计最严重的一处。(二)水泥混凝土路面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沉陷:路面连续数块板下沉,低于相邻路面板平面(或设计高程)、深度在30mm以上的,按全部下沉板块数量计算面积;2严重破碎板:裂缝将整块面板分割开,并有严重剥落或沉陷。碎裂面积小于半块按半块计面积,大于半块按一块计面积;3坑洞:路面板粗集料脱落形成局部凹坑,面积在0.01m2 以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中表D-2的规定;4板角断裂:裂缝与纵横缝相交将板角切断,当其二个交点距角隅均大于150mm,而边长一半并伴有沉陷或碎裂时,按板角断裂部分计算面积;5 露骨:路面板表面细集料散失、粗集料暴露,面积在1m2 以上的;6 拱胀:纵向相邻两块板或多块板相对其邻近板向上突起在30mm以上的,按突出的全部板块计病害面积;7 平整度差:用3m直尺沿路面纵向每1OOm至少量三尺,尺底空隙在8mm以上的,按整尺(3m)长度计算病害。也可采用连续式平整度仪检测的均方差值与规定标准值比较,大于标准值按病害计。同一横断面内只计最严重一处;8 错台:接缝处相邻两块板垂直高度差在8mm以上,按其中不正常板块的全部长度计算病害;9 唧泥:基层材料形成泥浆从接缝处或板边缘挤出,板底出现脱空,按挤出泥浆的接缝或板边长度计,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中表D-2的规定;10 裂缝:面板内长度1m以上的各种开裂。按其对行车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中等、严重裂缝三种。轻微裂缝缝宽度小于2mm,无剥落;中等裂缝缝宽度25mm,并有轻度剥落;严重裂缝缝宽度大于5mm,并有严重剥落和沉陷。接缝边有长0.5m、宽度50mm以上剥落时,也作为严重裂缝计算;11 接缝养护差:接缝内无填缝料,或出现填缝料与板边脱离、凹陷(凸出)在10mm以上的。(三) 人行道及其他构造物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人行道及广场、停车场等构造物道面铺装为沥青类或水泥混凝土类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2.2.1、12.2.2条的规定。2 坑洞:人行道及其他构造物道面(含路缘石)的破损深度大于20mm。3 错台:道面铺装接缝处相邻板垂直高差大于6mm。 4 拱起:多块板相对周围板向上突起,最大突起量在30mm以上。5 沉陷:道面铺装连续数块下沉低于相邻块(或设计高程)深度大于20mm,面积在1m2内。6 缺失:道面铺装的预制块或路缘石缺损。(四) 路基与排水构造物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肩不整:路肩与路面衔接不平顺,低于路面20mm以上(黑色硬化路肩低于10mm)或高于路面;横坡小于路面横坡;不平整、不密实影响横向排水;路肩宽度小于设计宽度;路肩外缘不顺适,宽度差大于0.2m以上;2 边坡破损:边坡坍方3m3以上;边坡有冲沟、缺口宽0.3m以上;溜坡使边坡坡度陡于设计坡度;3 构造物损坏:挡墙、护坡等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局部塌陷、松动,较大面积勾缝脱落;4 排水设施破损:雨水口、检查井产生断裂、沉陷、倾斜、局部塌陷、松动、较大面积勾缝脱落或井盖、箅子残缺的;5 淤塞: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有淤积影响排水者,以及应有排水沟渠而缺少者。(五) 附属构筑物、标志、防护等其他设施病害与缺陷的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施变形、缺损:设施残缺、位置不当、式样尺寸颜色不规范、不鲜明等;2 设施损坏:设施出现断裂、沉陷、倾斜、脱落等局部损毁者;3 设施功能失效:道路附属构筑物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一、一般规定(一)城镇道路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等。 (二)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并建立自查技术档案,将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三) 中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和隐蔽部分的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2 工程完成后,养护单位、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外观质量及整体恢复程度提出验收意见;3 中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归档;4 中修工程宜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四)大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修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2 大修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逐项进行验收;3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3.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城市道路维修作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作出质量自评,并组织初验;3.2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作出监理评价,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按设计要求作出评价;3.3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进行质量评定,并报有关单位备案;3.4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管理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达到标准再行复验;3.5当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竣工文件齐全完整时,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交验手续;3.6大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应由管理单位归档。(五)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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