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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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1年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细则一、教育改造质量(17分)(一)建立服刑在教在戒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4分)1、监所在接收服刑在教在戒人员后一个月内将接收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得1分。(按时如数送达得满分,未按时如数送达适当扣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2、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与服刑在教在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核实基本信息,依托村(社区)和家庭,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并向监管场所反馈上述情况得1分。(按时如数反馈得满分,未按时如数反馈适当扣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3、对于身份不明等服刑在教在戒人员,监管场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办案公安机关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4、原办案公安机关到监管场所进行询问,查找身份不明等服刑在教在戒人员或其亲属真实信息,核实身份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二)出监所前对服刑在教在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2分)(监所按照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三)监所心理矫治工作(3)分 1、各监所配备专(兼)职心理矫治人员得1分;(配备人员得满分,未配备不得分) 2、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3、2011年新入监罪犯接受心理测评率达100%得1分;(达到标准得满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四)社会、家庭帮教作用(3分) 1、监所定期对服刑在教在戒人员进行家庭、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的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县级安帮办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2、县级安帮办协调同级团委、妇联、关工委、未保委和民政、教育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在戒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尽可能帮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3、监所创新探视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教扶助活动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五)监所对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1分) 开展释放前的教育,告知服刑在教在戒人员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六)建立健全监管场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3分)监所在服刑在教在戒人员释放前对其在监所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综合评估,将拟释放人员的帮教类别进行分类,并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按时如数对拟释放人员进行评估得满分,未按时如数进行评估适当扣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七)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1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满后进入安置帮教环节的衔接工作。(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二、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机制的建立(43分) (一)建立全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6分) 1、开通信息系统得3分;(开通中央安置帮教信息系统及我省依托公安金盾网建立的安帮信息系统的得满分,只开通一个系统得1.5分,依托公安金盾网建立的安帮信息系统因技术资金原因未能开通不扣分)2、正常使用信息系统开展信息传递工作得3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不得分)(二)建立“三无”人员必接必送工作机制(7分)1、监所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相关信息通过安帮信息系统传至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按要求签收后送达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将相关信息在15日内反馈监所并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得2分;(按时送达得1分,未按时送达适当扣分,未送达不得分;按时反馈得1分,未按时反馈适当扣分,未反馈不得分)2、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人在刑释解教解戒之日到监所接人得2分;(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安排按时接人得满分,未安排接人不得分)3、对回到原籍的“三无”人员,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具有城镇户口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得2分;(按规定安置得满分,未安置不得分)4、对不愿随接返人员返回的要当场进行登记,了解其行踪得1分。(当场登记得满分,未登记不得分)(三)建立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衔接机制(7分)1、监所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相关信息通过安帮信息系统传至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按要求签收后送达县级安帮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工作中心。居住地安帮办(司法所)将相关信息在15日内反馈监所并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得2分;(按时送达得1分,未按时送达适当扣分,未送达不得分;按时反馈得1分,未按时反馈适当扣分,未反馈不得分)2、公安派出所将拟释放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司法所对拟释放人员建立帮教档案得2分;(按规定列为重点管理得1分,未列管不得分;建立帮教档案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3、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按规定派人或动员相关人员在刑释解教之日到监所接人得2分;(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按时接人得满分,未安排接人不得分)4、对不愿随接返人员返回的要当场进行登记,了解其行踪得1分;(当场登记得满分,未登记不得分)(四)建立“三假”人员衔接工作机制(8分)1、监所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相关信息通过安帮信息系统传至原办案机关,公安局按要求签收后将相关材料抄送县安帮办,居住地安帮办(司法所)将相关信息在15日内反馈监所并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得2分;(按时送达得1分,未按时送达适当扣分,未送达不得分;按时反馈得1分,未按时反馈适当扣分,未反馈不得分)2、原办案公安机关、县安帮办、民政局协调负责派人按时到监所接人得3分;(按时接人得满分,未安排接人不得分)3、对不愿随接返人员返回的要当场进行登记,了解其行踪得1分;(当场登记得满分,未登记不得分)4、公安机关将此类人列为重点人口,县安帮办负责落实帮教措施得2分。(按规定列为重点管理得1分,未列管不得分;落实帮教措施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五)建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衔接工作机制(4分)1、监所将拟释放人员相关信息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内通报原侦查机关得1分;(按时通报得满分,未按时通报适当扣分,未通报不得分)2、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人在刑释解教之日到监所接人得2分;(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安排按时接人得满分,未安排接人不得分)3、公安机关为此类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对象得1分。(按规定列为重口管理得满分,未列管不得分)(六)建立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机制(4分)1、1、监所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相关信息通过安帮信息系统传至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按要求签收后送达县级安帮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工作中心。