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金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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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金融法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概念狭义的国际金融法主要是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狭义的国际金融法主要是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体之间发生的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关系,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租赁融资等金融交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租赁融资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易的法律规则;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广义的国际金融法,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金融广义的国际金融法,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金融法,还调整政府间发生的国际货币关系,不仅有法,还调整政府间发生的国际货币关系,不仅有公法规范,也有私法规范。公法规范,也有私法规范。本书观点:本书观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既包括国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含国内法规范,既有公法际法规范,也包含国内法规范,既有公法规范,也有私法规范。规范,也有私法规范。1 1、主体广泛性,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主体广泛性,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有有从事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从事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 2、客体的复杂性、客体的复杂性,本国货币、外汇和跨国运,本国货币、外汇和跨国运转转中的货币资金都是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中的货币资金都是国际金融法的客体;3 3、内容的实践性、内容的实践性, ,作用在于为建立和维护国际作用在于为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提供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手段;金融秩序,提供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手段;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 迄今为止,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国际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体系的演变过程。一一、金本位制、金本位制 最早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金本最早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金本位制;基础是各国金本位制度。位制;基础是各国金本位制度。(一)金币本位制(一)金币本位制特点:特点:(1)、黄金作为本位货币,来规定货币)、黄金作为本位货币,来规定货币的价值量;的价值量;(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金币可以自由铸造;(3)、自由兑换;)、自由兑换;(4)、自由输出输入;)、自由输出输入;(二(二)金块本位制金块本位制金币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起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金币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起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务;务;金块本位制又称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生金本位制”,是指国内不铸造、不流,是指国内不铸造、不流通金币,只发行代表一定重量黄金的银行券(或纸币)来通金币,只发行代表一定重量黄金的银行券(或纸币)来流通,而银行券(或纸币)又不能自由兑换黄金和金币,流通,而银行券(或纸币)又不能自由兑换黄金和金币,只能按一定条件向发行银行兑换成金块。只能按一定条件向发行银行兑换成金块。 金块本位制是以黄金作为准备金,以有法定含金量的金块本位制是以黄金作为准备金,以有法定含金量的价值符号作为流通手段的一种货币制度。黄金只作为货币价值符号作为流通手段的一种货币制度。黄金只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而不再铸造金币和实行金发行的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而不再铸造金币和实行金币流通。流通中的货币完全由银行券等价值符号代替,银币流通。流通中的货币完全由银行券等价值符号代替,银行券可以在一定数额上按含金量与黄金兑换。中央银行保行券可以在一定数额上按含金量与黄金兑换。中央银行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以维持黄金与货币之间的联系。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以维持黄金与货币之间的联系。在金块本位制度下,金币的铸造和流通以及黄金的自由输在金块本位制度下,金币的铸造和流通以及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已被禁止,黄金已不可能发挥自动调节货币供求和稳出入已被禁止,黄金已不可能发挥自动调节货币供求和稳定汇率的作用,从而使金块本位制失去了稳定的基础。因定汇率的作用,从而使金块本位制失去了稳定的基础。因此,金块本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残缺不全的金本位制度。此,金块本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残缺不全的金本位制度。金块本位制金块本位制特点:1、金币仍作为本位货币,但市场不再流通和使用金币,而是流通纸币。2、国家储存金块,作为储备。3、不许自由铸造金币,但仍以法律规定纸币的含金量。4、纸币不能自由兑换金币,但在国际支付或工业用金时,可按规定的限制数量用纸币向央行兑换金块(如英国在1925年规定一次至少兑换400盎司,约值1700英镑)。金块本位制与金币本位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在金块本位制下,没有金币流通,国内只限流通银行券、纸币、辅币等价值符号。2、在金块本位制下,有限制的金块兑换代替了自由的金币兑换。3、在金块本位制下,买入金块制代替了自由铸造制。国家按一定价格购买黄金,由中央银行或政府集中储存。(三)金汇兑本位制(三)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Gold Exchange Standard)又称)又称“虚虚金金本位制本位制”,该国货币一般与另一个实行金本位制或金块,该国货币一般与另一个实行金本位制或金块本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的比价,并在后者存放外汇或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的比价,并在后者存放外汇或黄金作为平准基金,从而间接实行了金本位制。实际上,黄金作为平准基金,从而间接实行了金本位制。实际上,它是一种带有附属性质的货币制度。当然,无论金块本它是一种带有附属性质的货币制度。当然,无论金块本位制或金汇兑本位制,都是削弱了的金本位制,很不稳位制或金汇兑本位制,都是削弱了的金本位制,很不稳定。而这种脆弱的制度经过定。而这种脆弱的制度经过1929年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终于全部瓦解。危机,终于全部瓦解。 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特点特点:1、国家无需规定货币的含金量,市场上不再流通金币,只流通银行券。2、银行券不能兑换黄金,只能兑换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这些外汇在国外才能兑换成黄金。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使其货币与另一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汇率,通过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英美两国政府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构思和设计战后国际货币体系,分别提出了“怀特计划”和“凯恩斯计划”。“怀特计划”和“凯恩斯计划”同是以设立国际金融机构、稳定汇率、扩大国际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为目的,但运营方式不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后登上了资本主义世界盟主地位,美元的国际地位因其国际黄金储备的实力得到稳固,双方于1944年4月达成了反映怀特计划的“关于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的专家共同声明”。