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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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政文2007401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企2007 1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 ,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8月 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 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 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 号) ,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二)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企业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登记备案,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提供具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第三章 补偿标准第七条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间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 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年度融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注册资本15%,按注册资本1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单笔融资担保额超过800 万元,按 800 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折算为年度内实际担保额计算。第九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50 万元。第四章 申报程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和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 形成部分上报书面材料。 县(市、 区) 属担保机构由县 (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属担保机构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第五章 申报材料第十一条担保机构于每年8 月 1 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 1 )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 2) ;(三)担保机构成立以来及补偿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原件(附件3 、附件4 )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经贸部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见规定转增资本金。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担保机构和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分别对上报材料和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获专项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 月底前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历年所获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各担保机构获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第八章 附则第十七条对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按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由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2、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3、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4、担保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附件1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单位:万元担保机构名称补偿年度 累计担保总额上年度同期累计 担保总额补偿年度累计为中小 工业和中小贸易企业 贷款担保总额上年度同期累计为 中小工业企业和中 小贸易企业贷款 担保总额折算到补偿年度累计 为工业和中小贸易企 业贷款担保总额折算到上年度同期 累计为中小工业和 中小贸易企业 贷款担保总额补偿年度累计担保企业户数上年度同期 担保企业户数申请补助理由:担保机构(盖章)年 月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附件2: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担保机构名称担保机构地址邮政 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 电话传真成立日期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主要协作银行隶属关系县(市、区)属 口设区巾属口省属实收资本其中财政出资是否芋受过国 家免征营业税 政策是否 口累计已享受 减免营业税 额其中:补偿 年度享受减 免额是否获得各级 政府财政资金 补助是否 口其中:省级补 助额设区市和县 (市)补助 额补偿年度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担保机构:(盖章)年 月日说明:1、请在各选择项上,选一项在口处打勾;2、补偿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 0日止;3、补偿年度累计担保总额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 0日担保机构所发生各类担保责任总额。其等于上一年6 月 30 日各类在保责任余额加上补偿年度间签订的逐笔担保责任额之和;4、补偿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指统计年度内仅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而提供的各类担保责任总额;5、折算到补偿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汇统计年度内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X折算到年内担保期 限(月数)+12;6、补偿年度累计担保企业户数=统计年度担保的不同企业数之和。附件3: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在舁 厅P被担保中小工业和中 小贸易企业名称被担保企 业工商注被担保企 业所属行 业担保期内担 保责任额 (万元)贷款担保期限 (年月日一年月日)担保机构与 受保企业签 订的合同号协作金融 机构名称担保机构与 协作金融机 构签订的合 同号折算到年度 内担保责任 额(万元)担保额 合计担保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审计机构名称(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审计日期:说明:1、此表由审计机构填报,审计担保机构在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情况。 不在此期间、不是为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不统计在内;非贷款担保以及担保项目属担保 机构各股东间互保和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的不列入;2、折算到年度内担保责任额=统计年度内为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X折算到年内担 保期限(月数)+ 12计算;3、金额单位取整数,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栏填工业企业或贸易企业。附件4:担保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在舁 厅P被担保企业名称担保期末被 担保企业职 工人数(人)担保前被担 保企业职工 人数(人)担保期内被担 保企业实现销 售收入担保期内被担保 企业实现利税总 额(含增值税、营 业税等)担保期内被担保 企业流动资金平 均占用额合计担保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审计机构名称(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日期:说明:1、此表为附件3的承接表,被担保企业名称应与附件 3一致;2、担保期末职工人数指担保责任解除时受保企业的职工人数,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以“上年末 6月 30日职工人数替代”;、金额万元取整数,担保期指每笔完整的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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