居住地安帮办(司法所)将相关信息在15日内反馈监所并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得2分;(按时送达得1分,未按时送达适当扣分,未送达不得分;按时反馈得1分,未按时反馈适当扣分,未反馈不得分)2、乡镇综治工作中心派人或联系落实相关人员按期到监所接人得1分;(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安排按时接人得满分,未安排接人不得分)3、对不愿随接返人员返回的要当场进行登记,了解其行踪并建立相应档案得1分。(当场登记得满分,未登记不得分)(七)做好外省籍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机制(3分)1、监所将拟释放外省籍人员相关信息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传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得1分;(按时通报得满分,未按时通报适当扣分,未通报不得分)2、监所要将服刑在教在戒人员的综合评估意见报省安帮办得1分;(按时上报得满分,未上报不得分)3、省安帮办要与拟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安帮办联系得1分。(及时联系得满分、未联系不得分)(八)建立贵州籍在外省服刑在教在戒人员的衔接工作机制(1分) 各地安帮办在收到省外监所送达的贵州籍拟释放人员的相关信息后,要向监管场所及时反馈信息。(按时如数反馈得满分,未及时如数反馈适当扣分,未反馈不得分)(九)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异地流动管控机制(1分) 对尚在帮教期内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流出地司法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刑释解教人员务工地司法所,并书面委托务工地司法所、务工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2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基地的建设和认定工作。(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三、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10分)(一)切实解决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生活、就业和就学问题(7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的失业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领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可享受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岗位安置、重点帮助、人员培训等就业扶持政策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村委会落实农村籍刑释解教解戒人员原有责任田(林)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刑释解教解戒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在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刑释解教解戒人员信贷支持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落实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特别是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就学的有关工作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社会保险政策(3分)1、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不得分)2、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不得分)3、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不得分)四、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12分)(一)对刑释解教解戒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2分)各级安帮组织依托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解戒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组织开展活动得满分,未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分)(二)推进社会帮扶(4分)1、各级安帮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刑释解教解戒人员进行帮扶活动得1分;(组织开展活动得满分,未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分)2、妇联发挥帮教优势,对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女性积极开展帮扶活动得1分;(组织开展活动得满分,未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分)3、共青团组织志愿者对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活动得1分;(组织开展活动得满分,未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分)4、各级安帮办对辖区内年内新释放的刑释解教人员按每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帮教档案,开展经常性的帮教工作并做好记录得1分。(按规定建立档案并做好帮教记录得满分,建立档案未做帮教记录或记录不全适当扣分,未建档案不得分)(三)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2分)各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登记台帐,做到底数清。(建立拟释放人员登记台帐、辖区实有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台帐得满分,只建立一个台帐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四)探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解除程序(2分)。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对帮教转化效果明显、就业安置有着落、较好融入社会且已刑释解教满三年的安置帮教对象,经共同评估,适时解除安置帮教。(按规定开展帮教解除工作得满分,未遵照有关程序开展解除工作适当扣分,未按规定开展帮教解除工作不得分)(五)经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2分)。(达到标准得满分,未达到控制标准不得分)五、组织领导(18分)(一)加强领导(3分)各级党委政府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平安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为重要内容得满分,未列不得分)(二)安帮办建设(4分)1、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安帮办)必须配备或明确有专人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得2分;(每所均有人从事安帮工作得满分,没有人从事安帮工作按每所0.1扣分,扣完为止)2、每个司法所配备计算机、联通省安置帮教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安装中央安置帮教工作软件并上网运行得2分。(达到要求得满分,未达到要求按每所0.1扣分,扣完为止)(三)经费保障(3分)各级党委政府将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地方到监所接人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得3分。(落实了所有经费得满分,落实部分经费按比例计分,未落实经费不得分)(四)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2分) 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机制,加大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得2分。(认真履职得满分,未认真履职适当扣分)(五)完善考核奖惩机制(4分) 1、各级综治办和安帮办将安置帮教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考评结果向党委政府报告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2、各级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把安置帮教工作与责任单位、责任民警的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造成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得1分;(按规定办理得满分,未按规定办理不得分,未出现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得满分) 4、对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得1分。(对应追究人员进行了追究得满分,未追究不得分,没有出现应追究情况得满分)(七)舆论引导宣传工作(2分) 1、各市州地安帮办每年向省安帮办上报信息简报、专项材料不少于6篇得1分;(按规定上报得满分,未按规定上报差一篇扣0.1分)2、重视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调研及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得1分。(开展工作得满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典型经验材料被省级以上单位(含省级)采用推广,每采用一条加0.1份,加分总数最多不超过0.5分)如今年有关工作经费在省层面得以解决或提出要求,各地经费的落实情况将适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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