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四、牙买加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72年7月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具体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委员会于 1974的6月提出一份“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纲要”,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为以后的货币改革奠定了基础。直至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理事会“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会议,讨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经过激烈的争论,签定达成了“牙买加协议”,同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修正案,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 3、增强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规定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来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4、增加成员国基金份额。成员国的基金份额从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至390亿特别提款权,增幅达33,6%。5、扩大信贷额度,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五、人民币汇率问题基金协定第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主基金协定第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主要义务。其中包含了一般义务与监督制度方面的义务。要义务。其中包含了一般义务与监督制度方面的义务。具体而言,一般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各具体而言,一般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各成员国应该:成员国应该:()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顾自身的状况;()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奉行同本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奉行同本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关于监督制度方面,基金协定规定,基金组织应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的监督,并应制订具体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指导所有成员国。这些原则包括:第一,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第二,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第三,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此外关于磋商程序方面,基金协定第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就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该磋商可分为三种:一是定期磋商。二是特别磋商。三是补充磋商。年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的。目前,针对成员国汇率问题的三大原则是:首先,会员国要避免通过操纵汇率或是国际货币体系来获得在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其次,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干预汇市,但仅限于应对短期内汇率的大幅无序波动;第三,成员国在干预汇率时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二)国际贷款协议国际贷款协议概述国际贷款协议概述 1.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国际贷款协议国际贷款协议是指其营业地或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或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以货币或类似标的物的为交易客体的借贷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拘束力的借款交易行为规则。 2.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1)类型 以贷款的期限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成为短期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和长期贷款协议。短期贷款协议一般指1年以下贷款期的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的期限通常在1年至5年之间。长期贷款协议的期限则通常指6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协议。 以贷款人的地位和性质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 以融资的组织方式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单独银行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前者指仅以一家银行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后者则指以多家银行所组成的银团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 以贷款利率的形式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固定利率贷款协议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则适用于长期贷款。使用浮动利率计息一般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加上利差。 以贷款有无担保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议和无担保的贷款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通常都有担保安排,以保证贷款如约偿还。国际担保一般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国际贷款协议无担保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2)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征: a.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应该是货币,货币应为硬通货;b.国际贷款协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各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各国政府及其有关机构,而且还包括各类国际组织;c. .国际贷款协议涉及到的法律较多。一般地,国际贷款协议会涉及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外汇管制法和相关国际惯例。 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1. 借款授权或决定借款授权或决定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定。国家的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定程序。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决定的支持。2.贷款协议的签署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签约能力的人正式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身分及合法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定程序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借款人为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的部长签字,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签字。 3.生效 通常,国际贷款协议签字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能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成就时才开始生效。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作为贷款协议的生效前提的先决条件 。(三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法律制度 1、国际银团贷款 (1)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国际银团贷款亦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的交易。 2、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特点 (1)分散贷款风险,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是多家银行共同向一个借款人贷款,万一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呆帐的风险由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分摊;(2)贷款期限较长,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3)贷款金额较大。 3、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1.1.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方式国际银团贷款可以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参于贷款的各家银行分别和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直接约束借款人和各贷款银行;但是,各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义务无连带关系。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贷款协议,并由牵头银行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义务,然后由牵头银行把贷款权以一定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银团的其他成员,这种转让一般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在间接银团贷款方式中,参与贷款的银团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的信用风险。4.国际银团贷款的程序 (1)选择牵头银行)选择牵头银行组织银团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出一家牵头银行。借款人一般选择大银行作为牵头银行。选定牵头银行以后,借款人通常要交给牵头银行一份委托书(mamdate letter),委托其代为物色愿意向借款人贷扶的银行。在委托书中,借款人应表明其意欲取得贷款的基本条件,例如贷款金额、货币、贷款期、利率和用途等。牵头银行收到委托书以后,则要向借款人提出“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 letter),表示牵头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为其组织银团的意愿。(2)谈判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由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组织成一个银团,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借款人进行具体谈判和签署银团贷款协议。 5、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义务 国际银团贷款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借款人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而贷款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从贷款人方面讲,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牵头银行亦称经理银行(lead manager)及其义务 牵头银行是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组成。牵头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贷款、协调并沟通借贷双方的关系、与借款人共同起草信息备忘录和草拟贷款协议等等。牵头银行有可能兼任代理银行。在签订贷款协议以后,牵头银行就变成普通的参与贷款银行。 2代理银行及其义务国际银团贷款一般都有一个代理银行作为银团成员的代理人。在牵头银行完成其组织银团的任务后,银团的贷款行为主要通过代理银行来完成。代理银行和银团的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主要承担以一下职责:充当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中间人;签署贷款协议以后,负责发放和偿还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等等。 3参与贷款银行及其义务凡参加提供银团贷款的银行,均是参与银团成员的各个贷款银行。他们主要的职责是按其承诺的贷款额,对借款人承担其承诺贷款的义务。担保人责任 国际项目融资的运作国际项目融资的运作(一)项目融资的概念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项目融资是融资者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换回现金来偿还融资者的投资或贷款。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贷款人(商业银行、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人(特定的工程项目公司)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的股东)项目担保人(有限责任)设备供应人贷款人本息收入的保障是项目成功与否通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贷款二、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建筑、完工风险 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货币风险避免、减轻贷款人的风险措施(一)完工担保协议项目主办人要(一)完工担保协议项目主办人要1.保障项目按时完工;2.必要时,保障追加融资义务;3.要检查和监督项目融资的适当使用;避免、减轻贷款人的风险措施(二)提货或付款协议(二)提货或付款协议贷款银行要求项目公司不管提货与否,都要付款;避免、减轻贷款人的风险措施(三)投资协议(三)投资协议主办人要保障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投资资金:1.额外(附加)贷款;2.与项目投资银行平行贷款;避免、减轻贷款人的风险措施(四)产品购买协议(四)产品购买协议1.一般购买协议2.预售协议(五)产品支付协议(五)产品支付协议国际股票是指各国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交易的国际股票是指各国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交易的股股票;票;国际债券是指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业或国国际债券是指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业或国际金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际金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外国债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外国债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特点是发行人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特点是发行人在一个国家,债券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属于另一个国家。在一个国家,债券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属于另一个国家。如中国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债券就属于外国债券;如中国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债券就属于外国债券;欧洲债券,一国发行人在外国的离岸市场发行的,不欧洲债券,一国发行人在外国的离岸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计值的债券;中国在伦敦市场发行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计值的债券;中国在伦敦市场发行的美元债券就属于欧洲债券;的美元债券就属于欧洲债券;(三)国际证券的发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目的在于投资。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1.经理集团的组成2.包销集团的组成3.推销集团的组成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5.律师的聘请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三、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资产证券化的特点1、资产证券化、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2、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是实现资产转化成证券的“介质”,是实现破产隔离的重要手段。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05年4月20日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4月22日公布。四、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指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两个或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特点:特点:1 1、具有鲜明的信贷融资性质;、具有鲜明的信贷融资性质;2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 3、国际融资租赁是自成一类的三边贸、国际融资租赁是自成一类的三边贸易;易;4 4、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及会计处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及会计处理上具有独特性;上具有独特性;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担保人)应客户(借款人)要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承诺在受益人出示信用证所规定的违约证明和票据时即向受益人付款。 安慰信通常是指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或一国政安慰信通常是指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或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政府机构的借款而写给贷款人表府为其下属政府机构的借款而写给贷款人表示愿意敦促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文件。示愿意敦促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文件。(三)安慰信(三)安慰信 见索即付,又称凭要求即付,是银行应见索即付,又称凭要求即付,是银行应借款人请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书面保借款人请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书面保证,只要贷款人向开证行提出付款的书面请求,证,只要贷款人向开证行提出付款的书面请求,银行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约定的金额。银行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约定的金额。第五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简称简称核心核心原则原则 (三)(三)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简称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市场纪律 第六节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式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金 融 服 务 贸 易 的 概 念 , 在 1 9 8 6 年 始 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被提出,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本中,将金融业纳入到自由贸易的范围。在GATS金融服务附件中,对金融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定义为:金融服务贸易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范围范围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不包括公共机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1 1)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包括直接保险(又分为人寿险和非人寿险)、再保险和转保险、保险中介(如经纪人和代理机构)、辅助性服务。 (2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接受公共储蓄和其他可付还的资金。 各类贷款,包括消费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代理和商业交易融资。 融资性租赁。 支付和货币交换服务,包括信贷、应付项目和借方信用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担保和委托业务。 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 资产管理,包括现金或有价证券的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的管理、年金管理等。 金融资产的清算和结算服务。 以上各项活动方面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二、国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二、国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金融服务包括4种情况:一是跨境提供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国外消费二是国外消费。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旅行支票进行支付服务;三是商业存在。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商业存在提供,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四是自然人流动。四是自然人流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例如风险评估、咨询等。二二.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金融服务贸易中,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来消除金融服务贸易中,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来消除或减少对金融服务和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人员、资或减少对金融服务和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人员、资本、信息等在国家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本、信息等在国家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管制的过程。管制的过程。 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仅仅要有限的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仅仅要有限的资本流动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 在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实施一定在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实施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程度的资本管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分为两类: 市场准入壁垒或和业务经营限制。市场准入壁垒或和业务经营限制。(一)市场准入壁垒(一)市场准入壁垒 一般市场准入壁垒或贸易壁垒分为全球性和选择性两种。 对境外金融服务商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对境外金融服务商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法律形式法律形式禁止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金融机构的介入。2.通过政策和许可证方式政策和许可证方式禁止境外金融机构的介入。3.除设立代表处外,通过法律形式禁止外资禁止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4.除设立代表处外,通过现行的各种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措施措施来限制外国金融机构的介入。5.以法律形式禁止任何外国银行通过分支分支机构介入本地市场。6.禁止外国银行购买购买本地银行的股权。7.对外国银行获得本地银行的股权股权有一定数量的限制。(二)业务经营限制(二)业务经营限制1.市场服务范围的限制。市场服务范围的限制。市场服务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限定服务对象及服务形式,不仅有地理性范围,也有行业性范围及业务内容或应如何提供服务的规定,直接控制市场准入。2.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主要指限制外资银行在本地市场上业务绝对量或市场份额,通常规定一个上限。 4.4.损差措施。损差措施。除了对金融服务的主要因素加以限制之外,东道国政府还可以用其他方式限制外国企金融机构的竞争。如电信网、电力供应、交通和邮政服务等都可以附加限制影响经营。3.3.融资限制。融资限制。东道国除了在资产的规模及其增长附加限制外,它们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负债经营储蓄业务,或要求他们只能接受特定类型的存款,或要求它们只能接受特定的顾客服务,不能接收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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